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案例讨论

更新时间:2025-12-14 06:03: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山亭租房)

民法案例讨论

案例一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

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

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

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

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

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

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

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首先甲乙丙三人的合伙是一种个体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

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水果店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理所当然被告人是水果店。而对于银行的问题,

即使甲乙丙三人之间有协议,5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要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

是在这里银行是作为一个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被告依然是水果店。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依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相对人(银行)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是超越代表权限进行民事行为的,既相对人(银行)

为善意的,该无权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甲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以及与银行所签的

贷款合同有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为银行对水果店的物权,但

在这里没有登记。所以抵押合同不生效,只是普通的债务。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

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

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甲的出资比例最大,

为其水果店的负责人,有权免除低于合伙协议中5万元要一致通过的金额,所以

能够免除这2万元,且产生法律效力。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为什么?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

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虽然物权优于债权,但是抵押合

同不成立,所以抵押的车就变成了一种债权的物,因而甲乙丙以公司的财产对债

权人(银行、庚、己)按债务比例清偿债务,若未能还清,就要运用连带主义先

对某个合伙人追讨后,让这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进行追讨。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

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

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法院会优先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因为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

同管理、共同经营,对于公司的债务先以公司的资金对其偿还。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

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答: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我国实行无限连带责任,能够先

对个别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再让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追讨债务。

案例二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留有遗

产23000元钱。王某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1999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

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

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

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

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他们授权,应由他

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

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

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答: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当事人(刘某)实行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子未获得被

代理人(王某)的同意;但是后来被代理人(王某)并没有对其抗议,且默认同

意了,所以这体现出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即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

到补充,转化为有权代理;对于华某,她对此事表现出默认的态度,所以其效力

对华某也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虽有法条规定当遗嘱指定一方继承时

有一方单独继承,但是在本案中,并没有说明,所以所继承的财产由王某华某共

有,所以华某也有房屋的产权。

案例三

1997年12月,胡某欲出国学习两年,因办离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

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98

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

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0

年8月,胡某回国。200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

全部钱款月底还清,朋友文某在场见证,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胡某要钱

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

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

的本金和利息。

问:(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答:没有届满;当义务人认诺则实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变长。

(2)胡某在2000年10月月底还款的承诺有何种效力?

答:因为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所以胡某在2000年10月月底还款的承诺有法

律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答:同样因为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所以张某仍持有胜诉权,能够通过民事诉

讼追讨胡某欠他的钱。

案例四

一某工艺美术厂李斌2005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至今未归,由于他是因

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因此单位对其工资照发。随着时间流逝,李斌杳无音讯,2009

年7月单位准备申请宣告其死亡,并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

况,但遭到李斌父母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李斌在生死不明的情况下只能申请

宣告失踪,否则太不近人情。就在双方争执不休中,李斌的妻子向法院申请了宣

告其死亡并获准。李斌的财产呗作为遗产由家人继承。李斌的妻子不久也改嫁,

不料刚结婚半个月,其丈夫遇车祸身亡。

2009年12月底,突然李斌回到家中,原来李斌出差时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

生意,结果全部赔光,由于怕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敢回家。但由于思家心切,现在

终于回来了,在了解了一切真相之后,李斌提出要与前妻复婚,但遭拒绝。于是

李斌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前妻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

问:1、本案涉及多少法律关系?以及宣告李斌死亡的程序是什么?

答:李斌与公司的雇佣合同关系;李斌与其妻子的夫妻法律关系;李斌与法

院的宣告死亡与撤销死亡的法律关系,李斌与其妻子复婚的法律关系;

以及宣告李斌死亡的程序:1)李斌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2)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李斌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为什么?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物,依

照继承法所取的财物,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给予补偿。

而对于婚姻问题,因为其妻再婚后其配偶死亡,则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自

行恢复。

案例五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

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

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

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到付某要求赔偿,付

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

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

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

除外。

因为小强未满十八周岁,所以小强的行为要小强的父母承担。同时箫某教唆

小强,若箫某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双方的监护人(父母)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学091班

简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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