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

更新时间:2025-12-14 14:31: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移交方案)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应用.......................................................................................2

2.1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解》....................................................................2

2.2案例分析:概念的外延《残疾人的辩解》....................................................................3

2.3案例分析:定义《法人的过错》....................................................................................4

2.4案例分析:划分《残疾人的辩解》................................................................................5

第四章性质命题.......................................................................................................................6

4.1案例分析:全称肯定命题《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6

4.2案例分析:主谓项的周延性《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6

4.3案例分析:简单命题对当推理《马克·吐温的声明》................................................8

4.4案例分析: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8

4.5案例分析:换质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9

第五章复合命题.....................................................................................................................10

5.1案例分析:选言命题《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10

第六章规范命题.....................................................................................................................11

6.1案例分析:真值模态命题推理《预期违约》...............................................................11

第八章演绎推理.....................................................................................................................12

8.1案例分析:三段论《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12

8.2案例分析:选言推理《是谁杀了刘某?》...................................................................13

8.3案例分析:假言推理《是从轻还是从重?》...............................................................14

8.4案例分析:假言推理《袁滋如何悬案》.......................................................................16

8.5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17

8.6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18

第九章归纳推理.....................................................................................................................19

9.1案例分析:归纳推理《怎样得出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19

9.2案例分析:求同法《注射速度过快是死亡的直接原因》...........................................20

9.3案例分析:求异法《尸块在阳光下腐败可以形成褐斑迹》...................................21

9.4案例分析:并用法《马可在家和嫌疑犯作案之间具有因果联系》...........................22

9.5案例分析:共变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22

9.5案例分析:剩余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23

第十章类比推理.....................................................................................................................24

10.1案例分析:类比推理《程序瑕疵的文件是假文件吗》.............................................24

第十一章侦查假说...............................................................................................................25

11.1案例分析:假说《破案需要假说》.............................................................................25

11.2案例分析:假说的提出《可以提出哪些侦查假设》.................................................26

第十二章论证.......................................................................................................................27

12.1案例分析:间接证明《牧人是否》.....................................................................27

12.2案例分析:直接反驳《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28

12.3案例分析:间接反驳《警官在说谎》.........................................................................29

12.3案例分析:归谬法《陆某是完全自愿离婚吗》.........................................................30

12.4案例分析:偷换概念《别把手放在口袋里》.............................................................31

12.5案例分析:混淆概念《思想犯罪和犯罪思想》.........................................................31

12.5案例分析:曲解概念《死刑和死缓》.........................................................................32

12.6案例分析:矛盾律《自相矛盾揭露的谎言》...........................................................33

12.7案例分析:排中律《阿里亚获得了自由》.................................................................34

1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应用

2.1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解》

【案情摘要】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日、

15日、20日,江苏省高等法院江宁地区法院刑二庭三次对陈独秀进行了公开审

讯,终以“叛国罪”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3年。然而在法庭仁陈独秀慷慨陈词,

揭露国民党政府的罪恶,痛陈自己的爱国之心。下为一例:

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陈独秀

慨然陈词: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

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

政府井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也曾经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也自认代

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经推翻满朝,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翻政府即

是危害国家,即是叛国,那么国民党岂非已经叛国两次。但是这句话谁都不能承

认,因为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就不能算作国家。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

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认为我们就是危害国家,就是叛国。我们反对国民党

和国民政府是因为人民不自由,贪官污吏横行,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故不得不反

对。我们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危害民国,而正是强国之路。这一事实可以从苏

俄得到证明,苏俄因实行苏维埃专政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强国,因此谓无产阶级专

政正是强国之路。

【逻辑问题】

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什么逻辑问题?

【参考结论】

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属同一概念的问题。

【逻辑分析】

一般说来,国家和政府应该是同一词项,或者说国家最主要的实体代表就是

政府,政府代表国家行为。一般意义上,国家就是指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

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

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政府就是进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机构。但是在特殊的

意义上,国家和政府还是有差异的,甚至这种差异是根本性的。

本案中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

其逻辑就是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即为背叛国家。很显然,国民党的检察官将国

2

民政府和国家等同起来了,在他那里政府就等于国家。陈独秀首先承认自己意图

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接着马上指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

并且举出国民党自己的经历作为例证,运用了归谬法进行了论证,大大加强了说

服力。在这里,实际上陈独秀将国家和政府进行了区分。国家被他看作了人民利

益的统一体,政府则是一个利益实体。当政府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

就不是国家的代表,政府就不是国家,反对政府不等于反对国家。陈独秀认为当

时的情况下,国民党控制的国民政府已经罪行累累,国民政府已经不能代表国家

利益,推翻它是理所当然的,推翻国民政府不是叛国,相反是代表了国民的利益。

2.2案例分析:概念的外延《残疾人的辩解》

【案情摘要】

德国的一个城市发布了一条规定:“任何进入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

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一天,该市有一名中年男子进人了某一城市公园。这

名中年男子是一位残疾人,平时以电动轮椅代步。当他坐着电动轮椅进人城市公

园时,他突然加大了速度。根据电子监测装置的测算,该男子电动轮椅的速度达

到了每小时42公里。城市公园里的行人纷纷避让,警察要求该男子停下轮椅接

受询问,但是该男子置之不理。警察只好强行使该名男子停下轮椅。警方声称将

根据上述规定对该男子进行处罚。该男子则认为因为其身体残疾,电动轮椅是其

日常的行动工具,仅仅起到了代步的作用,而并不是一种运输工具。而关于城市

公园的这条规定,仅仅限定了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最高时速,电动轮椅不

在限定范围之内,因此他的行为并不违法,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逻辑问题】

本案涉及什么逻辑问题?

【参考结论】

本案涉及明确“运输工具”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确定“电动轮椅”是否

属于“运输工具”的问题。

【逻辑分析】

本案中所谓“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是一个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有三个要件:假定、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这条规则的假定为: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行为模式为:速

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这条规则没有明确地提到法律后果,不过这条规则

暗含着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一个法律规则能否运用取决子该法律规则的假定是否符合案件的事实。因此

我们必须对这条法律规则的假定和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根据德国法的一般分析

3

方法,我们可以将这条规则的假定分为如下的要素:①运输工具。②进人城市公

园。也就是说,凡是具有上述两个要素的行为人都必须采用这条规则所规定的行

为模式即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案件的事实是一个行为人乘电动轮椅进

入了城市公园。显然,第二个要素行为人是满足了。那么关键就在于第一个要素

行为人是否满足,即电动轮椅是否是运输工具,也就是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延

是否广大到包括了电动轮椅,或者说电动轮椅这个词项和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

延间是否存在种属关系。

在本案中看上去十分明确的概念出现了模糊的情形。究竟电动轮椅算不算运

输工具呢?“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

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城市公园游玩的公民不受来自高速行驶物体的伤害,是为

了确保城市公园的环境不受高速行驶物体的危害。因此任何能够带来危及在城市

公园游玩的公民的安全和城市公园环境的危险的高速运动的物体都应该被禁止,

从而电动轮椅应当包含在该规则的“运输工具”之内,也就是说,电动轮椅和运

输工具这两个词项外延间的关系是种属关系。

2.3案例分析:定义《法人的过错》

【案情摘要】

赵某,10岁,女,系某小学学生。1996年11月15日中午放学后,赵某的

班主任王某让尚未回家的赵某为其打开水。赵某打回开水上楼时,被正在学校楼

道的防盗门横梁上荡秋千的小学生阎某撞碎了暖瓶,右腿烫伤,花去医疗费

1543.4元。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学、工某及阎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干某让赵某为其打开水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能体

现学校的意志,但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以及法人未尽到对

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任的过错。王某的过错行为与学校平时的日常管理不严

密切相关,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上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逻辑问题】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法院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错误的。

【逻辑分析】

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即定义必须相应相称,这

是定义的基本原则,违反这条规则就犯了“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

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法人未尽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在本案中,

法院认为“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和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

4

理之责的过错,这个定义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对“法人的过错”作了错误

的解释。法院将法人成员非职务行为的过错也视为法人有过错,是基于法院认为

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管理之责。但是,法人对其成员监督管理的责任不是

无限度的,对于成员纯属私人的事务或行为,法人既没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也没

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只能由成员个人自己负责。法院把不属于“法人的过错”也

认定法人有过错,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2.4案例分析:划分《残疾人的辩解》

【案情摘要】

小王外出到A城市打工3年,事业有成,娶妻生子,但是小王的户口还在某

县某乡B村。因此小王将户口从某县某乡B村迁出,但是在A城的落户手续一直

没有办下来。为了确认自己的住所以便从事一些商业交易活动,小工特地查阅了

一些法律法规,发现规定住所的相关法律规范有如下两条:其一是《民法通则》

第15条,该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

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其二是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该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

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

至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逻辑问题】

依据这两条法律规范,小王住所应为何处?

【参考结论】

依据这两条法律规范,小王住所应为A城市。

【逻辑分析】

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把一个概念所指称的一

类对象分成若干个小类,把一个属概念分成几个种概念。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

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标准组成。划分的母项就是其外延被划分的概念。划分的子项

就是母项被划分后得到的各并列的概念。划分标准就是将一个母项划分为若干个

子项时所依据的一定的属性。划分的方法有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以及二分法、

多分法。划分的规则有子项之和必须穷尽母项、各子项外延之间必须不相容、划

分的标准必须同一。

本案中,两条法律规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住所进行了划分,这种划分是按照

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进行的划分:第一,有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的,住所为经常居住地;第二,没有户籍所在地而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包括出外

住院治病的),住所为户籍所在地;第三,没有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住

5

所为原户籍所在地。这个划分是一次划分,而且是把事物的两个属性综合起来作

为统一的标准进行的划分。

第四章性质命题

4.1案例分析:全称肯定命题《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

【案情摘要】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

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

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

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

母亲。

【逻辑问题】

1.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什么类型的命题?

2.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是否成立?

【参考结论】

1.上述法律规定是一个全称肯定命题。

2.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不能成立。

【逻辑分析】

1.全称肯定命题是陈述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其命

题形式为:所有S是P。直言命题是由主项、谓项、量词、联词四种成分组成的。

《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省略了量词,根据逻辑的分析,省略的量词是全称量

词。因此,该法律规定相当于:“所有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基于上述分析,命题的主项“子女”被全称量词“所有的”限制,因此,

不但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没有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对

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某的儿子和女儿以自己没有受到母亲抚养为由来抗

辩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是不能成立的。

4.2案例分析:主谓项的周延性《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矛盾吗》

【案情摘要】

小王在20岁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小李。两人在恋爱一年后觉得

情投意合于是准备结婚。两人将房子和家具都准备好了之后,才到当地的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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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却告知小王,因他的年龄还未达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所规定的男22岁的年龄标准,所以

小能给他们登记注册。小王非常不理解,他回到家首先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

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条,

他认为他是公民,因此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享有结婚的权利。他又看到该法

第12条规定和第13条规定。小王认为,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

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他已经年满18岁且精

神正常,他就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就能行使结婚的权利。他又查看

了《婚姻法》,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他认为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发生了矛盾。

【逻辑问题】

小王的认识正确吗?

【参考结论】

小王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逻辑分析】

全称肯定命题的主项是周延的,谓项是不周延的。全称肯定命题的主项和谓

项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全同关系,也可能是种属关系。本案中,《民法通则》规定

了如下的命题;

(l)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4个命题都是全称肯定命题。它们的主项都是周延的,而谓项都是不周延

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说,凡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也不能说,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者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全部外延进行陈述,没有排除其他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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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一般说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就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

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情况。但是有例外。《婚姻法》就对行使婚

姻缔结权的年龄进行了限制,就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缔结问题上的行为能力进行了

限制。因此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并没有矛盾,这恰恰反

映了立法对于逻辑工具的运用,即利用了全称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的逻辑性

质。但是,小王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4.3案例分析:简单命题对当推理《马克·吐温的声明》

【案情摘要】

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在《镀金时代》这部小说中揭露了美国政府的腐败,

以及政客、资本家的卑鄙无耻。此书发表后,在一次酒会上马克·吐温对记者说:

“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养的”。华盛顿议员们大为愤怒,要他道歉澄

清,否则要以法律手段对付他。过了几天,《纽约时报》刊登了马克·吐温致联

邦议员的“道歉启事”,全文如下:日前敝人在酒席上发言,说“美国国会中的

有些议员是狗养的”。事后有人向我兴师问罪,我考虑再三,特此登报声明,

把我的话改正如下:“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养的”。

【逻辑问题】

“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养的”与“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

养的”这两句话具有什么逻辑关系?

【参考结论】

上述两句话具有不可同假但可同真的逻辑关系。

【逻辑分析】

“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妹子养的”这句话可以分析为直言命题中的特

称肯定命题,其命题形式为:有些S是P。“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

养的”这句话可以分析为直言命题中的特称否定命题,其命题形式为:有些S

不是P。在直言对当方阵中,“有些S是P”与“有些S不是P”具有下反对关

系,即两者不可同假,但可以同真。马克·吐温首先以“有些议员是狗养的”

这个命题讽刺美国国会议员,接着又在“道歉启事”中以“有些议员不是狗

养的”这个命题继续嘲讽美国国会议员。这是因为这两个命题可以同真,并不构

成否定关系,因此,与其说马克·叶温是在“道歉”,不如说马克·吐温再一次

羞辱了美国国会议员。

4.4案例分析: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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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有个裁缝,妻子早亡,家中只有一女。一天,裁缝外出干活很晚才回家,

见家门大开,楼上女儿死在板凳上,双手被捆着,裤子拖在脚下,喉咙有手掐痕

迹,另见地上有人舌半截。裁缝急忙去报案。公安局刑侦人员到现场勘验完毕,

认为凶手是断舌人。追捕中,见寺庙中一个烧香的人口中滴血,跟他说话,只是

摇头不语,便将其带走审讯,一审即服罪。因此确信此人就是凶手。

【逻辑问题】

1.追捕凶手的公安人员是怎样推理的?

2.该推理是否合乎逻辑?

【参考结论】

1.追捕凶手的公安人员的推理为:“凶手是断舌人,因此,断舌人是凶手”。

2.这是直言命题直接推理中的换位推理,该推理不合逻辑。

【逻辑分析】

上述推理的推理形式为:SAP→PAS。其中的前提是一个全称肯定命题。换位

推理必须符合下述规则才有效:“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而对全称肯定命题进行的换位推理,前提的谓项P在前提中作全称肯定命题的谓

项,是不周延的,而在结论中作全称命题的主项,是周延的,因此对全称肯定命

题不能直接进行换位推理,否则无效。

公安人员的推理中,“断舌人”,在前提中是不周延的,在结论中周延,故

该推理无效。

4.5案例分析:换质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

【案情摘要】

1998年6月7日晚,魏某与两个同伴共开两辆货车拉沙子,路上,魏某以

前面同向行驶的一辆山西货车靠了其汽车为借口追逐该车,待山西车停靠路边

后,魏某将车停放在该车前面,故意茬殴打该货车上的司机,抢走汽车钥匙和

装有营运证、行驶证等手续的一个黑皮包后驾车离去。检察院以魏某犯有抢劫

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因魏某原来去山西跑车时经常挨打受

气,现在本地看到山西车后就想报复出气,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因此,不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是抢劫罪。遂依据相关法律判决魏某犯有寻衅滋

事罪。

【逻辑问题】

1.法院是运用什么推理得出“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是抢劫罪”

这一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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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推理是否合乎逻辑?

【参考结论】

1.法院运用了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得出上述结论。

2.该推理是合乎逻辑的。

【逻辑分析】

1.该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如下推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

所以,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是抢劫罪。

上述推理运用了直言命题直接推理中的换质位法。其推理形式为:SAP→

P

ES。

(1)先换质: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所以,抢劫罪不是不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这个换质推理的形式为:

SAP→SE

P

(2)再换位:抢劫罪不是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所以,不以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是抢劫罪。这个换位推理的形式为:

SE

P

P

ES

2.换质位法就是先换质再换位的推理。上述换质推理和换位推理都是合乎

逻辑的,因此,人民法院的推理是合乎逻辑的。

第五章复合命题

5.1案例分析:选言命题《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案情摘要】

某农资公司经理李某出差时遇上了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李某表示可以考虑

从该化肥厂买人一批钾肥。双方相互看过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盖好化肥厂合同专

用章的合同文本并填好有关事项、签名,李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因当时是出差,

李某没带合同专用章,约好等李某回到公司再盖章,然后传真给郭某。因合同约

定化肥厂在3月15日之前送货上门,化肥厂于3月12日将备好的钾肥送到了农

资公司,农资公司却已经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拒绝收货。

化肥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农资

公司答辩说,合同上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10

【逻辑问题】

1.《合同法》第犯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成立?

2.农资公司与化肥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参考结论】

1.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下列三种情

况下均成立:(l)当事人只签名而没有盖章的;(2)当事人只盖章没有签名的;

(3)当事人既签了名又盖了章的。

2.基于以上分析,农资公司与化肥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逻辑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32条中以一个选言命题的形式规定厂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立合同的成立条件:“签名或者盖章”。其命题形式为“p或者q”。这种命题

陈述几种情况至少要有一个支命题为真,该选言命题就为真;仅当所有的支命题

都为假时,该选言命题才为假。本案例中,仅当当事人在合同上既没有签名又没

有盖章时,合同才不成立。否则,合同成立。

根据该法律规定,农资公司方已在合同上作了有效签名,并不需要再盖章,

合同已经成立。

第六章规范命题

6.1案例分析:真值模态命题推理《预期违约》

【案情摘要】

某汽车装配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汽车

装配厂提供仓库,并负责为其保管一批汽车配件,期限是1994年4月15日至

1995年2月15日。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清理了合同指定的仓库,并拒绝了其

他公司的仓储要求。1994年3月17日,仓储公司通知汽车装配厂仓库已清理好,

可以送货人库。而汽车装配厂却表示自己已到了更便宜的仓库,要求仓储公司

降低仓储费。遭到拒绝后,汽车装配厂则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5日,

仓储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汽车装配厂答辩说,还没有到合

同的履行时间,故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规定,支持仓储公司的诉讼请求。

【逻辑问题】

11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

么?

【参考结论】

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条件是:对方当事人必然不履行合

同义务。为了证明该条件成立,当事人需要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举出

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逻辑分析】

模态命题是陈述事物情况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的命题。分为必然肯定命题、必

然否定命题、可能肯定命题、可能否定命题四种。其中前两种是必然命题,后两

种是可能命题。

本案例中,仓储公司需要证明的是:“汽车装配厂必然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是一个必然否定命题,其命题形式为:必然非p。根据模态命题的对当关系,

必然非P→并非可能P,所以上述命题又相当于:“汽车装配厂履行合同义务是

不可能的。”

“必然”与“可能”是两种不同的模态性质。应当明确的是,要求对方承担

预期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说明对方“必然’,不履行合同。仅能说明对方“可能”

不履行合同是不够的。如果根据情况只能确定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而不能确定

对方必然不履行合同,则可以通过让对方提供相应保证等手段,增加自己对情况

判断的确定性。

第八章演绎推理

8.1案例分析:三段论《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案情摘要】

李某因患“易性癖”做了变性手术。某晨报记者郝某经李某同意对其作了采

访,并为李某拍了照片。后来郝某将采访后写的文章以李某的真实姓名发表在该

晨报上,并配发了为李某拍摄的照片。文章见报后,郝某又将此文投到某杂志发

表。此文在李某工作所在地引起轰动,李某承受不了来自各方面的舆论压力,被

迫离开了该地。李某向法院起诉,称郝某文章的两次发表是对其个人隐私的大曝

光,使其无法工作生活,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郝某答辩称:文章所涉及的情节和事实都是真实的,谈不上侵犯名誉权。

法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

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

12

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认定郝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名誉权。

【逻辑问题】

1.郝某的答辩隐含的前提是什么?

2.郝某的看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结论】

1、郝某的答辩隐含这样一个前提:凡是育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

名誉侵犯。

2.郝某的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逻辑分析】

1.郝某在答辩中以文章所涉及的情节和事实都是真实的为由,称自己的行

为谈不上侵犯名誉权,郝某的答辩暗含这样,一个前提:凡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

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权。郝某的答辩构成这样一个三段论推理:

凡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权;郝某的行为是宣扬他人真

实情况的行为;所以,郝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2.上述三段沦推理是有效的,但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即郝某答辩隐含的前

提,只是郝某的看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门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捍造事

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以书面、口

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

一种方式。所谓隐私,是指他人所不愿公开的真实情况。囚此,可以得出这样的

结论:有些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从逻辑上说,郝某的看法属

于全称否定命题:凡是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都不构成名誉侵权。法律的有关

规定属于特称肯定命题:有些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在直言命

题的对当关系中,这两个命题具有矛盾关系,它们不可同真也不可同假。因此,

郝某的看法与法律的有关规定是相互矛盾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8.2案例分析:选言推理《是谁杀了刘某?》

【案件摘要】

1999年6月肠26日晚21时45分左右,四川省某市中医院职工魏某,抱着

儿子回到家中,发现妻子刘某倒在客厅隔壁杂物间一块狭窄的空地上,衣裤被脱,

颈部被割,舌尖被咬。室内被歹徒翻动,尸体周围血流满地,现场惨不忍睹……

13

经警方勘查,死者双眼半闭,双侧瞳孔大0.6cm,角膜轻度浑浊。左侧鼻腔内有

血溢出。舌头含于齿裂间,舌尖被自己咬断。刘某系他杀无疑。侦查人员对刘某

的死因提出了这样的假设:或仇杀、或情杀、或奸杀、或劫杀、或魏杀妻。经调

查发现:①刘某作风正派,与他人无结仇结怨,也无经济上的纠葛,排除仇杀可

能性。②初中毕业以后,交过一个男朋友,不久因为性格不和,再无往来,案发

时此人远在千里之外,没有作案时间。此外,刘某儿乎没有关系密切的男性朋友,

刘某性格外向,凡事都全对好友讲,若为情杀,不可能没有蛛丝马迹。③从作案

现场看,极像杀人,但刘某生前为人谨慎,作风正派,不可能因为性关系产

生矛盾。案发时,魏家不远处的职工俱乐部正值娱乐活动高峰期,且夏天21时

至21时30分没有人睡觉,作案人难以得手。此外刘某正值经期,经法医检验刘

某体内无精斑。从发案时间、地点、空间和现场排除了杀人的可能性。④否

定劫杀可能性:门窗无破痕,凶手系和平进人现场;家中物品被翻动,但翻动不

多,存折、金首饰一件未丢,若是谋财害命,没有必要制造抢劫现场;刘某是收

银员,但按规定,下班前必须把全部现金清缴人库,不允许带现金回家。因此,

公安人员推断系魏某杀妻。

【逻辑问题】

公安人员是如何得出“魏某杀妻”的结论的?

【参考结论】

公安人员运用了选言推理得出了“魏某杀妻”的结论。

【逻辑分析】

在本案中,侦查人员进行了如下选言推理:

刘某或者是被仇杀,或者是被情杀,或者是被奸杀,或者是被劫杀,或者是

魏杀妻,现查明,刘某不是被仇杀,不是被情杀,不是被奸杀,不是被劫杀。

所以,魏某杀妻。

8.3案例分析:假言推理《是从轻还是从重?》

【案情摘要】

对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的一审判决,某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一)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

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适用该条款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14

行;3.如实供述的本人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而本案被告

人第一次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尚未被采取强制

措施时;被告人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被告人供述的罪行与司法

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还触犯刑法第263条从

重处罚第一、五项的规定:1,入户抢劫的;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被告人

实施犯罪的行为地(代销店),是被害人生活、居住的场所。被告人深夜潜入代

销店实施抢劫致人死亡,属入户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逻辑问题】

该抗诉书在陈述理由时运用了什么逻辑推理?得出了哪些结论?

【参考结论】

该抗诉书在陈述理由时根据本案的情况,首先运用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得

出了被告人不适用自首的结论;其次运用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得

出了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的结论。

【逻辑分析】

复合命题推理是基于复合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就是根据必要条件的逻辑性质进行的复合命题推理。它的

推理有效式包括否定前件式和肯定后件式。

在本案中抗诉书进行了如下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只有被告人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

告人才适用自首;只有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被告人才适用

自首;只有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本人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被

告人才适用自首。

本案被告人第一次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尚

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被告人供述

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因此,被告人不适用自首。

其推理形式为:

∵(p←s)∧(q←s)∧(r←s)

∴p←sq←sr←s

又∵~p~q~r

∴~s

假言推理就是根据蕴涵词或者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复合命题假言推

理。它主要有两种有效的推理形式:肯定前件式和否定后件式。

在本案中抗诉书进行了如下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被告人人户抢劫,那么

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人户抢劫。所以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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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或者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那么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抢劫

致人死亡。

所以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前一个允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推理形式为:

如果p,则q,

p,

所以,q。

后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推理形式为:

如果p或q,则r,

p,

所以,r。

8.4案例分析:假言推理《袁滋如何悬案》

【案情摘要】

明代有这样一个案件。一天,一个农夫从地里挖出了一陶罐马蹄形的金块,

送到了县城里交给县令。县令惟恐丢失这罐金子,就把它藏在自己家里。但是第

二天打开陶罐一看,都是马蹄形的土块。百姓们听说金子突然变成了土块,都很

惊奇,纷纷揣测。县令百口莫辩,只好承认是自己偷换了金子。如此巨额的金子

他也拿不出来。此案一时成为悬案。官方就派了另外一个叫袁滋的官员来查这件

事。袁滋打开陶罐,只见里面有250多块的马蹄形土块。他就到市面上了许多

金子,熔铸成与陶罐中的“马蹄形金子”形状大小相当、数量相同的金块。接下

来,将铸好的金子用秤称,仅仅称了一半,就有300斤重。袁滋又问当初这罐子

是几个人抬来的。有人告诉他是两个农民用竹扁担抬来的。袁滋计算了一下金块

的重量,绝对不是两个农民用竹扁担能抬得动的。袁滋于是得出结论:金块在交

给县令之前就已经被换成土块了,县令是被冤枉的。

【逻辑问题】

袁滋是如何得出这样的结论的?

【参考结论】

袁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有关事实,运用了假言推理,得出了金块在交给县

令之前就已经被换成土块的结论。

【逻辑分析】

袁滋为了搞清楚事实,进行了实验。实验的结果表明金块的重量是600斤。

袁滋根据常识推断600斤是不可能由两个人抬动的。而调查的事实是当天是两个

农民用竹扁担抬来的。袁滋根据这些前提进行了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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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天抬来的罐子里装的是金子的话,那么两个人不可能抬得动;当天两

个农民就能抬得动;

所以罐子里装的不是金子。

这是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其推理形式如下:

如果p,则q,

非p,所以非q。

8.5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

【案情摘要】

某公司经理方某,对所主管的工作极不负责,致使该公司严重违反海关法规,

参与汽车走私活动,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指控方某已构成犯罪。

法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称被告人方某既不知道也没有支持下属的犯罪行为,下

属的犯罪行为应罪责自负,被告人方某根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对其所主管的下属的犯罪行为有知道和不知道两种可

能,但这两种可能都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知道并支持下属的走私犯罪行为,那

么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构成走私罪;如果因官僚主义作风而不知道其下属的

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则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无论他知道不

知道,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退两难。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方某为走私罪。

【逻辑问题】

公诉人运用了何种逻辑方法使辩护律师陷人窘境?

【参考结论】

公诉人构造了一个二难推理,使辩护律师陷人了进退两难的绝境。

【逻辑分析】

公诉人的辩论包含如下的二难推理:

如果被告人知道并支持下属的走私犯罪行为,那么构成走私罪;如果被告人

不知道其下属的犯罪行为,那么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或者知道,或者不知道;

所以,被告人是有罪的。

其推理形式为:

如果p则r,

如果q则s,

p或者q,

所以,r或者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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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难推理又称为假言选言推理,二难推理实际上就是假言命题与选言命题的

联合运用,它是根据假言命题和选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复合命题推理。由于

在论辩中,论辩双方经常运用这种推理,对于每一种可能的情况,都推出对方难

于接受的结论,使对方陷人“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这种推理被称为二难推

理。

8.6案例分析: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

【案情摘要】

两名大学生在一家个体餐馆吃饭,看到菜单上写着“熊掌―――30元”,

于是,他们点了两盘熊掌,还要了些其他食品。吃完后,服务员开出账单竟是

6045元。

“熊掌每盘3000元,你看菜单。”服务员解释说。

学牛翻开菜单,果然是3000元,只是后面两个零小一些,前面30大一些,

猛一看是30元,其实中间没小数点。没办法,两名学生只能忍气吞声,多方筹

措,凑齐6045元,交给了餐馆老板。

后来一律师得知此事,决定为学生讨回公道。他叫两名学生到餐馆向老板索

取两盘熊掌价6045元的发票,然后拿着发票来到工商局,又与工商局的同志一

起来到餐馆,对老板说:“有人指控你出售熊掌,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必须处以4万元。”

老板还想抵赖,但有刚开出的发票为证:他无可奈何地说:“我拿不出这么

多钱。”

“拿不出,就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是这样的,我们这里根本就没什么熊掌,所谓熊掌都是用牛蹄筋冒充的。”

“既然你用牛蹄筋冒充熊掌,欺诈顾客,根据情节,也应3万元,同时将顾

客的钱退回,另外还应赔偿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最后,老板只得乖乖地受罚。

【逻辑问题】

这位律师是如何使老板陷人不得不接受的境地的?

【参考结论】

律师使用了二难推理,使老板陷人了不得不接受的境地。

【逻辑分析】

在本案例中,律师在掌握了情况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

18

并处。”要求饭店老板向工商管理部门交纳4万元的。而当老板说出事

情的真相,即熊掌为假的,是用牛蹄筋冒充的的时候,律师则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即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

上5倍以下的,要求饭店老板向工商管理部门交纳3万元的,并赔偿被

害人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把律师构造的这一推理用公式可以表述为:

如果你卖的是熊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你应该交

纳4万元的;

如果你卖的不是熊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应

该交纳3万元的;

你卖的或者是熊掌,或者不是熊掌;

所以,你必须交纳。

这一推理属于二难推理简单构成式,是一个有效的推理。

第九章归纳推理

9.1案例分析:归纳推理《怎样得出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

【案情摘要】

南京市曾发生一起案。凶手将被害人碎成几十块,并抛散多处。侦

查人员首先将到的49块骨复原,刻画出被害人的基本特征。同时请法医及有

关医学专家做了模拟、切片等试验,结果发现死者是已萌生智齿的女性。根据国

外文献记载,女性智齿萌生在17岁左右。南京地区是否也这样?侦查人员在医

务人员的配合下,专门调查了52位女青年,结果发现南京地区的女青年萌生智

齿都在19岁至21岁之间,没有发现有低于19岁和高于21岁的女青年萌牛智齿。

于是推断:南京地区凡萌生智齿的女性都是19岁至21岁之间的女青年。

【逻辑问题】

侦查人员的推断运用了什么推理,

【参考结论】

侦查人员的推断运用了归纳推理。

【逻辑分析】

归纳推理是指根据观察到的某类对象中的许多个别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而

且没有发现相反的情况,从而得出该类对象的每一个对象都具有该属性的结论。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性前提得出一般性结论的过程。归纳推理依前提中是否考察了

某类对象的全部对象而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应当指出,完全归

19

纳推理是演绎推理,其结论是必然的。不完全归纳推理是非演绎推理,其结论是

或然的、可错的。

在本案中,侦查人员运用了不完全归纳推理,其推理形式如下:

S1是P,

S2是P,

Sn是P,

S1……Sn是s类的部分对象,并且在已考察的这些事例中未出现相反的情

况,所以,所有S是P。

归纳推理对于把握客观事物的规律和认识具体的事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9.2案例分析:求同法《注射速度过快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案情摘要】

罪犯杨某为了达到和别人结婚的目的,谋害了自己的妻子。他从医院化验室

取了约5克固体氯化钾,趁妻子有病,推注葡萄糖时事先将氯化钾溶解到两个

50%的葡萄糖药瓶内,然后装满100CC的注射器,对妻子进行了静脉快速推注,

妻子随即死亡、之后杨谎报其妻病死。在侦破此案时,侦查人员查阅了《药理学》,

该书记载:“氯化钾可以作为药物内服、静脉滴注,绝对不能速度过快地静脉推

注”,“人体内平均含钾135克,若增高至14毫克――15毫克分子浓度时,可

致心跳停止。”为了进一步验证这个问题,又作了若干动物实验。实验证明:静

脉推注氯化钾时,注射速度是致死的直接因素。快速推注氯化钾的医疗事故和动

物实验的结果证明杨妻是杨某急速静脉推注大量氯化钾,增高血钾,压制心脏,

心跳停止而急速死亡。

【逻辑问题】

侦查人员的实验用了什么方法?

【参考结论】

侦查人员运用了求因果联系五法中的求同法。

【逻辑分析】

求同法是这样探求现象的因果联系的:如果在被研究的那类现象出现的几个

场合中,其他有关情况都不相同,只有一个情况是相同的,就得出结论:这个惟

一相同的情况与被研究的那类现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中,快速注射氯化钾

是致死的几个场合中惟一相同的情况,因而得出结论:快速注射氯化钾是致人死

亡的原因。求同法的结论是或然的,这是因为有的现象的产生不只是一个原因,

有时也可能是多个原因。

20

探求现象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需要运用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分析经验材料或进行相应的观察和实验,进而判明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刑事侦查中,探求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对探明事实的真相,是极为重要

的,因而掌握并运用相应的逻辑方法就是十分必要的。

9.3案例分析:求异法《尸块在阳光下腐败可以形成褐斑迹》

【案情摘要】

在A市郊外的水塘中发现了一件女性右臂尸块,经过公安人员的勘验,发现

该尸块露出水面的部分有一个圆形褐的斑迹,其余浸泡在水中的部分没有此种

斑迹。公安人员调查过程中,有众提供了线索:某村有一个失踪的女青年向某

的右臂上也有一块“黑斑”,系胎记。为了确认这个女性右臂尸块上的褐斑迹

是否为胎记,侦查人员进行了侦查实验。在实验中,将尸块放在水中而且使其部

分露出水面,同时令其能够照射到阳光,几日之后,发现尸块露出水面的部分在

阳光下腐败后即可形成褐斑迹,而尸块浸泡在水中的部分则无此现象。侦查人

员从而得出结论:尸块在阳光下腐败可以形成褐斑迹。

【逻辑问题】

侦查人员得出“尸块在阳光下腐败可以形成褐斑迹”这个结论运用了什么

逻辑方法?

【参考结论】

侦查人员得出“尸块在阳光下腐败可以形成褐斑迹”这一结论运用了求因

果联系逻辑方法中的求异法。

【逻辑分析】

求异法是这样寻求事物间因果联系的:如果在被研究的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

两个场合中,其他有关情况都相同,惟有一个情况不同,该情况在被研究现象出

现的场合出现,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场合也不出现,那就得出结论,该情况和

被研究的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

求异法的特点是同中求异:在被研究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两个场合中,其他

有关情况都相同,只有一种情况不同,从而断定这种情况和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

果联系。

在本案中,公安人员运用了求异法,其推理方式如下:

尸块露在水上的部分和浸在水中的部分其他情况都相同,但是尸块露在水上

的部分能够接受阳光的照射,几日之后露在水上的尸块腐败形成了褐斑迹,尸

块在水中的部分和露在水上的部分其他情况都相同,但是不能接受阳光的照射,

几日之后浸在水中的尸块腐败没有形成褐斑迹。

21

因此,尸块形成褐斑迹与阳光下照射有着因果关系。

9.4案例分析:并用法《马可在家和嫌疑犯作案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案情摘要】

警方在调查一起利用为同性恋者服务的计算机公告板诱骗男性少年的案件

时,由一名警探伪装成同性恋者进入了这个公告板系统。该警探在以后的一段时

间里坚持每天都与该公告板联系。接着他根据公告板上提供的地址,查到了该地

址是一个加利福尼亚的三口之家的。警探通知当地警方在该户人家的周围布置了

监视哨。监视哨的报告表明:每次警探和嫌疑犯进行计算机联系的时候,该户人

家中次子马可都正好在家;而一且他不在家的时候,无论警探和公告板怎么联系,

都没有回音。警方得出结论:马可就是作案者。

【逻辑问题】

警方得出“马可就是作案者”这一结沦时运用了什么逻辑方法?

【参考结论】

警方得出“马可就是作案者”这一结论时运用了求因果关系五法中的求同求

异并用法。

【逻辑分析】

警方得出“马可就是作案者”这一结论时运用了求因果关系五法中的求同求

异并用法,其推理过程如下:

每次警探和嫌疑犯进行计算机联系的时候,该户人家,打次子马可都正好在

家:每次警探试图和嫌疑犯进行计算机联系却总是联系不上的时候,马可都不在

家;所以,马可在家和嫌疑犯作案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这是警方在调查一起网络贩黄案件中使用的方法,这表明在司法侦查实践

中,无论侦查的领域如何变化,选择适当的推理方法都是非常重要的。本案因为

是网络贩黄,所以取证相当困难,但是求同求异并用法的使用却能够使警方确定

侦破方向。

9.5案例分析:共变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

【案情摘要】

某仓库在夜间被盗,保管人员初步清点物品后发现物品并未丢失。经过现场

勘查后发现,犯罪分子进入和逃离现场时在仓库外的沙地上留下了两行鞋印。两

行鞋印大小、型号等都一样,但是逃离现场的鞋印明显比进入现场时的鞋印要深、

侦查人员进行了侦查实验,让同一人反复穿越沙滩,但从第二次起,每一次都比

前一次负重增加,果然发现留在沙滩上的足迹加深了。侦查人员由此得出结论:

22

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罪犯逃离现场的足迹比进入现场足迹深是因为罪犯

的负重增加了。于是侦查人员组织人手对仓库进行了仔细的清点,果然发现丢失

了一件很重的工具。

【逻辑问题】

侦查人员运用了什么逻辑方法?

【参考结论】

侦查人员运用了求因果联系五法中的共变法。

【逻辑分析】

共变法是这样寻求因果联系的:如果在被研究现象发生变化的几个场合中,

其他有关情况不变,惟有一个情况相应地发生变化,那就得出结论:这个相应变

化的情况和被研究的现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本案中,侦查人员得出罪犯负重增加与脚印加深之间有因果联系运用了共变

法,其推理过程如下:每一次同一人穿越同样的沙地,其他的情况没有变化,只

有他的负重增加了,同时沙地上留下的脚印也相应地加深了,从而得出结论:负

重增加和脚印加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实验过程中,由于与脚印加深一起变化的

情况只有负重增加,因此这个结论的可靠性是很高的。

9.5案例分析:剩余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

【案情摘要】

在一起伤害致死案件中,经鉴定,被害人左臂上有片状锐器砍伤,头部和肩

部有棒状钝器击伤,左腿外侧有两个匕首刺伤,其致命伤是左肋部的三角刮刀刺

伤。公安机关很快将本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吴某和张某抓捕归案,

并认为这4名作案人合伙行凶与本案被害人多处受伤并导致死亡之间有因果联

系。经查证,丁某持菜刀砍伤了被害人的左臂,吴某用铁管击伤了被害人的头部

和肩部,张某用匕首刺伤被害人的左腿。同时,公安人员还了解到,在这次犯罪

中,陈某持有三角刮刀,其他作案人未使用三角刮刀。据此,公安人员认定,本

案被害人左肋部所受的致命伤是由陈某使用三角刮刀造成的。

【逻辑问题】

公安人员运用了什么推理?

【参考结论】

公安人员运用了求因果联系五法中的剩余法。

【逻辑分析】

如果已知某一复合现象与另二复合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若把其中已知有因

果联系的部分除去,那就得出结论:剩余的部分之间有因果联系。

23

在本案中,公安人员在已知两个复合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后把其中已确定了

有因果联系的部分除去,再从剩余的结果中分析原因,即“余中求因”。这是一

个剩余法推理过程。公安人员通过运用剩余法来查明事实真相。

第十章类比推理

10.1案例分析:类比推理《程序瑕疵的文件是假文件吗》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张某被指控20万元,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了两个假“文件”(实

际上是两封便函)实施。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完全是真实的,但是这两个

“文件”是怎样开出来的查不清楚。被告人说是单位的经理让他写的,写好后拿

到文印室打印,然后盖了章。而文印室既没有底稿,又不能证明经理对他交代过

此事,更不巧的是,经理已经去世,死无对证。

在法庭上,公诉人坚持认为是两个假“文件”,辩护律师则强调是真文件,

法官也倾向于公诉入的意见,法庭辩论十分激烈。辩护律师从事实、法律和理论

上反复论证,却没能说服对方,突然他急中生智,打了个比喻,产生了意想不到

的效果。他说:“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是假孩子,那么

认为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有情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为这两个文件是

假的。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是人,除非是‘狸猫换太子’,

才能说是假孩子,只要生出来的是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

法官认为这个类比恰到好处,最后,合议庭经过评议,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

见。

【逻辑问题】

辩护律师运用了何种推理来说服对方?

【参考结论】

辩护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说服了法官。

【逻辑分析】

本案例属于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

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

若用A和B分别表示两个不同的事物,用a1,a2…an和b分别表示事物的

不同属性,类比推理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A有属性al、a2……an,b,

B有属性al、a2……an,

因此,B也有属性b。

24

在本案例中,辩护律师即是运用了此种方法,说服了公诉人和法官。在法庭

辩论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以私生子与那两份文件作类比,二者在程序上都是不合

法的,但私生子依然是人,不是假孩子;那么同理,这两份文件只是程序上不合

法,但依然应该是有效的文件,而不是假文件。这一推理过程可以写为:

私生子程序不合法,但依然是人,而不是假孩子;

这两份文件只是程序不合法,但内容是完全真实的;

因此,这两份文件应是有效的,而不是假文件。

律师正是运用了这种类比推理的方法,在法庭辩论中起到了极好的效果,说

服了法官,得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第十一章侦查假说

11.1案例分析:假说《破案需要假说》

案例1假说的提出

【案情摘要】

某地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凶手用菜刀砍了被害人27刀,均无致命伤:

被害人被抢救脱险后,对罪犯情况谈不出有价值的材料。经勘查现场,凶器是被

害人家里的,财物未动,访问众后得知,被害人的丈夫在外地工作,被害人曾

经到医院做过人工流产手术。于是,侦查人员对案情作出了“可能是杀人”

的推测。这个假说建立之后,侦查范围也随之确定为在被害人的异性交往中查

嫌疑人。结果毫无所获。后来,经过做深人细致的工作,认定被害人作风正派,

曾经多次到丈夫单位探亲。与此同时,通过对罪犯作案乎段的分析,认为罪犯不

像有杀人预谋,且作案慌张,从而作出新的假定性解释:可能是青少年流氓杀人。

于是,重点对有流氓行为的青少年展开工作,破获了此案。

【逻辑问题】

这个案子涉及什么逻辑问题?

【参考结论】

本案涉及假说问题。

【逻辑分析】

这个例子说明,确定侦查范围应当建立个可靠的侦查假说假说是指人们根据

已有的知识,对于所研究的事物或现象作出初步的推测。这就是说,假说是人们

对事物或现象的初步想法,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假说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二步:

首先是假说的提出,其次是由假说推出一些结论,再次是通过验证这此结论的真

实性,从而检验假说。

25

在侦查过程中,首先是提出假说,然后根据这种假说推演出结论,最后确定

推出的结论是否与已知事实相符。凡不相符的,就要淘汰相应的假说,提出新的

假说。

11.2案例分析:假说的提出《可以提出哪些侦查假设》

【案情摘要】

1968年,在佛罗伦萨附近一个叫西格纳的小地方,一名已婚女子和她的情

人在汽车内被人近距离用打死。1974年9月,佛罗伦萨郊区一名女子和她的

男友在汽车里拥抱的时候被人用打死。姑娘身上有97个黑的小点。法医认

为是用一把手术刀弄出来的。另外在阴道里还插入了一根葡萄藤,一位精神分析

学家向警方指出:这是一种向大地祭奠的宗教仪式。1981年6月,佛罗伦萨的

一对情人在车中被杀。女性的尸体被拖出了15米远,然后用手术刀切下了她的

阴部。凶手还带走了那位女性的手袋,把里面的东西乱扔。警方发现这次的凶杀

和前几次都有相似之处:凶手作案后不但残忍地破坏女性尸体,还留下了一些文

字和记号,似乎在讥笑警方;凶手作案支是一支0.22口径的贝雷塔手,使

用的子弹都是温彻斯特点0.22“H”系列子弹。1981年10月,凶手又杀死了一

对情人。从1982年到1985年,凶手每年都作案一次,并在杀人后破坏女性被害

人的尸体。最后一对受害者是两名法国旅游者。1985年9月,他们在一片橄榄

林中的帐篷里被杀。在凶手集中精力破坏女性被害人的尸体时,并未立时死去的

男性受害者悄悄爬向树林想要逃走。凶手发现后,不慌不忙地追了上去,用小刀

结果了他,冷静而果断。

【逻辑问题】

警方根据上述情况可以提出哪些侦查假设?

【参考结论】

警方根据上述情况可以提出关于作案者的经历、杀人动机、宗教信仰等等的

侦查假设。

【逻辑分析】

1.从罪犯使用刀的手法熟练推测:作案者很可能是一名从事常常用刀职业的

人,如外科医生、屠夫或者鞋匠等等。

2.从凶手总是杀害幽会中的情人井且总是对女性受害人的尸体进行残害推

测:凶手很可能感情上有过创伤,而且凶手是男性,很可能自己的女友有背叛自

己的经历。

3.从凶手使用支的情况推测:作案者可能受过武器方面的训练,或者有

过使用武器的相当的经验。

26

4.从凶手1968年第一次作案;1974年9月第二次作案;从1982年到1985

年每年都作案一次;1985年9月最后一次作案等情况推测:凶手在间断期很可

能并不是没有犯罪冲动,而是有其他的事情阻止了他犯罪,很可能凶手在间断期

入狱了。

5.从凶手对女性尸体的破坏和留下的文字和记号等情况推测:凶手很可能

信仰一种歧视女性的宗教。

第十二章论证

12.1案例分析:间接证明《牧人是否》

【案情摘要】

《唐吉诃德》中桑丘在作总督时曾经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女人揪住一

个牧人前来告状,说牧人用暴力了她。牧人申辩说,这个女人是卖身的,他

已经付了钱了。桑丘就叫牧人将身上所有的钱都交给这个女人,这女人就高高兴

兴地往外走。桑丘又叫牧人去夺回他的钱,牧人追上了女人死命扭着,而那女人

也拼命地护着钱袋,结果无论牧人怎么使劲,钱袋都抢不回来,那女人得意洋洋

地说:“你这个不中用的家伙哪里是我的对手。”桑丘说:“真相已经大白,你

把钱袋还给牧人吧。你是在诬告牧人,牧人不可能了你。如果牧人真的使用

暴力了你,那么牧人的力气一定比你大。但是事实表明牧人没有能力抢回自

己的钱袋,而你也承认这一点,因此你的控告一定是虚假的。牧人一定没有强暴

你。”

【逻辑问题】

桑丘在证明女方是诬告的命题时运用了什么证明方法?

【参考结论】

桑丘在证明女方是诬告的命题时运用了间接证明中的反证法。

【逻辑分析】

反证法是一种重要的证明方法,在缺乏直接证明的证据或者直接证明不好进

行时常常用到它。在反证法中,论题的真实性是借助假设一个与论题矛盾的命题

为补充前提而推出的。

本案中,桑丘在证明女方是诬告的命题时就运用了反证法,其推理过程如下:

(a)已知:牧人无法抢回自己的钱袋。

(b)求证:牧人没有这个女人。

(c)证明:假设牧人了这个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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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牧人了这个女人,那么牧人的力气一定比这个女人大;如果牧人的

力气比这个女人大,那么牧人就能够抢回自己的钱袋;牧人无法抢回自己的钱袋;

所以,牧人的力气比这个女人小;

所以.牧人没有这个女人。

12.2案例分析:直接反驳《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

【案情摘要】

180名中国人于1997年和1999年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指控731部队于1940

年到1942年间在浙江省和湖南省通过飞机散发了受鼠疫病菌污染的跳蚤以及附

有菌的食物,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损害,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作出总额

为18亿日元的赔偿,日本政府提出抗辩:第一,“海牙条约”中并没有承认个

人的请求赔偿权,因此原告是没有权利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二,赔偿问题已经在

中日友好条约中获得解决,也就是说中国已经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权,因此从这

点出发原告也是无权要求赔偿的。东京地方法院采纳了日本政府的抗辩作为判决

理由,虽然确认了731部队在中国进行的细菌战造成多人死亡,但是却驳回厂原

告要求日木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出,我国上下极为愤慨,纷纷驳

斥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意见如下:“海牙条约”确实没有个人向国家要求赔偿

的规定,但国际法中通行的一个原则是,国际惯例优于条文。在以往的国际判例

中,外国公民可以向某国政府提出索赔已经成为一个惯例,根据该国际惯例中国

公民完全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对国际法通行的

精神和原则的违背。1972年,中日邦交恢复正常化,中国政府放弃战争索赔权。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的只是政府与政府间的战争索赔权,并没有放弃民间的战

争受害者的索赔权。因此受到战争迫害的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

【逻辑问题】

我国舆论是如何反驳日本政府的辩词的?

【参考结论】

我国舆论运用了直接反驳的方法来反驳日本政府的辩词。

【逻辑分析】

直接反驳就是根据真实性已经确定的命题,直接推出被反驳的论题或论据虚

假的反驳方法。我国舆论运用了直接反驳的力法来反驳日本政府的辩护。针对日

本政府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海牙条约”中并没有承认个人的请求赔偿权,因此

原告是没有权利提出赔偿请求的。我国舆论反驳:“海牙条约”确实没有个人向

国家要求赔偿的规定,但国际法中通行的一个原则是,国际惯例优于条文。在以

往的国际判例中,外国公民可以向某国政府提出索赔已经成为一个惯例。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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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国际惯例中国公民完全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所谓“原告是没有权利

提出赔偿请求的”是不能成立的。针对日本政府的第二个理由:赔偿间题已经在

中日友好条约中获得解决,也就是说中国已经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权,因此原告

是无权要求赔偿的。我国舆论反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的只是政府与政府间的

战争索赔权,并没有放弃民间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权。因此受到战争迫害的中国

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所谓“原告是无权要求赔偿的”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舆论运用了直接反驳的方法来反驳日本政府的辩护,反驳有力。

12.3案例分析:间接反驳《警官在说谎》

【案情摘要】

在辛普森一案中,辩护律师贝利于1995年3月在法庭上对控方证人警官福

尔曼进行询问。

贝利:你在描述黑人时,没有用过“黑鬼”一词吗?

福尔曼:没有。

贝利:那么,你是说,近几十年来你没有用过这个词?

福尔曼:我没有想起来,没有。

贝利:所以任何人来到本庭,指证你用过这个词,他们准是说谎了?

福尔曼:是的,是说谎。

在1995年8月,辩方突然出示了一份由与福尔曼私交非常好的女剧作家麦

金尼女士提供的13盘录音带。这些录音带是麦金尼在过去10年中采访福尔曼时

断断续续录成的。在长达14小时的录音带中福尔曼有41处骂黑人为“黑鬼”。

不仅如此,所有听见该录音带的美国人都听见了福尔曼令人震惊的言论。他的名

言是:所谓优秀的警察就是那些喜欢把特别的人(黑人)拖到路边痛击他们头部

的人。他宣称洛杉矶市政府的黑人都该一起烧死。他幻想“如果让我干,我就把

黑鬼们弄到一起烧死。”这时辩方律师又问他:你在预审时提供的证词是否完全

真切?福尔曼终于说:我想坚持我第五条修正案的权利。

【逻辑问题】

辩方律师是如何反驳的?

【参考结论】

辩方律师运用了间接反驳的方法进行反驳。

【逻辑分析】

间接反驳是通过证明与被反驳的论题相反的论题为真,从而推出被反驳的论

题为假的反驳方法。间接反驳的步骤大致是:首先,设定与被反驳的论题相反的

论题;然后,证明反论题为真。这样,根据矛盾律,推出被反驳的论题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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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反驳的特点在于需要通过中间环节,先设立反论题,通过证明反论题的

真,进而确定被反驳的论题为假,从而达到反驳的目的。

本案中辩方律师就运用了间接反驳的方法,达到了反驳的目的。其推演过程

如下:

(a)被反驳的论题:福尔曼没有骂黑人为黑鬼

(b)设反论题:福尔曼骂黑人为黑鬼

(c)证明:辩方律师出示了一份由与福尔曼私交非常好的女剧作家麦金尼

女士提供的13盘录音带。这些录音带是麦金尼在过去10年中采访福尔曼时断断

续续录成的。在长达14小时的录音带中福尔曼有41处骂黑人为“黑鬼”。这份

证据强有力地证明了福尔曼骂黑人为黑鬼为真。

所以,福尔曼没有骂黑人为黑鬼为假。

12.3案例分析:归谬法《陆某是完全自愿离婚吗》

【案情摘要】

被告人刘某于1998年与原告人陆某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和睦。2000年8月,

刘某与其同事的爱人田某认识以后,便有书信往来,谈情说爱,导致田某与其夫

谢某离婚。田某离婚后,刘某迫不及待地要与田某结婚。于是,以“为解决孩子

们由农村迁到城市落户的问题,暂办一个离婚手续,待小孩迁往城市以后,我们

再复婚”为理由,骗得其妻陆某200l年1月11日同他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又

与陆某同居8天。最后一天晚上,刘某对陆某说:“对不起,现在有一个女人网

住了我,解脱不了了。我们今后各走各的路了。”后刘到田某家,于第四天声称

与田某结婚,姘居一起。被害人陆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人的律师驳斥刘某离婚“纯属自愿,并无欺骗”的论点:

陆某既然是真心与你离婚,那就证明你们的感情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怎么

能设想她会请你起草离婚申请书?更何况陆某初中毕业,何需你为她代劳?要是

你们果真因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下去,为什么在办了离婚手续后又同居8

天?

【逻辑问题】

该律师的反驳运用了什么力法?

【参考结论】

该律师运用了归谬法。

【逻辑分析】

在本案中,1.原告的律师先假定对方论题为真,即陆某真心与你离婚,推

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再推出陆某自己应当起草申请书。而事实是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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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刘某起草申请书,推出对方的论题是虚假的。2.原告律师进一步假设当事人

双力的感情已经破裂,不能共同生活下去,推出当事人不可能在办理了离婚手续

以后又同居。现在事实证明当事人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以后又同居了8天。故题设

不正确,当事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12.4案例分析:偷换概念《别把手放在口袋里》

【案情摘要】

某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开庭时,站在被告席上的小偷双手插在衣袋里,若

无其事,十分傲慢。法官当即斥责小偷:“请被告人尊重法庭,把手从口袋里拿

出来。”谁知这位小偷不慌不忙,仍然没有把手拿出来的意思。当法官再次斥责

他时,这小偷竟回答说;“这可太为难我了。我把手放在自己的门口袋里,你们

要我把手抽出来;而我把手放在别人的口袋里,你们又要把我送进监狱。法官先

生,难道你要我把手一直举在空中不成?”

【逻辑问题】

小偷的回答是否违反逻辑基本规律?

【参考结论】

小偷的回答违反了同一律,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逻辑分析】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的自身都具有同一性。就

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命题的内容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内容就

是什么内容。它要求人们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命题必须保

持同一。所谓概念必须保持同一,是说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在某种含义上使用

某个概念,就应该始终按照这个含义使用这一概念,而不能把不同的概念加以混

淆。故意违反这一要求所犯的逻辑错误就是偷换概念

在本案例中,小偷的诡辩在于故意把“把手放在别人的口袋里”同“手伸在

别人口袋里偷东西”混为一谈。表面上看起来,“放在自己的口袋里”与“放在

别人日袋里”中的“放”是相同的概念。但仔细分析起来,小偷所说的“放”与

前一个“放”的意义井不是相同的,他所说的触犯刑法的、可以被送进监狱的“放”

指的是在别人的口袋里偷东西,而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放”。因此,看似很有道

理的辩驳,其实只是一个诡辩而已。

12.5案例分析:混淆概念《思想犯罪和犯罪思想》

【案情摘要】

31

王某因其女友不愿与他恋爱而毁了女友的容貌。在法庭辩沦中,公诉人分析

王某的犯罪思想时指出,王某在日记中多次写到要用各种手段报复其女友,可见

他早已萌发了犯罪思想。

王某的辩护律师马上辩护说:“公诉人不应把日记里的东西当作证据使用。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思想犯罪!"

公诉人也当即反驳:“我说的是犯罪思想,而不是思想犯罪,这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犯罪思想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不考虑它就无法弄清楚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也就难以确定其犯罪是故意还是

过失。我们怎能因废除思想犯罪而否定研究犯罪思想呢?”[逻辑问题l

辩护律师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参考结论】

辩护律师违反了同一律,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

【逻辑分析】

同律要求人们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同一,违反这一要求所犯

的逻辑错误叫“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

在本案例中辩护律师把公诉人所说的犯罪思想误以为是思想犯罪,而加以反

驳,的确是混淆了二者的含义。诚如公诉人所述,犯罪思想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

要力面。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概念表

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故意是指主体对自

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第二,主体的心理态度是主体实施

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两者具有同时性和关联性。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第二个特

征:主体的心理态度与实施犯罪行为需具有同时性和关联性,缺少了这一特征,

就不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因此,不具有犯罪行为面仅仅是以意识形态

的方式存在于思想领域中的想法、意识等等,不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构成犯

罪。但只要其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转化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成为犯罪构成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犯罪思想”与“思想犯罪”是有着原则性的区别的,

本案的辩护律师棍淆了这两个概念,使自己陷人了被动的地步。

12.5案例分析:曲解概念《死刑和死缓》

【案情摘要】

被告人孟某,与刘某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孟某产生杀死刘某另嫁孔某的念

头。某年2月12日晚,孟勾结孔一起到刘家杀害刘某。途中,孔某反悔不想去,

经孟某劝说后又同意了到刘家后,孟某用手灯引照,孔用木棍将刘某打死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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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二人用绳子缠勒死者颈部,将尸体投入院内井中,并将沾有血迹的被褥等

物点燃后逃跑。被告人孟某被捕时已怀孕4个月:在起诉前给她做了人工流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孟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孔某死

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认为,孟某主动勾结孔某故意

杀人,情节恶劣,罪该处死但是刑法第1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即使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仍然属于怀孕的范畴。因此,对孟某

不适用死刑,撤销了原判,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逻辑问题】

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逻辑错误?

【参考结论】

二审判决存在逻辑错误,曲解厂“死刑”和“死缓’这两个概念。

【逻辑分析】

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因为该判决曲解了“死刑”和“死缓”这两个概念,导

致判决错误。根据刑法,“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一个运用死

刑的刑罚制度。死缓仍然是死刑,在外延上,死缓与死刑是种属关系。死刑按其

执行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知

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条件下,才有适用死缓的可能、也就是说,死刑是

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在二审对孟某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不适用死刑,而其后又

判决适用死缓这个死刑的种概念,导致判决的错误。所以,审判人员在作出司法

判决时必须正确理解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严格避免判决中的逻辑错误。

12.6案例分析:矛盾律《自相矛盾揭露的谎言》

【案情摘要】

在一起案中,被害人指控被告人捆绑其双手将其,在法庭上被告人

的辩护律师为了证明被告人不是而向被害人作了如下提问:

律师:“请被害人回答,你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就熟悉吗?”

被害人:“只见过一次面,谈不到熟悉。”

律师:“在被告人将你双手捆绑之前,你有没有打过或掐过被告人?”被害

人:“没有,他身高马大,我怎么敢打他呢?”

律师:“这就怪了!那为什么被告人身上有一块紫的斑痕和一块红的斑

痕呢?”

被害人连忙说:“那是他身上原来就长的胎记,不是我打的。”

律师:“你连他身上长的胎记都知道,你还说你对他不熟悉?”

被害人吞吞吐吐,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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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问题】

律师利用了什么逻辑规律来揭露被害人的谎言?

【参考结论】

律师利用了矛盾律揭露了被害人的谎言。

【逻辑分析】

逻辑中的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是真的。

它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也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于具有矛盾

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不应该承认它们都是真的。如果违反这一要求,就会犯

“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通常人们所说的“出尔反尔”,“前言不搭后语”,

“自己打自己嘴巴”,都是自相矛盾的表现。

在本案例中,被害人一方面说她与被告人只见过、次面,根本不熟悉;另一

方面当律师询问到被告身上红和紫的痕迹时,她却十分肯定地说是胎记,这

充分说明她与被告人己经非常熟悉。熟悉与不熟悉这样两个论断是互相否定的,

它们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但被害人却同时肯定了两个互相否定的论

断,违反了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那么她的整个证词就是不可信的

了。

12.7案例分析:排中律《阿里亚获得了自由》

【案情摘要】

在中世纪,某国制定了一条奇特的法律:犯人抓阄决生死。具体做法是,法

官在宣判前把写有“生”和“死”的两张字条装入同一个瓶中,犯人当众从瓶中

抽出一张字条,如果是“生”,当众释放;如果是“死”,即被处死,法官宣称,

这是“神意裁判”。一个名叫阿里亚的人一直反对宗教,在他的鼓动下,许多人

都对这种“神意裁判”表示反对,认为不公平:一些该死的恶棍得以逃生;一些

无罪的人反而要死去。宗教裁判所早就想置阿里亚于死地,他们授意政府将阿里

亚逮捕,又授意法官在两张纸条上都写下“死”宇,然后开庭审判阿里亚。

阿里亚是个很有声望的人,开审的那一天,法庭里座无虚席,人山人海,大

家都想看看阿里亚如何与法庭斗争到最后。开审的铃声响过后,一切都按部就班,

最后,首席法官宣布判决,当众把两张卷好的字条放入瓶中,让阿里亚去抓阉。

法庭守刻沉静下来,有人幸灾乐祸,有人惴惴不安,所有的人都把目光盯在瓶口。

阿里亚平静地走到瓶子前,伸出手指捏住一张字条。他既没有呈给法官,也没有

当众打开,而是看也不看地放入口中,咽下肚去。法官们都大吃一惊:既然谁也

不知道阿里亚抓到的是“生”还是“死”,那么,惟一的办法就是看瓶中的那张

34

纸条了。在众的催促之下,首席法官只好拿出瓶中的字条,并当众打开―-“死”!

“自由了!阿里亚!"

人们欢呼起来,并簇拥着阿里亚走出了法庭。

原来,在开庭之前,在众多的审判员中有一人是阿里亚的朋友,他偷偷地把

这一置他于死地的消息告诉了阿里亚,让阿里亚白己去想办法。

阿里亚终于用智谋挫败了宗教裁判所的阴谋,死里逃生。

【逻辑问题】

阿里亚利用了什么逻辑规律挫败了宗教裁判所的阴谋?

【参考结论】

阿里亚利用了排中律挫败了宗教裁判所的阴谋?

【逻辑分析】

排中律是指任何一个思想不可能既不是真的又不是假的。也可以表述为,两

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可同假,必有一真。

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思维对象做出的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

都否定。

在本案中,按照“神意裁判”的规定,法官在宣判前要把写有“生”和“死”

的两张字条装人同一个瓶中,那么犯人只有这两种选择,要么生,要么死,“生”

与“死”在此构成了对矛盾关系。阿里亚正是利用了这种关系,在法官们恶意计

划的阴谋面前,镇定自若,把两个写有“死”的字条销毁了一个,那么法官只能

从剩下的一个字条来推断阿里亚手中的判决。法官和阿里亚都是心知肚明的,瓶

中剩下的字条一定是“死”,而在旁人看来,瓶中的是“死”,那么阿里亚手中

的字条就一定不是“死”,根据排中律的要求,不是“死”,那就一定是与之相

矛盾的“生”了。因此,肯定了阿里亚手中的字条不是“死”,就等于说阿里亚

抽到的是“生”。阿里亚正是利用了这条逻辑的基本规律,使法庭在大庭广众之

下违心地作出了判决,挫败了宗教裁判所的阴谋,解救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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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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