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祖瑜与顾洁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5
【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67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虞恒龄陈琪
【审理法官】孙斌虞恒龄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祖瑜;顾洁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当事人】刘祖瑜顾洁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当事人-个人】刘祖瑜顾洁霏
【当事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祖瑜
【被告】顾洁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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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祖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24:17
刘祖瑜与顾洁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终67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祖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洁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
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20号。
负责人:孙薇,行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祖瑜因与被上诉人顾洁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
汇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1666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祖瑜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
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祖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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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
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
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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