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
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
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
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
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
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
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
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
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
为能力人。
a.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
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b.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
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
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
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
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
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
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
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
c.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
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
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
社会团体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用工权利能
力和用工行为能力。
所谓用工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
务的资格;所谓用工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
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包括能够提供给劳动者进行劳动
的物质、技术和组织条件,其他符合国家法定最低标准以上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般依存于它的民事
主体资格,即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财产和组织机构。用人单
位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其职能部
门代理行使。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
体,即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
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
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
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
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
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
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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