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让百姓生活更幸福

更新时间:2025-12-14 09:16: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公安租房)

民法典让百姓生活更幸福

许国兵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是市场经济

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

民法典将为实现人民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在民法典里通过

保护公民人格权等重要权利来全面维护人格尊严,很多条款都凸显强化

对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保障。本文就其中的亮点作出一些点评。

亮点之一

立法为民首次设立私立救助制度

面对吃霸王餐的顾客,雇主能否采取限制顾客离开等措施止损?坐车不买

票,司机可否将其暂扣?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均没有规定。民法

典侵权责任编增设“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

对国家机关保护即公立救济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

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弥补了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

法立法之缺陷或不足,体现了立法为民精神。

亮点之二

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免责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

“追不追”一度困扰社会公众,不知何从。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

责任,特别是举证责任或义务,同时,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弘扬社会正气。

亮点之三

公民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

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年来频发的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

“”等事件,以及电信、骚扰电话等,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回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还将“地址”和

“行踪信息”纳入公民个人隐私保护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立法为民精

神。

亮点之四

自愿参加活动自担风险

参加篮球、排球、攀岩、击剑等体育活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共同旅

游、一起聚会中受伤、受害,损害谁来陪?朋友在一起喝酒出现意外,同桌朋友

赔不赔?敬酒之朋友赔不赔?对于这一实践中经常产生纠纷的问题,民法典侵权

责任编新设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除外。说简单点,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避免了过去处理中“抹稀泥”

的现象。解决了网友还是可以聚会一起耍的、朋友还是可以在一起喝酒的问题,

体现出立法关注百姓生活。

亮点之五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

遗嘱、口头遗嘱等,并确立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打印、

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

先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当事人民事意思自治原则。

亮点之六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条款

现行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等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没有达到与他人同居、

重婚程度的婚内出轨,视频、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存在长时间、

持续的同居关系,无过错方也很难获得赔偿,过去之规定等同于虚设。民法典婚

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

形,即婚内出轨等造成婚姻严重损害的情形,都可以纳入上述“兜底”条款。对

哪些在婚姻中对配偶不忠诚者敲了警钟,做错了事,那是要付出代价的。

亮点之七

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界限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很难处理。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

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

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草婚姻编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

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条件,否则认定为个人债务。体现了法

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夫妻任何一方及债权人)权益的原则。

亮点之八

高空抛物“连坐条款”修改

近年来,每当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时,都会响起修改现行侵权责任法

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的呼声。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

追偿。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

予补偿”。体现了立法关注百姓呼声。

亮点之九

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增设“反通知规则”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与日俱增,网络版权纠纷、网购恶意投诉

越来越多,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

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设计。规定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

其平台上的相关侵权内容,可以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旨在搭建争议

处理通道,既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投诉渠道,又为内容发布者提供说明解释的机会。

侵权责任编草增设了反通知规则: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行使反通知

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

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

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样,

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平等保护,是侵权责任编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

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同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

重不一,随之而来的是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亮点之十

近亲属有权共同决定捐献逝者遗体

我国器官捐献立法,始于国务院2007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随着医

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的需求量非常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规定:自

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

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突破了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于仅限死者

本身生前有捐赠意愿方可捐赠之规定。

亮点之十一

对物业“三难”作出规定

业委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围绕“业主三难”,民

法典物权编一一作了回应。针对业委会成立难,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针对业主维权难,民法典规定对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为,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针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民法典

一一列出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改变共有部分的

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并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

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的启动门槛,规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

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启动程序。

亮点之十二

新设居住权制度为以房养老铺路

“居住权制度”系本次民法典物权编新设制度之一。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居

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

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举例来说,某人立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老伴

的养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

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老人渴望以房养老,则可以依据居住权制

度,依法严格实行“居住权登记”后,“提前变现”房产、保留居住权,用于养

老、治病等需求。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对于住房制度改革、廉租房制度改革等有重

要意义,也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房住不炒”的指示精神。

亮点之十三

AI换脸、伪造声音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近年来,利用信息技

术手段“恶搞换脸”,伪造他人声音、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拼接合成虚假内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均属于侵犯行为。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权益

的态度,同时,还将“声音”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公民“声音”权参照

肖像权予以保护。

(作者系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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