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琨与顾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11 21:57:45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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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琨与顾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最小正整数)

毕琨与顾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6

【案件字号】(2020)02民终150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毕琨;顾成钢

【当事人】毕琨顾成钢

【当事人-个人】毕琨顾成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毕琨

【被告】顾成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毕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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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5:03:28

毕琨与顾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2民终150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成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毕琨因与被上诉人顾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

人民法院(2019)0113民初1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

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毕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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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

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

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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