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小常识

更新时间:2025-12-20 12:09: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青少年法制教育小常识

李念存

年级:二年级

教学目标:

1、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

2、了解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教学内容: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

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

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

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

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自己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

的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

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

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

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

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

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

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

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

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

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

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

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

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

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

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

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

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

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

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

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

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

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

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

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

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

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

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

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

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

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

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

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4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

案,这起案件发生在那年四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

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

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

了这有毒的冰棒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

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

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

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来该同学被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3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

周岁,原是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

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

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

钱财。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

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

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

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

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

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钱。最后一

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

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

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

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

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

为只是同学的钱好玩,并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

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后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

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

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

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

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

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厅,就强行向

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

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

己送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

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马上暑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

厅、网吧、歌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

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

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

厅、网吧、歌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被带坏,最

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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