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想王强交通事故法律谈判案例
法律风险管理是为帮助委托人、企业及其他组织,规避或减少法律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而
交通事故本身就是一种法律风险,通过风险管理能够有效的降低案件损失,帮助当事人减少损
失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分析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各方当事人情况,判断有无因第三者责任导致的
侵权赔偿责任承担情况。本案中交通事故双方均系个体工商户,李想作为李家村村民没有固定
工作和收入来源。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家庭成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事故发生后交警部
门认定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由受害人(车主)李想一方负全责、受害人(李家人)
李想一方负次要责任。因被告不存在赔偿能力及意愿无法达成一致,故李想一方请求本院依法
委托北京顺顺法援中心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本起案件涉及到众多第三者责任
纠纷,同时也涉及到侵权责任纠纷。而本案中原告李家人对于鉴定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均无异议
且认为本案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李家人受伤具有过错。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4月16日22时许,原告李想驾驶北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
东三环外某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李想倒地后未及时将王某扶起且未及时
报警。而后王某驾驶的车辆倒车行驶至本起事故发生地点时将原告李家人碾压受伤。本起事故
经交管部门认定,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想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协
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涉及的第三者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
乘以原告李家人实际受伤所产生损失计算。经本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本案各方均同意
委托北京顺顺法援中心进行法律服务工作。经与委托人沟通,由于其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在海
淀区与顺义区均有固定住所且其父亲在顺义区工作;其母系北京顺义人;原告与被告均是个体
工商户且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本案为交通事故导致其全家均受到严重影响,本人并不存在
任何经济能力赔偿意愿,故故委托北京顺顺法援中心进行本案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对事故当事
人进行了解得知:本起事故系车辆违法行为所致;本次事故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了本次事
故;本起事故也是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的;故本案中车主李想存在过错为本起事故
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而车主李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二、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根据本起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想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因双方对鉴定费
用及鉴定机构存有异议,故由原告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其主张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
准。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侵权人既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受害人承担不作为侵权人的民事责
任。”本案中原告李家人认为本起事故系车主(李想)及被告(王强)两方操作不当造成。根
据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监控视频显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李家村,本起事
故车辆于2014年9月29日由车主(李想)驾驶并经被告(王强)驾驶于2015年1月3日由原
告(李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7日由其丈夫驾驶于2016年1月8日由原告(李家人)驾驶
于2016年1月16日由其丈夫驾驶于2016年1月17日由原告(李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
20日由其丈夫驾驶于2016年1月20日由他们驾驶于2016年1月30日由被告(王强)驾驶于
2016年1月30日由王强驾驶于2016年1月31日由其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31日由被告
(李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15日由原告(李想)驾驶于2016年1月15日由李想驾驶于
2016年1月16日由原告(李家人)驾驶于2016年1月16日由其丈夫驾驶于2016年1月16
日由原告李想驾驶于2016年1月19日由其本人驾驶于2016年1月21日由他们两人各记6分
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人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判定比例?...三
当事人诉求:是否全部得到支持?后续如何处理?....&...等问题皆有不同意见!..?......
三、李想与王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本次事故发生在2018年11月1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李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
任,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是王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侵害行为,其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经了解到,李想在参加工作后与王强在
一起开店经营。王强驾驶的机动车与事发车辆发生碰撞后将李想撞倒在地,致其受伤。目前交
警部门认定两人无共同侵权行为。所以李想所述两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不成立,依法不
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李想所说两人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在三方之间并非唯一原因。本案中李
想、王强共同驾驶机动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致原告李家人受伤,而王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
政拘留;在此次事故之中,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家、王某均具有过错。故作为本案中三方中的一
方对本起案件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前提条件。
四、双方的诉求及处理方式
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本案中被告不存在赔偿能力及意
愿无法达成一致。且原告作为弱势体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状况有大幅增长或资产不足
以支付实际损失的证据。被告: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请求
对方在赔偿以后能够在当地解决经济问题或者能够维持正常生活,不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原
告:请求对方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以其实际损失为
依据。且请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支出。被告:要求法院对
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对本案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李家人受伤
具有过错,但是其目前并没有经济能力可以赔偿原告李家人,且不会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过分妥
协和让步而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在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处理过程中对其进行
帮助和指导。被告:要求其对自身所有损失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根据被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误工费等项目进行赔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鉴定费
(根据鉴定机构提供依据确定)、律师费等项目和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赔偿项目对其进行赔
偿(一次性给付)并委托律师代理李想提起诉讼及相关申请。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交通
事故全部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一次性给付)10万元给原告解决经济困难事情。
五、本案的解决思路及意见
李想、王强均是农民家庭出身的人,无固定工作、收入来源,无固定住所,与王强系亲戚
关系。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王强的妻子为了照顾王强的家庭。在事发后积极救治了王强。王
强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但由于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家庭负担比较
重。李想作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一直由王强帮忙照顾家庭。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想和王强作
为原告(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王强受伤的事实存在过错,故王
强承担次要责任。李想一方在赔偿金额上有异议,且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
据。结合王强、李想所患疾病不同原因及疾病严重程度不同,一审法院确定李想被鉴定为二级
伤残并由被告承担相应赔偿款150000元并无不当。但李想一方不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赔偿标
准且与王强等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故要求法院改判王强、李想一方赔偿35000元并由王某支付
15000元,以最终解决本案诉讼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9:32: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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