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5-12-13 03:32: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打工妹花)

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20122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

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

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

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1246日研究决定,给予

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关于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22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环境监

测中心站站长邹云娣同志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下

游全面采集水样,未能对被污染水源进行检测和分析污染原

因,工作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经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关于给予吴丰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22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政府办

公室应急办敏感性不强,没有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应急办主

任吴丰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

究决定,给予吴丰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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