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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导入:什么是法律责任?
根据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
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
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
时由于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
偿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
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
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包括:
一、主刑: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
束和人民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
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
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
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和死刑;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
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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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和判处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
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
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
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行政拘留、没收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四)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
与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
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
原状。
一、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民事责任
1.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
a)支付违约金
b)损害赔偿
c)继续履行
d)其他补救措施
2.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侵权责任: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产
e)恢复原状
f)损害赔偿
g)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h)赔礼道歉
二、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各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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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
3.没收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
5.扣押或吊销许可证、扣押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各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的行政责任:
1.违反有害数据管理制度的行政责任
2.违反安全专用产品制度的行政处罚
3.违反互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4.违反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1.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刑事责任概述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5.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
6.关于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P52
1.认识电子商务中的犯罪
2.分析“混客绝情”的危害性
3.分析犯罪嫌疑人池某的动机
4.论述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二、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表现形式与基本特征
电子商务领域急剧集中了巨额社会财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强大,而电
子商务系统正处于规化形成中,缺乏完备的技术、管理支持和健全的法律保护,
成为垂涎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犯罪发生的诱因。
(一)危害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电子商务信息所涉与的容包括:交易容、双方身份密钥、电子货币存取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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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密码、库存资料、商业秘密等等。这类犯罪又可分为:
1.电子商务盗窃犯罪。从传统刑法学观点来看,盗窃对象限于有形财产,随
着网络虚拟空间的产生,这一观点受到很大冲击。
电子货币、信用卡等网上支付手段的财产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认
可,同时也给犯罪人造成了可乘之机。目前对网上支付的保护措施一般是设置密
码、口令、配套公私密钥、身份认证等手段,但这些保护措施常会由于用户自身
的疏忽或犯罪人精心的设计而被破解,从而致使里资金被盗用。还可能存在仅窃
取密码,不直接用于存取、支付,而可能用于转让或,这种情况是否单独构
成盗窃罪,尚值得进一步研究。
2.电子商务犯罪。这种犯罪是电子商务领域最常见的一种作案方式,其
手段更是五花八门。最简单的一种是骗取货物而不付钱。由于同上防意识不强,
一部分网民过于轻信网上信息的高科技外衣,往往会上当受骗。也存在一些犯罪
分子伪造身份与认证密码、营造虚假交易以欺骗交易对方的情况。还有就是通过
窃听、截流数据交易信息,冒充其中一方,利用时间差和双向蒙骗的手法,骗取
非法利益。这类犯罪最本质的一点就是伪造身份,骗取对方信任。由于网上交易
的时空间隔,交易信誉的基础有所改变,在交易中严格的身份认证过程至为关键。
另外认证机构自身或其部人员的行为也要加以防。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井已为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为了经营治理的
方便,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实行电子化治理,将重要商业信息输入存储于计算机系
统便是容之一。而犯罪人利用解码、破译口令等技术或假借交易之机刺探网上信
息,比如曾出现过两黑客接通证交所计算机控制系统,并阅读到证交所有关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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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的事件。[6]还有将这些信息资料在网上披露、传播或作其他利用的情况。
比照现行刑法有关规定,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目前网络上存在着许多未经许可的“网络书屋”、
“音乐节目上网”。“网上影院”等,这种举止无论是将传统作品搬上网络,还
是直接转用他人网上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均属侵权行为。只是
复制、篡改因其无形性而变得更加轻而易举。随着网上安全治理的加强,这种行
为因其实质上的性必将为社会所共同抵制,明确其中侵权行为在刑法上的责任也
是应有之意。
5.对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单纯攻击性行为。2001年2月7日到9日,电脑
黑客联手对美国Yahoo、eBay、CMV等闻名进行袭击,以DDOS方式造成网路阻塞,
关闭,损失重大。这些黑客并无利益上要求,只是一种类似表演的行为。不能否
认对电子商务攻击的可能性,炫耀、为竞争对手收买等动机都是现实存在的,也
必然给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带来威胁。
(二)以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为作案工具的犯罪
1.非法交易。由于电子商务尚属新兴产业,各国对此监管都存在着空档。犯
罪人利用这类交易方式的跨国性、便捷性、隐蔽性,将传统的交易、军火交
易转到网上,形成一个网上地下交易市场。由于各国在网上交易法律制度未建立
之前会采取一段时间的观望态度,这无疑给犯罪人造成了可乘之机。但假如历时
太久,让犯罪集团抢先站稳脚跟的话,那么造成的危害将会比传统地下交易有过
之而无不与。网上非法交易客体与传统非法交易客体多属重叠关系,只是借用了
网络信息交流这一手段。但据专家猜测网上会出现一种“虚拟”,这是一种
可通过网上直接传播的数码兴奋剂或迷幻剂,同样可令人上瘾,残害人的身心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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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6],这种新的非法交易客体也是在研究此类犯罪中需要关注的。
2.网上走私。网络使全球联为一体,这也为犯罪人进行走私活动提供了更为
便捷的途径,信息的查、交易细节的磋商、货币的支付都能极为快捷地在网上
完成。这无疑给走私犯罪的侦破、防带来更大的困难。但同时这种网上信息、资
金转移也能留下一些蛛丝马迹,会给司法人员提供破案线索。这种犯罪与非法交
易罪的区别是其违反了有关海关法规和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3.网上服务。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供给商、非法经营者、个人在网上传播信
息、以与中介服务等。2000年元月,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国
际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1999年,被告人新宇窃取他人互联网和主页与密码,
并更改主页密码,据为己有,利用家中电脑制作完成了“SEXYPIG的性爱人屋”
淫秽主页。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判处新字有期徒刑2年,缓刑
2年。
4.利用电子交易方式网上。以虚假或真实的网上交易行为作掩护,利用
网络银行的“二次密码”确认制度或者其他结算、兑付制度的安全漏洞,采用匿
名方式在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转移,以达到掩盖资金非法来源的目的。这种方
法与传统方法相比更具隐蔽性。
5.扰乱网上正常交易秩序。指故意制作、传播虚假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借以
扰乱网上交易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据报载,国有为增加点击率以
提高知名度,发出虚假竞拍公告,欺骗了众多的消费者。另外,删改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造成股市价格大幅度波动,以从中牟利的案例也有报道。
6.电子商务逃税。目前各国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上并不统一,美取免税
的鼓励政策,其他大部分国家仍主征收一定的税。我国属于后者,因此借网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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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逃税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电子商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的与传统形式犯罪相比只存在手段上
的差异,有的确是全新型的犯罪形式,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熟悉研究。
二,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电子商务与社会信息化和分工专业化紧密联系,发生在该领域的犯罪表现出一些
共性,主要有以下基本特征:
1.部人员犯罪可能性大。电子商务系统通常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而且随着
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完善,电子商务将会更加安全,外部人员单凭计算
机技术破解电子商务安全防护的措施比较因难。所以,电子商务系统部人员,如
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秘密信息后而实施犯罪,其成功的可能性
就要大得多,因为部人员管理数额极为庞大的社会财富,必然对其中一部分人强
烈的刺激和巨大的诱惑力,如果技术防欠缺,管理疏漏,有的人可能铤而走险,
实施犯罪。
2.犯罪高智能性。电子商务领域应用了大量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专业知识,
没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难以完成犯罪。能够顺利完成犯罪的行为人大都具有
精湛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的甚至是网络技术和安全技术的专家,并且熟悉电子商
务运营过程,懂得相关业务知识,因此,电子商务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犯罪。
3.共同犯罪基多。电子商务是多个社会部门分工协作组成严密体系,每一
部门分管某一部分工作,如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只负责确认交易各方身份和资信,
而资金的划拨由电子金融机构来完成,因此单个人实施犯罪是很困难的,因而多
个部门的部人员相互勾结,或者部门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作案,是电子商
务犯罪的又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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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隐蔽性强。因特网虚拟空间的特性,决定电子商务犯罪的隐蔽性和
较高的犯罪黑数。原因有三:一是利用计算信息机系统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处理
的速度快,行为人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觉;二是行为人大多是
部人员,具有作案条件有利,容易销毁作案痕迹,使其罪行难以发现并被追究;
其三,由于公众对电子商务安全性尚存疑虑,对于已发案件,有些单位担心报案
会影响自己安全经营的信誉而隐匿不报,这也是行为无所顾忌和网上犯罪猖獗的
重要原因。
5.社会危害性大。电子商务系统积聚和流通着巨额社会财富,而且财富流
通、交换速度也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这不仅国民经济发展甚至对社会稳定
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与物质商务领域的犯罪具有更大
的社会危害性。天爱公共关系公司供稿域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天爱公
共关系公司供稿
电子商务中的犯罪特征:
1.犯罪目的性强
2.非法获利性
3.犯罪的高智能性
4.犯罪的无现场性
5.犯罪被举报的少
6.犯罪被举报的少
7.防控难度大
8.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手段:
9.物理上的入侵
10.假冒计算机的合法身份
11.窃听网络封包攻击法
12.利用扫描程序发现安全弱点
13.恶性软件
14.策划拒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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