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4)汉威深顾字第号
甲方:
乙方: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
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委派唐天楼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
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是: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
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信息;
3、协助草拟、审查、修改甲方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书,参加相关
法律事务的协商或谈判;
4、对甲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
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商或谈判,协助草拟、
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5、协助甲方规范与其关联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协助草拟、审
查、修改甲方处理其关联事务所需签署的法律文书;
6、代表甲方参加其与他人发生的非诉讼事件的调解,进行法律
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7、代理甲方与他人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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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甲方需要,乙方可按甲方要求,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
讲座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由甲方决定;
9、协助审查甲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10、对甲方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给予必要指导;
11、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征求甲方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1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
乙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条:甲方的全体员工享受乙方提供的私人律师法律服务(咨
询免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事务按乙方规定标准的90%收取),但
甲方员工与甲方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乙方仅代理甲方。
第五条: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不定期,乙方律师应甲方
要求提供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方式采取电话咨询或书面形式或当面
面谈。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律师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提供有
关材料和必要的经费。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实报实销。
第七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为壹年,从2014
年09月09日至2015年09月10日。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任何一
方未提出不再续约的书面意见,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个合同期限,以
后依此类推,不再另行签订新合同。
第八条:根据双方协商,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
币伍万元(含税及深圳市内差旅费),该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
支付至乙方账户。
第九条:甲方需要乙方就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如企业改制、
上市、配股、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标的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非诉讼
法律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需要乙方代理诉讼或仲裁时,应另
行支付费用(代理费按乙方规定标准的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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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因乙方律师过错致使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不完成约定的义务,使乙方律师无
法开展工作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服务,直至终止合同,所收顾问费
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乙方对甲方交纳的任何费用(实报实销的费用除外),
均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向乙方交纳的费用(包括咨询费、代理费、辩
护费、顾问费、交通办案费等)均应直接交给乙方财务人员或直接汇
至乙方银行帐户,乙方只对开具正式发票的费用认可。凡交给律师个
人任何费用没有得到乙方正式发票的(实报实销的除外),甲方不但
有权索回,并应向乙方反映或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本条所指实报实销费用是指承办律师外出的差旅费及为当事人
垫付的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仲裁费、诉讼费
等,乙方不开具发票,由承办律师直接到当事人处报销。
第十二条: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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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预留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信函、文件等资料的送
达地址,一经正常邮政投递(含拒收、被退回)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叁页,
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14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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