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

更新时间:2025-12-12 06:40: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版权保护)

案例分析

案例

一、分析一下材料,哪些属于法?

《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通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印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制定

二、思考平等权第一案和乙肝歧视第一案

三、1998年5月12日晚上9点,小王携带大号水果刀一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对一中年

妇女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780元。

要确定小王是否构成抢劫罪,就要考察小王是否具备下列事实要件:

1、小王年满14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

2、小王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

3、小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小王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

上述事实特征如都具备,则可认定小王构成抢劫罪。如缺少一项或有一项不

符,都不能认定小王犯了抢劫罪。与此相反,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还具有的时

间、地点、犯罪对象、工具等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小王是否构成犯罪、是

否构成抢劫罪都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们仅仅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这

些特征均不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四、故意杀人罪侵害的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人的生命权

五、小王是小学教师(25岁),一日带数名小学生外出游玩。途中一同学不慎落入一臭水坑

中。小王拿一小竹竿量了一下水深,量得水深约120公分。小王高声呼救,但却不肯下水救

人。等到附近的农民赶到将小学生救起时,小学生已被溺死。

问:小王是否构成犯罪?

小王是小学教师,在带学生外出游玩的时候,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学生落入

仅120公分深的水中,小王是有能力将其救出来的。由于小王没有及时施救,致

小学生被溺死。小王在有能力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却未尽职责,导致了严重结果

的发生,所以小王构成了不作为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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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但假设,水很深,且小王不会游泳,则小王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因为小王没有

履行其义务的实际可能。

六、甲想杀死乙,用对准乙的脑袋射击,明知会导致乙的死亡而为之,甲是持直接故意

的心理态度。

七、小刘想杀死小陈,但距小陈较远,射击技术又不太好,对于能否击中目标,没有把握,

但仍然向小陈射击,小刘的主观心理态度也是直接故意。

八、被告人甲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

刘某说:“如果你在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甲说:“你敢坐我就敢点。”于

是,甲将约2kg的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刘某过去坐在包旁边。甲拿起

一根约60cm长的导火线。用剪刀剪掉约20cm,当着刘某的面接上插入包内,点燃导

火索后,甲朝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既跑离了现场,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

身体,尚未起身,包便爆炸了,刘某被当场炸死。

甲对刘某死亡的心理态度就是间接故意。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

结果,而仍然实施,表明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九、甲是医院的护士,一日给病人注射青霉素时,因没有给病人做皮试,致病人过敏而死亡。

甲作为一名护士,应该知道给病人注射青霉素前,必须给病人做皮试,否则可能会造成病人

的死伤后果。对于护士来说,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是完全应当预见到的。也就是说,甲有义

务也有能力预见这一危害后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据此,甲构成疏忽大意的

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十、某煤矿出现了塌方的征兆,矿长老刘在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后,仍然命令正常生产,

结果发生了塌方事故,造成了工人的伤亡。在本案中,老刘在了解情况后,采取了预防措施,

可见其是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但他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作用,也就是

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技术与经验,因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一、小明,男,15岁。一天,小明与同学小强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起来。扭

打中,小明被打得鼻青脸肿,在极度恼怒之下,小明掏出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小强腹部

捅去,致小强重伤倒地。小明随后扬长而去。小强经抢救后脱险。

问:(1)、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2)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小明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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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小明为了报复小强,在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虽然并

不希望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但却不计后果,用刀将小强捅成重伤后扬长而去,

放任不管,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

小明已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对故意重伤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十二、王某正在他人屋内偷窃,忽然听到外面有响声,以为来了人,急忙逃走,未能偷走财

物。但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大引起的声音。王某之所以没能偷走财物是出于他意志以外

的原因,因而是犯罪未遂。

十三、甲意图要杀乙,一直在等待机会。某日,甲了解到乙在家中,就携带凶器前往乙家。

不料,途中肚痛难忍,只得放弃杀人计划,前往医院就诊。甲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犯

罪预备形态。甲之所以放弃犯罪,不是自愿的,而是由于生病,不得已而放弃,这是甲意

志以外的原因。

十四、被告人王某与刘某,是同事。由于长期相处,王某对刘某产生了较深的感情,并向刘

某表达了自己的感情,但遭刘某拒绝。后刘某同他人相恋,王某非常恼怒。一天夜里,

王某来到刘某的宿舍,翻窗而入,来到刘某的床前,掏出刀子,脱衣准备行奸。然而

不慎将一只杯子打翻,刘某惊醒。刘见是王某,当即就骂:“我哪点对不起你,你干这

样没良心的事,你是人吗?你要敢动我一下,我让你坐一辈子牢。……”被刘某一骂,

王某心里发慌,害怕惊醒别人,于是跪地求饶,刘将他放走。后事发。

问: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王某在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前,

基于其主观意志停止了行为,并跪地求饶,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

的特征。刘某的责骂,虽是一种阻碍因素,但不足以阻止王某继续实施犯罪。

十五、甲之子乙年方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其奶奶一向疼爱

他,知道乙去大连,随送他一架价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

的丙成为好友。乙在返家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奶奶送的数码相机赠与丙,丙则将自己喜欢

的一本名著送给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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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问:(1)乙接受其奶奶的赠与的行为是否有效?

(2)乙将相机转赠与丙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赠书给乙的行为是否有效?

(1)乙可以接受。这是在法律上纯获利益的行为,乙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此行为可独立实施。

(2)乙的转赠行为无效。此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3)丙的行为有效。丙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此行为与其年龄、智力

相适应,依法能独立实施。

十六、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万瓶劣酒,货价12万元,交款提货,并约

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张,只

付了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效,以一般经济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

发现合同标的物竟是劣酒。请分析下列问题:

(1)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应如何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

(1)该行为无效。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民法规定,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

(2)根据民法规定,恶意串通的行为,应追缴全部已得的和应得的财产收归国

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十七、王老汉在山坡上发现一头走丢的母牛,便牵了回家。母牛在王老汉的喂养下,日渐壮

硕。不久,王老汉发现,母牛已经怀犊,便更辛勤的照料。后来母牛生下小牛犊,王老汉很

开心。这时牛的主人李老伯经多方打听上门来,要求归还母牛和小牛,而王老汉只同意归

还母牛,认为小牛应该归自己。

问:(1)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什么性质?

(2)小牛应该归谁?

(1)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非所有人占有,非法占有,恶意占有

(2)小牛应归李老伯,小牛是母牛的孳息,根据民法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的

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获取他人之物的孳息,一般应归还所有权人。

十八、小李于2001年6月1日向小王借款1万元整,约定2001年8月1日一次性偿还全部

欠款。但是,小李届期没有还款。小王碍于情面一直不好意思向他催讨,也没有向法院起诉。

问:(1)、假设今天是2003年7月20日,这笔债务还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

(2)、假设小李在小王没有以任何方式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于2003年9月1日主动将

这笔欠款还给小王,小王能接受吗?这合法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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