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
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
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
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经过长期观察、实践而后
慎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
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
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
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
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5年10月
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
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
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
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
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
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
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
项重要政治制度。
二、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
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
治制度。
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
重要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
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
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
本制度。
早在1938年,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就已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
年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
战争时期,都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主张,并在部分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区(乡)。
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一次以
法律形式规定实行区域自治。1952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
要》。1954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及其后历次修改的宪法,对区域自治均有规定。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有了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臻完善。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
族有56个。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
数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
国总人口的8.41%。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中国采用的
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
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
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
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
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就
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
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
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
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
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
民族总人口的71%。同时,中国还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
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
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
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
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
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
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
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
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目
前,中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2003年,用少数民族文字出
版的图书有4787种,印数5034万册;杂志205种,印数781万册;报刊88种,
印数13130万份。目前,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彝等少数民族文字已有编
码字符集、字型、键盘的国家标准,文字软件已实现Windows系统上的运行和
激光照排。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截至2004年底,西藏自治
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共有清真寺约2.39万座,教职人员约2.7万人。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
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
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主要
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
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
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
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
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
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等等。中国政府于
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到2004年底,陆续开工60多个重点工程,
投资总规模达8500多亿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环保等多方面。全
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中的83个自治县被纳入西部大
开发范围。国家制定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
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
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国家对西藏的发展给予特殊安
排。1994—2001年,中央政府在西藏直接投资39亿元人民币,建设了30项工
程。第十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期间,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资312亿元人
民币,建设117个项目。
在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大力帮助和支援下,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保持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族和睦的良好局面。1994—2003年,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
百分点。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全国人均的63.5%,2003
年上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财政收入674亿元人民币,
比1994年增加了2.3倍。同年,西藏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6871元人民币,相
当于全国人均的75.5%;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9700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
人均的106.6%。
由于成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
事务,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中国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
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
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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