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
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
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
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12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
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关于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环境监
测中心站站长邹云娣同志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下
游全面采集水样,未能对被污染水源进行检测和分析污染原
因,工作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经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关于给予吴丰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政府办
公室应急办敏感性不强,没有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应急办主
任吴丰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
究决定,给予吴丰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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