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周矶中学法律顾问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
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
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
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
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
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为适应学校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
持学校良好声誉,坚持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如国义务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理论和实践,现制定《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以供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审阅备案和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进行监督,供上海
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教育法律顾问团贯彻执行。
第二条教育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应紧紧围绕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围绕国务院关于加
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贯彻执行,围绕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学生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本纲要所称的法律服务指学校法律顾问为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后
勤服务实体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接受委托,参与有关法律问题的
谈判: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调解和帮助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纲要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由闵行区教育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和监督,由上海市
新闵律师事务所选派执业律师组成的专门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
人员。法律顾问不占行政编制,具体在闵行区教育局法制科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在教育局领导下的咨询与普法相结合,服务与法
律指导相一致的原则,依法办事,恪尽职守,依法维护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各项合法权益,协
助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正确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江净律师工作室和各专业法律事务部选派执业律师和律
师助理组成律师顾问团,人数不得少于10人。顾问团设团长一名。
第七条法律顾问团实行教育局指导下的团长负责制,团长有权决定顾问团的人员组成
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法律顾问团具体的业务开展。闵行区教育局法制科提出工作计划和
方案,决定具体事项的实施人员和工作内容。法律服务人员应服从团长的工作安排,同时就工
作情况向团长负责。
第三章法律服务
第八条法律服务范围: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有部门,包括提供法律
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下属产业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
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
(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制度构建服务
l、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
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服务
1、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
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四章法律服务程序
第九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采取团长指导下的承办律师负责制度。法律顾问团团长指
定律师与学校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该指定律师便为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应就法律服
务的内容向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法律顾问团团长负责。
第十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与学校订立。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应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同时有义务依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中的约定严格履行职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采用由教育局法制科审订的规范格式,
具体见附件一。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人员应严格履行职务,否则,法律顾问团团长有权取消其顾问人员的
资格;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人员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如有违反,教育局法制科有
权对其提出司法建议或请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2004年以来,卢湾区根据“四五”、“五五”普法精神要求,注重发挥律师在社会治理中
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律师进学校”为抓手,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学校
法律顾问工作,切实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有效推动了教育现代化进程。
一、卢湾区开展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发展过程
2004年,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理水平,推进教育现
代化,卢湾区在全市率先实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区所有公办
教育机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2004至2009年,通过实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管理者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校务管
理逐步规范化、教育机构与师生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依法治校水平得以提升。实践六年
来,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成为卢湾区教育系统在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品牌,已经
成为卢湾区在推进法律服务业发展中实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有机结合的鲜明典型。
为确保学校法律顾问工作能够长期有效开展,卢湾区司法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工作
制度和长效机制。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实施之初,曾经出现过教育机构对法律顾问的作用认
识有待提高、顾问律师工作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有待加大,
个别律师的工作技巧有待完善等问题。对此,卢湾区司法局组织专题调研,根据实际情况,
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了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开展
(一)完善人员选拔机制。一是确定选拔标准和程序。区司法局根据服务意识和公益意
识强、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良好、工作岗位稳定性高的标准,从区域执业律师挑
选并推荐初步人选,区教育局审核确定最终签约人员。二是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合同》。签约
方式上以律师事务所为签约单位,在合同上直接明确固定的法律顾问律师,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将“责任到所”转变为“责任到人”。有效规避因律师岗位变动,律师事务所直接更换
律师接任,忽视与教育机构、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的沟通衔接,对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产
生的不良影响。三是实现动态管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约日期为每年年
底。每年底根据教育机构对律师的考评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律师,以实现优胜劣
汰。
(二)完善工作培训机制。由于教育机构情况复杂,幼教系统、小学、初中、高中、职
业教育学校各具特点,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有别于普通的法律顾问工作,而学校法律顾问工作
又属于开创性工作,无现成经验可循,因此,对顾问律师开展工作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在
培训中,我们将培训内容定位于对学校情况、特点的熟悉和掌握,邀请具有丰富学校工作经
验的专业人士授课,帮助律师掌握学校工作技巧,提高业务能力。培训重点定位于如何发现、
解决学校法律需求。另外,还通过定期召开学校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定期邀请教育工作者开
展研讨会,定期进行政治学习,为顾问律师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有
效开展。
(三)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制定《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手册》,明确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信息反馈内容和工作考核标准。一是规范顾问律师工作内容。明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为教育
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教育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并进行具体
量化。二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区司法局通过、短信等快捷方式定时不定时发送相
关工作要求和情况,顾问律师及时做好反馈工作。三是建立工作考评制度。要求律师认真填
报《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手册》,严格执行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工作手册交至服务学校的规定,
逾期两次未交者,不再继续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并根据《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手册》填报情况
和教育机构的反馈情况,对顾问律师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顾问律师,予以
年终奖励。
(四)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一是畅通律师与司法局的沟通渠道。区司法局利用网络、短
信、工作动态发布等方式,加强与律师的联系沟通,促进对律师的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情
况的反馈,提高学校法律顾问服务质量。二是畅通区司法局与教育机构的沟通渠道。区司法
局每年两次走访学校,及时了解学校对律师服务的反馈意见,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三是畅通
律师与教育机构的沟通渠道。要求律师采取上门拜访、电话沟通、座谈联谊、网上交流等方
式加强与教育机构的互动联络。
三、在工作成效上实现了三个“有机结合”
(一)实现了公益性与市场性的有机结合。卢湾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学校法律顾问工作,
一方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区教育局出资为全区教育机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注重做到公益性与市场性的有机结合。在以公益性为主导的前提
下,通过建立完善选拔、考评、奖励等制度,促使区域执业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支持公
益事业发展。
(二)实现了依法治校与律师行业发展的有机结合。通过大力推进学校法律顾问工作,
教育机构依法治校水平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依法管理意识和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与此同时,通过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者
的能力和素质得到了提高,培养出一支能够为教育机构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队伍,其服务
领域和市场得以扩大,从而推动了卢湾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三)实现了促进学校依法管理与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开展学校法律顾问工
作,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是其题中应有之意,卢湾区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又不拘
泥于此,坚持在促进学校依法管理的同时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在具体推进过程中,顾问律师
一方面为学校管理者提供法律培训、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提高其法制意识和依法管理能力,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顾问律师根据青少年学生不同学龄阶段
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接受能力,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
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初步形成了涵括幼教系统、小学、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三个层
次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
第三中学法律咨询制度
一、聘请检察院王欣同志为学校法律顾问,对法律问题进行免费解答,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参与学校有关经济项目、重大事务的对外谈判和法律诉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法律顾问应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领导班子讨论达成初
步意向后,必须进行法律方面的意见。领导班子讨论达成初步意向后,必须进行法律咨询,
对准备实施的具体事务,就其相关手续等事项也必须经过法律咨询认可后实行。
四、审查、修改教职工聘任合同、合作办学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五、对学校重要项目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立项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风险预测及法律意见
书。
六、代表学校参与有关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七、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八、开展校内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8:00: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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