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祖瑜与顾洁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11-11 22:03:0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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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祖瑜与顾洁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缝隙拼音)

刘祖瑜与顾洁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5

【案件字号】(2022)02民终6754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虞恒龄陈琪

【审理法官】孙斌虞恒龄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祖瑜;顾洁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当事人】刘祖瑜顾洁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当事人-个人】刘祖瑜顾洁霏

【当事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祖瑜

【被告】顾洁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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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祖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24:17

刘祖瑜与顾洁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终675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祖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洁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

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20号。

负责人:孙薇,行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祖瑜因与被上诉人顾洁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

汇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0107民初11666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祖瑜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

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祖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2 / 3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

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

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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