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辖终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某;陈某
【当事人】徐某陈某
【当事人-个人】徐某陈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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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经常
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
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6:13:01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某上诉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
院(2019)沪0107民初20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某上诉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
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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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原审法院裁定将本
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
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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