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屹、徐美萍与顾美兰、顾沈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69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庆堂陈琪虞恒龄
【审理法官】杨庆堂陈琪虞恒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屹;徐美萍;顾美兰;顾沈蓉;陈双瑜;夏建荣
【当事人】杨屹徐美萍顾美兰顾沈蓉陈双瑜夏建荣
【当事人-个人】杨屹徐美萍顾美兰顾沈蓉陈双瑜夏建荣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屹;徐美萍
【被告】顾美兰;顾沈蓉;陈双瑜;夏建荣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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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杨屹、徐美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0:31:25
杨屹、徐美萍与顾美兰、顾沈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69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屹。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美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美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沈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双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建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屹、徐美萍因与被上诉人顾美兰、顾沈蓉、陈双瑜、夏建荣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653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屹、徐美萍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均未能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
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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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屹、徐美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
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
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
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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