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漆忠海与吴志华、徐逸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1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5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审理法官】杨庆堂虞恒龄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漆忠海;吴志华;徐逸之
【当事人】漆忠海吴志华徐逸之
【当事人-个人】漆忠海吴志华徐逸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漆忠海
【被告】吴志华;徐逸之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漆忠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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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9:25:29
漆忠海与吴志华、徐逸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15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漆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沙沙(系上诉人侄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华。
原审被告:徐逸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漆忠海因与被上诉人吴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
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
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漆忠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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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
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
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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