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忠海与吴志华、徐逸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11 22:02:1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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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忠海与吴志华、徐逸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鸟的诗句)

漆忠海与吴志华、徐逸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1

【案件字号】(2020)02民终1512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漆忠海;吴志华;徐逸之

【当事人】漆忠海吴志华徐逸之

【当事人-个人】漆忠海吴志华徐逸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漆忠海

【被告】吴志华;徐逸之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漆忠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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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9:25:29

漆忠海与吴志华、徐逸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2民终151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漆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沙沙(系上诉人侄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华。

原审被告:徐逸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漆忠海因与被上诉人吴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

山区人民法院(2018)0113民初1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

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漆忠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 / 3

落款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

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

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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