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建筑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对处理违法违规建筑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的几部法律中:
第一,《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对建筑用地管理
特别是对违法用地而兴建的建筑物如何界定与处理作了较为系统的规
定。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76条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
第二,《城乡规划法》。2007年通过,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
40条就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65条规定,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
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相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相应
。
第三,《建筑法》。1997年通过,1998年实施的《建筑法》对建筑物合
法的条件做了相应的规定。第7条就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四,《物权法》。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
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物权法》将违法违规建筑排除在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
形之外,其修建行为不具有设立物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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