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5-12-21 03:52: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初步设计审查)

规模养殖场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严

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不凭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

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

3、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4、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对经免疫的动物不建立免疫档案,不加施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

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一条,规定,畜禽养殖

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5、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

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

6、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

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

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7、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使用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

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

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

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

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

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

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

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9、使用不合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

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

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

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

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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