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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涉农法律法规具有种类多,门类全的特点。
种类多。国家法律13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8部,农业部规章96部。
门类全。
从法律效力讲,有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配套法规、政
府规章、农业部规章等,还有一些规范些政策文件。
从调节的内容看,包括综合、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科
教、市场信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从调节的生产过程来看,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在众多的农业法规法规中,《农业法》和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与我们
关系比较密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的,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农业法》于
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农业法属于基本法,可以说,是农业方面的
“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对向农民和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收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
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处罚,必
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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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
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
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2.农业法对农资使用者因使用假劣农资造成损失的赔偿有哪些规
定?
答: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
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
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农民购买种子、
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要到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单
位购买;要选购证号齐全、适宜当地使用的合法品种。购买农业生产资
料时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要妥善保管好购货发票、农资产品包装物、
标签及产品说明书等,以便有质量问题时依法索赔。发现农资产品质量
问题或因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要及时向当地农林、工商等部门
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种子管理
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说,广义的种子是指一切可被用作播种材料的
植物器官,不管它是植物体的哪一部分,只要能繁殖后代的都统称为种子.
《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
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能否被用作播种材料,是通过种子检验来判定。俗话说,有收无收在
于种,收多收少在于肥,因而,种子是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
料.种子商品是指以作为商品种子出售为目的的种子。
种子质量是指种子这种特殊商品所要满足人们使用种子所要求的特
征特性的总和。种子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种子的品种属性,二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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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播种品质。品种属性指品种纯度、丰产性,抗逆性、早熟性、产品
的优质性及良好的加工工艺品质等。播种品质是指种子的充实饱满度、
净度、发芽率、水分、活力及健康度等。高质量的种子应当兼有优良的
品种属性和良好的播种品质,缺一不可。
评价种子质量有多个指标,其中尤以品种纯度最为重要,品种纯度
指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用本品种的种子数占供检本作
物样品种子数的百分率表示。在检测品种纯度之前首先要查明所检品种
的真实性。种子的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如标签等)是否相
符。此外评价种子质量的指标还有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健康度等。
种子质量标准对种子的要求并不包括种子质量的全部内容,在我国只是
种子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项指标。因此符合种子质量标准的
种子(即合格种子)并不证明种子没有质量问题。特别是一些很重要的
品种属性如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健康状况等没有在种子质量标准
中体现。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必须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
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或地方种子质量有标准的,生产商承诺的指
标不能够低于规定的标准。
3.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如何分类核发?
答: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
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由农业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60日。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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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实行选育、生产、
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要求,由注册地省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转基因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农业部核发。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农作物种子经
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检验、贮藏、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种子检验
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促进种子市场繁荣,方便种子生产者、
经营者和使用者,《种子法》规定四种经营主体经营种子,不需要办理《种
子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的;(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
子的;(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
串换。
4.生产、经营和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有哪些规定?
答: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根据《种子法》的规
定及农业部和省农林厅的相关政策,稻、小麦、棉花、玉米、大豆、油
菜、马铃薯、西瓜、辣椒为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事关国计民生,其种子生产、经营和推广前必须通过国
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相邻省份已审定的必须通过本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方可引进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审定公告所指的适
宜区域内生产、经营和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推广不要通过审定,如大麦、五谷杂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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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子的委托代销有哪些规范?
答:《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对种子的委托代销行为作了如下
规范:
(1)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受托代销种子;(2)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有
效区域和经营范围内委托代销其种子;(3)委托、受托双方必须签订协
议书,明确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4)委
托者应当对其委托代销的种子质量负责;(5)受委托者只能经营委托方
的种子,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6)受委托者应当在经
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委托协议书;(7)受委托者代销种子时,应当在销
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委托方。
6.种子标签上应当标注哪些内容?其中哪几项必须标注在包装物表
面?印刷品的制作有哪些要求?
答:种子标签是种子真实情况的直观反映,应当标注作物种类、品
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
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等。其中,作物
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
“转基因”标注等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
在包装物外。种子标签标识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
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制作材
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标签长度不应小于12厘米宽度不应小于8厘米。
种子标签的印刷品颜应根据种子类别不同分别使用。育种家种子使用
白并有紫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亲本种子使用红;大田用
种使用白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
7.如何解决种子质量纠纷?因种子质量问题使种子使用者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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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种子销售者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包括哪些项目?如何计算?
答: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的种子出现质量纠纷
后,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一是与种子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农
业、工商等部门协调解决;三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
起诉。
但无论何种解决方法,都要求申请解决纠纷者提交购种发票和种子
包装袋等证据;必要时要及时请种子经营者及有关部门现场考察、鉴定,
并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同时,要积极采取补种、加强田间管理等补救措
施,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因种子质量问题使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种子销售者赔偿使用者的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种子可得利益损失
计算,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农作物种子使用者
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单位面积同种作物
的平均产值减去实际产值计算。
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
8.何为假、劣种子?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假种子的认定有几种情形: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如以粮食冒充
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种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
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如实为常规种子标注为杂交种等。
劣种子包括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如棉种光籽发芽率小
于7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如麦种
霉变;四是杂草种子的比例超过规定的;五是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
有害生物的,如棉种含有黄萎病菌。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责任人赔
偿购种者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二是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给
予责任人处罚,包括一定数额罚没款和吊销经营证照处罚等;三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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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销售额超过5万元或损失超过2万元,司法机关还可追究其刑事
责任。
9.种子使用者的权益有哪些?
答:(1)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种子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种子使用
者有权询问他所购买的种子的品种特征特性、质量状况、适应范围、栽
培技术要点以及生产日期、是否通过审定等,种子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供
真实情况。(2)享有自主选择种子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到哪家种子经
营机构购买种子,购买什么种子,多少数量,有权对购买的种子进行比
较挑选。(3)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时有权获得
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
易行为。(4)请求赔偿的权利。种子使用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或者
其他因为经营者不履行义务等原因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包括哪些类型?
答: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主要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由于种子
经营者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致使种子使用
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种子,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种子使用者权益受
损的主要类型有:
(1)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保证农业
生产的安全,国家或地方对部分特别重要的农作物种子制定了强制性标
准。种子质量不合格常常导致使用者减产减收。
(2)假冒种子。假冒种子包括假种子和冒牌种子两种。假种子是指
经营者交付给购买者的种子不是种子购买者所约定购买的品种种子,或
者种子包装标明的种子与实际包装的种子不相符而又未告知购买者。冒
牌种子质量低劣,不仅损害名牌种子的信誉,也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衡量品种优劣、是否具有
推广价值的关键是品种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没有经过科学的区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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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产示范,其优质性、抗病性、适应性、产量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
能在生产上推广使用还是未知数,万一存在某种缺陷,使用后将给农民
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后果。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审定未通过的品种
一般都存在某种缺陷,或者其优良性不如当前生产上主要推广使用的品
种。
(4)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表现为没有包装标志说明;包装标志说
明与实际装入的种子不符;包装标志缺乏必要的项目,如品种特性、栽
培要点、质量状况等;夸大其辞,错误诱导种子使用者购买和使用;进
口种子没有中文说明;剧毒的包衣种子等没有警示标志。
(5)过期种子。农作物种子作为生命体,都有一定的寿命期限,随
着时间的推移,种子的生命力逐渐减弱,直至失去使用价值。在正常保
存条件下,一般种子的寿命期限在2~3年,韭葱类种子最好用当年的种
子,茄果类种子在保存条件好的情况下可以用到5年左右。超过使用期
限的种子即使有的能发芽,破土能力也弱,甚至不能出土。
(6)短斤少两,数量不足。短斤少两、数量不足表现为种子经营者
交付给种子购买者的种子实际数量不足。比如购买50公斤水稻种子,种
子购买者实际只得到45公斤种子;或者包装标明每袋50克,而实际装
入量只有40克。
11.如何投诉种子质量问题?
答:在农村调查过程中,常碰到农民朋友提出怎样投诉种子质量
问题。为此,法院、种子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的专家就如何投诉种子
质量问题作了介绍,为保护农民利益指点迷津。
专家介绍,当农作物生长出现异常情况时,农民首先应进行客观分
析,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种植管理技术问题。如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
应向种子经营单位反映,双方应当尽可能地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
向当地农业执法机构或相关部门投诉。投诉时,要出具购买种子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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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及单据,请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如对农作物损害的程度、有无赔偿
等存在争议,可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到现场调查,并出具加盖鉴定单位
公章的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调未果,农民可向当
地法院起诉(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可指定当地种子
权威鉴定部门进行调查鉴定,然后依法判决。如最后确认是种子质量问
题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
和可得利益损失。
12.种子经营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具体来说,种子经营者
的义务主要有:(1)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种子
经营活动。(2)每年到发证单位进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种子
经营者必须每年3月底以前带《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及有关材
料,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种子管理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登记事项及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状况进行检查核对,有变动的项
目及时更改,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对不符合种子经
营条件的,吊销其《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经营
农作物种子。(3)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
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标签及持证检验员签发的
《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4)种子包装标志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
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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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等,并与包装内种子相符。(5)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当附有中
文说明。(6)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
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销售后二年,多
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7)接受种子管理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
营种子。
经营者享有合法经营权。《种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13.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应当向谁索赔?
答: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种子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且直接销售者具有先行赔偿的
法定义务。直接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直接
销售者提供种子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直接销售者有权向有责任的生
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以换回其所受损失。根据《种子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
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该作物产量相比前3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
分。
三、农药管理
14.农药的种类有哪些?农药产品标签应标注哪些内容?
答:农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
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
物的;二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是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是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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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是预
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
害生物的。
农药标签有其特殊性,生产厂家不可任意增、删内容或扩大使用范
围和防治对象。《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附具
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注
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有效成分、含量、
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
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农药标签下方有一
条与边平行的不褪的特征标志条,他们分别表示:除草剂——绿、
杀虫剂——红、杀菌剂——黑、杀鼠剂——蓝、植物生长调节剂
——深黄。
15.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农药应当负有
哪些义务?
答:农药是特殊商品,并不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的。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
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
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
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
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店、日
用杂品店、超市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卫生杀虫剂。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与
其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
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与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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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
管理手段。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化学危险
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
经营。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
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
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销售时,必须保证农药质量,并向使
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
施和注意事项。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
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
证以及检验不合格农药。
16.什么是假劣农药?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是以非农
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是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
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名称不符
的。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是失去
使用效能的;三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效成分的。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
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
药临时登记证,由相关职能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农药生产、销售者在产
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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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生产、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
的农药,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如何避免购买到假劣农药?因假劣农药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怎么
办?
答:为了避免购买到假劣农药,农民在购买农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要购买农药标签上没有登记证号的农药;二是不要购买超过有效
期或没有标明有效期的农药(有效期一般为2年);三是不要购买包装破
损的农药;四是不要购买标签残缺不全或不清楚的农药;五是不要购买
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如粉剂有结块,泽不均匀;乳油有分层、
混浊和结晶析出现象;熏蒸用农药呈粉状等。
万一购买了假劣农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怀疑有质量问题农
药的样品送至农药质量检定机构,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测;二是妥善保存
好有效票据和农药包装物,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到农业、工商或质监
等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假劣农药造成农业生产事故,当事人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与
农药经销商取得联系,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技术鉴定,
或向有资质的农药质量检验机构申请质量鉴定。对鉴定报告书有异议的,
在收到鉴定报告书15日内向原鉴定单位提出复鉴申请,并阐明理由;对
鉴定结果无异议的,根据鉴定报告依法协调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兽药管理
18.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
可证有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拟设立兽药生产企业的申请
人,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设立兽药企业条件
的,方可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农业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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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拟经营兽药的申请人,符合经营兽药所规定条件的,
可向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
制品的,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9.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作出哪些要
求?
答: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
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
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生产兽药
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直
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
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
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20.什么是假劣兽药?
答: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经营假兽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
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
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
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
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
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21.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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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
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应承担哪
些法律责任?
答:《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
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
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
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
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
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22.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
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
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
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
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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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
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
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
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
剂等。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
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
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该条例明确规定,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
药。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4.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
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应承
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
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
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
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5.畜禽养殖户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有些畜禽养殖户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后,造成畜禽死亡,究其原
因,一是用于防疫的生物制品使用不及时,应在防疫期间使用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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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畜禽发病时才使用,导致效果不佳;二是使用了一些不法商贩兜售的
假、劣生物制品,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三是个别畜禽注射生物制品后可
能发生过敏反应。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免疫的疫苗以及血
清制品、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均为兽用生物制品,国家对此实行严
格的管理制度。对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物制品由国家指定专门企业生
产,并实行由省、市、县逐级统供,统一管理,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的经
营必须是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可证》的单位方可经营。兽药产品(含
兽用生物制品)的注册均为国家农业部,注册后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批
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兽药生字、兽药添字、兽药字)+
年号(4位数)+省序号(2位数)+企业序号(3位数)+品种编号(4位
数)。兽药生产企业未通过国家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验收的,
其产品于2005年12月底前应停止生产,2006年7月1日起禁止经营、
使用。
所以,养殖户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应到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去购买,并索要购货发票,核对产品标签上的批准文号,
才能保证使用安全、有效。
五、肥料管理
26.哪些肥料产品可免予登记?
答: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
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
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
根据《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颁布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肥
料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
公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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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
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肥料临时登记
有效期为1年;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
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肥料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
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
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
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
高浓度复合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
申请不予受理: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不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卫生、环保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27.肥料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有效期限分别是多少,有哪些规定?
答: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
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
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1年。
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
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5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
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经登记的肥料
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
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28.哪些肥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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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
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参照《肥料登基管理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
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
(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
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的省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9.肥料市场的执法主体是谁?药肥混配的产品应如何登记?生产、
经营无证药肥混配产品应如何处罚?
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
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
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即肥料市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农药与肥料等
物质的混合物,适用《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
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不适用《肥
料登记管理办法》。因此,药肥混配产品属于农药管理的范畴,生产、经
营该产品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取得农药登记证。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药肥混配产品的,按照《农药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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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
30.未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和销售肥料的应当承担哪些
法律责任?
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
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
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
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
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
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
31.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的肥料种类有哪些?
答:(一)以城市、医院、工业区垃圾、有害污泥等为有机原料制成
的有机肥(垃圾肥)。(二)未腐熟的人粪尿。(三)未腐熟的饼肥。(四)
以废酸生产的过磷酸钙或其它磷肥(废磷酸肥)。(五)含激素或激素类
叶面肥料。(六)含氯肥料(氯化铵、氯化钾、含氯的复混肥料)禁止在
忌氯作物上使用。(七)含硝态氮的肥料(包括硝酸铵、硝酸钾复合肥及
含硝态氮的复混肥料)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六、饲料管理
32.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哪些违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对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
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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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33.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哪些违法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
答: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二是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
标签上注明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三是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是生产、经营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有上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
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
34.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
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七、种畜禽管理
35.种猪场、种禽场、种羊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是否要申领《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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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
理登记注册。种猪场、种禽场、种羊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办
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广大畜禽养殖户应增强维权意识,到具有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畜禽种苗。
36.种畜禽生产者销售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种畜禽生产者出售的种畜禽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要达到品种要求。不同的种类的畜禽,都有其相
应的品种特征和要求。销售出场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注明标准等级;二要出具《种畜禽合格证》和
种畜禽系谱,以备查考和组织生产;三要达到动物防疫要求,有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37.不按《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应承担哪些法律责
任?
答:《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整改,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
一是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是未按照规定
的品系、品种、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是推广未经依法
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是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
种畜系谱的。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8.种畜禽场应承担哪些动物防疫责任?
答: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
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种畜禽场是提供畜牧业再生产所需种苗的场所,
对面广量大的动物防疫工作影响较大。因此,《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主动做好所生产经
营畜禽疫病的计划免疫和预防工作,及时扑灭动物疫病,并接受动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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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39.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
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为神经兴奋剂,医学界称平喘药或克
喘素,用于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农业部、
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将“瘦肉精”列为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的药品之一。其药物残留易导致人体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头痛、
目眩、恶心、呕吐、发烧等症状,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畜禽养殖单位和
畜禽养殖户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规定的违禁
药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可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对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有处理费用的,
由养殖单位和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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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9:14: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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