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5-12-12 05:08: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中原证券交易手续费)

47.张松系A县农民,育有二子张刚、张强和一女张兰。2003年4月1日张松因病于家中

逝世,留有瓦房三间。张刚以长子为由将房屋据为己有,二子张强起诉到法院,张兰认

为“父亲尸骨未寒,即生诉讼十分丢人”不愿参加诉讼。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如何确立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48.孙江在选民名单中发现自己名字被遗漏,于是起诉到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

员王宏独任审理此案,由于未通知选举委员会参加诉讼,故缺席判决孙江无选民资格,

不应列入选民名单。孙江不服,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

请挑出案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47.滨海市乐河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市东方铝合金厂(位于临山市东二区)在天南市路西区订立

购销合同一份,天一公司从东方铝合金厂订购15万元铝合金,货到付款。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天南市路西区。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铝合金厂所提供

的铝合金质量不合格,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回答: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48.王亮诉其子王三给付赡养费案件,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用电话两次通知王三到庭,但

王三均未按时到庭。于是,审判长决定对其进行拘传,由法警持拘传票将其押送到庭。

问:对王三适用拘传是否合法?为什么?

47、(1)临山市东二区人民法院和天南市路西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我国民事诉

讼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中

临山市东二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天南市路西区人民法院是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故二者都有管辖权,天一公司可选择其中之一起诉。

48、(1)对王三的拘传不合法。(2)拘传必须经二次合法的传票传唤,在拘传前,应向

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许,可拘传其到庭。拘传应由法院院长

批准,并填写拘传票。

47.恒通公司欠信达公司货款100万元,信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恒通公司

偿还货款。起诉之后,信达公司发现恒通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

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据此冻结了恒通公司的银行帐户。

问:1.法院冻结恒通公司帐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恒通公司不服法院裁定应怎么办?

48.曹州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李强债务纠纷一案后,将起诉状副本及法院的应诉

通知送达李强。李强与家人商议后准备将自家的货物全部转移到外地的亲戚家中。张军

得知此事后当夜召集手下拦住了李强送货的汽车,并将货物强行拉到自己家中。

问1.张军的行为是否构成纺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假设本案审判员裁定对张军拘留五日,两千元,适用该强制措施是否正确?为什

么?

47.甲在道路上骑车致乙受伤,乙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辩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长丙回避,理由是丙是乙的邻居,

自然会作出有利于乙的判决。经了解,乙和丙虽然在同一小区居住,但并不同楼,二人也并

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作出了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

维持了原决定,并通知了甲。结合本案,请回答:

(1)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甲在法院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3)本案中丙的回避由法院院长作出是否合法?

48.2002年4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吴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

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该案件诉讼费。10天之后,吴

某只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但并未向张某返还欠款。2002年5月9日,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负责执行。由于吴某拒不执行,5月24

日,该法院将已查明的吴某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0万元划拨到张某帐户中,至此,本案执

行终结。5月25日,吴某之子到法院到执行员吵闹,说执行员执行本案是多管闲事。执

行员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吴某之子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执行员,执行员将此情况报告给院长,

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某之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结合本案回答问题:

(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该法院能否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某之子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47、(1)正确。因为丙和乙的关系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2)恰当。回避必须在

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不合法。审判长的回避应由审判委员会决

定。

48、(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不论是否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生效法律文书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2)不

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只能是在诉讼过程

中实施的行为,即从立案受理到执行结束这段时间实施的行为,本案已经执行结束,所以不

能适用强制措施。

47.甲、乙二人系兄弟,2001年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2003年,甲

来到B市工作,甲的家属也调到B市工作。乙和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2007

年6月,甲想退休回A市养老,要乙腾出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

甲、乙二人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48.2001年,赵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李某代管,言明代管

2年,期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2年过后,赵某没有回国。李某要去外地工作,遂将

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要求其代管。李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权属归赵某,不可出卖。2005

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卖给王某。因无法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

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赵某回国,得知张某和王某之间正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

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赵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为什么?

(2)法院应否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47、应由A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是不动产,房屋在A市,因此应由A市法院管辖。

48、①赵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赵某参加到张某和王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

即不支持原告主张,也不支持被告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王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

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②法院应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虽对房屋无独立请求权,但假

如赵某败诉就要追究其代管责任,因此,李某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7.张强与刘明因借贷发生纠纷,张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明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刘明申请审判员赵丹回避。理由是赵丹和张强曾在同一

学校工作,赵丹有可能偏袒张强。经了解,张强和赵丹虽然在同一所大学工作过,但张

强在后勤部门,赵丹从事教学,且赵丹分配至该校任教时张强已经辞职,二人并不相识,

于是该合议庭审判长决定,驳回刘明的申请。刘明不服,申请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

维持了驳回刘明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刘明。

问题:(1)法院驳回刘明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及在复议期间赵丹应否停止本案的审理?

48.2007年10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批组装办公家具,经安装使用后,发现该批

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赔偿请求。乙公司认为该批组装家具是木

质板材拼装而成,而该批木质板材是由丙公司提供的,因此拒绝甲公司的退货赔偿要求。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应由丙公司负责赔偿,

法院遂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

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有何法律依据?

47、①符合。因为赵丹与张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

理的关系,刘明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②不符合。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③在

回避决定作出前,赵丹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48、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的理由是丙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是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如果法院判决家具质量不合格,乙公司败诉后就会向丙公司

提出赔偿要求,丙公司因此而承担赔偿义务,故丙公司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7.(本题8分)2008年10月,北京市大通公司从辽宁鞍山某钢铁厂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购

进螺纹钢200吨。按双方约定,大通公司收到钢材后即付给该钢铁厂50%货款,余下贷

款将于次年5月全部清偿。2008年11月,大通公司转手将手中的200吨钢材卖给了南京

某建筑公司,双方协议约定,钢材价格每吨3500元,货到后即付款,可南京某建筑公司

收到钢材后,迟迟未付款,大通公司遂派人去催款,对方回复是钢材价款过高,要求降价。

双方协商未果,又要不回货款,考虑到去南京起诉该建筑公司,可能存在案外因素对自己

不利,于是大通公司和鞍山某钢铁厂商定,要求其在北京起诉自己还款,诉状直接把南京

某建筑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要求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问:南京某建筑公司是不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3分)为什么?(5分)

38.(本题7分)韩玉珍在A市中山路13号一幢约140平方米的铺面房里开杂货店。1949年

11月,韩玉珍将杂货店关掉,1963年将此房租给本市某机械厂使用。1988年6月,该机

械厂与韩玉珍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机械厂先交1万元定金,随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

过户手续,当机械厂向韩玉珍交付购房余款时,韩玉珍认为售价过低而反悔,拒收房款并

拒绝交房。1990年11月,机械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

判令韩玉珍迁出房屋。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令韩

玉珍于判决生效后10内将房屋交付给机械厂,并由机械厂再交付1.5万元给韩玉珍。韩

玉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于是机械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晓霞向

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本案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并提交与此房有关的房契、租

约和有关证言。执行员认为这是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于是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问:李晓霞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2分)为什么?(5分)

37.(本题7分)张强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即户籍所在地),李玉家住辽阳灯塔县,双方于

2005年10日在沈阳市和平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做生意在沈阳和辽阳两地往返居住,

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后经常争吵,2008年9月李玉向灯塔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

李玉已回到灯塔县居住半年之久,而张强因做生意仍在两地往返居住。

问:灯塔县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玉的起诉?(2分)说明理由。(5分)4-57

答:能。理由:《适用意见》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

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故可以由李玉起诉时居

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8.(本题8分)2008年12日天力商场与振兴冰箱制造厂协议商定:天力商场向振兴冰

箱厂

订购其制造的银海岸冰箱2000台,于2009年4月20日前交货。2009年4月10日,

振兴

冰箱厂根据协议要求完成交货,并收到了天力商场的货款。2009年6月开始,有顾客陆续

到商场要求退货,称其购买的银海岸冰箱制冷效果不好。于是天力商场要求振兴冰箱厂退货

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天力商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振兴冰箱

厂称,冰箱制冷不好,主要问题在于冰箱的压缩机,为其提供压缩机的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

应该负主要责任,于是要求法院追加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为被告,让其承担主要责任。

问:6-103

(1)法院能否追加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为本案当事人?(2分)

答:不可以。

(2)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在本案中应处于何种地位?(2分)为什么?(4分)

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

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与本案的裁判结果

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7.(本题7分)

甲借给乙5000元钱,约定月底还钱,结果乙到期无力偿还。于是甲将乙起诉到人民法院,

要求乙立即还钱并承担相应利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

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长丙回避,理由是丙与乙以前认识,系朋友关系,可能会作出有利

于乙的判决。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认定丙与乙并不相识,于是由该法院院长决定,驳回申

请。

结合本案,请回答:

(1)人民法院能否驳回甲的回避申请?为什么?

(2)丙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8.(本题8分)

原告张某现年65岁,家住某市A区,系丧偶独居老人。张某膝下有三子,分别是张甲、张

乙和张丙,均已成家,各自居住在该市B区、C区和D区。2010年10月,张某为索要赡养

费,向张甲所在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B区人民法院以该院

对此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建议张某向被告张乙住所地C区人民法院或张丙住

所地D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1)B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正确吗?为什么?

(2)哪个区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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