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小常识

更新时间:2025-12-21 14:57: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维修单格式)

1、宪法基本知识

在法治国家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规范,是制定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最高依据,构

成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制统一的基础。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培养宪法意识、树立

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带有根本性的重要任务。

宪法的涵义

同志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

是根本大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确立了一

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家机关之间

的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等内容;宪法制订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是法律之首和权力之尊,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国家负有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

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为:确认了人

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规定选举

制度、基层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等。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

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

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

3、法治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

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

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建国以来,我国一共制定过四部正式宪法。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实施以来共进行了4次修正,颁布了31条修正案。

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我

国的国家机构在组织和运作体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

——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

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

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

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

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

错位。

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

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

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完善之路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

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

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

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

定的。

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第四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

——我国的“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

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的作用和地位?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

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

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

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于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根本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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