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更新时间:2025-12-19 08:35: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违约金过高)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

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

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

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

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

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

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

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

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

为能力人。

a.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

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b.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

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

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

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

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

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

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

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

c.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

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

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

社会团体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用工权利能

力和用工行为能力。

所谓用工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

务的资格;所谓用工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

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包括能够提供给劳动者进行劳动

的物质、技术和组织条件,其他符合国家法定最低标准以上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般依存于它的民事

主体资格,即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财产和组织机构。用人单

位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其职能部

门代理行使。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

体,即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

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

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

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

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

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

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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