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11 21:53:0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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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个人对创业的理解)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20)02民辖终27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某;陈某

【当事人】徐某陈某

【当事人-个人】徐某陈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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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经常

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

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6:13:01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某上诉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2民辖终2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

(2019)0107民初20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某上诉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

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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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原审法院裁定将本

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

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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