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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时间:2013-03-04 | 作者:佚名

某村乡民丁桂枝,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拉扯成人,女儿代香田21岁出嫁后,丁桂枝便一直与儿子代发强住在一起。代发强28岁时与蒋小花结婚后生一儿子代学明,由丁桂枝负责照顾成人。儿子成人负担起了家庭的主要生活,代发强自认为可以多玩玩了,便逐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输了钱就向妻子、儿子或母亲要,家里人把钱藏起来不给,他就变卖家产。蒋小花一气之下与丈夫离了婚回娘家居住,代学明仍与奶奶、父亲住在一起,并负担起了赡养奶奶的义务。代香田也常常回家看望母亲。1994年5月21日,代发强因赌债高筑,遭赌徒威胁,就回家逼母亲把她的存款拿出来为他还债。丁桂枝坚决不肯,代发强便上前将母亲勒死。代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丁桂枝死后,留下房屋4间,存款5000元(其中有两间房屋是丁桂枝与丈夫代公华共同修建,另两间系代公华死后,丁桂枝与代发强共同修建的,存款500。元系丁桂枝个人财产)。蒋小花见丈夫已死,就搬回来与儿子代学明住在一起。代香田提出哥哥因故意杀害母亲,已丧失了继承权,代学明因父亲已被剥夺了继承权,也无代位继承权,因此母亲的遗产应由她一人继承。代学明认为姑母已出嫁,根本无权继承代家的遗产。代香田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由她一人继承母亲遗产。

本案涉及的有关问题有三:其一是代发强是否丧失了继承权?其二是代学明能否代位继承?其三是丁桂枝遗留下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第一,代发强是否丧失了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丧失继承权。因此,代发强已丧失了继承权。

第二,代学明能否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 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据此,代学明不能代位继承。但由于代学明对祖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因此也可适当分得遗产。

第三,丁桂枝遗留下来的财产应如何分割。首先,丁桂枝与丈夫代公华共同修建的两间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一人一间;丁桂枝在丈夫死后与儿子代发强共同修建的两间房屋应属他们的共有房屋,两人一人一间。代公华死时,属于他的1间房屋应由其配偶丁桂枝、儿子代发强、女儿代香田三人共同继承,一人1/3间。其次,丁桂枝死时,属于她的2又1/3间房屋和 5000元存款应由女儿丁香田继承,但代学明因对祖母尽了义务,也应分得一部分。再次,代发强父亲死时,代发强尚未结婚,其继承的1又1/3间房屋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代死后该房份额应由妻子蒋小花和儿子代学明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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