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教师私拆学生信件问题分析
某市第十二中学初三年级一班有一名男同学高某,他平
时学习不认真,作风散漫,并且与社会上的一些不明来路的
人来往。某日,该生班主任李老师,在学校收发室发现一封
高某信件,认为情况可疑,为了了解高某同社会上那些人员
的来往关系,转变其品行,李老师将信拿回办公室,私自拆
看。从信中得知高某的一个朋友约他在第二天晚上10时,
在电影院会面,并见信中有“按原计划行动,切记”等字样,
更怀疑高某有不法行为,于是向学校报告。为获得家长配合,
班主任又将信的内容告诉了家长。对此,高某与班主任发生
了争执。班主任振振有词地说:“我这是对你负责,是对你的
关心和爱护。”高某对此事极为不满,认为班主任违法。那么,
在本案中,班主任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他应该负什么责
任?
案例二: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原告:杨新宇,男,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
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
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
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
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
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
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
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
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
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
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
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
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
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
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
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
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
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
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
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
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
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
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
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
告嘴特别鼓,脸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
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
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
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
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
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
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
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2698.83元费用。原告坠
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
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
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
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
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
告学校初三(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
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
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
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
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
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
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
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
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
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
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
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
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
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
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
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
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
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
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
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
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
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
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
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
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
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
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
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
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
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期间垫付之
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
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
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
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
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
3867.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
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
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
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
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
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
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
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
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
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
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
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
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
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
责任应由天津市第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
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
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
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
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
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
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
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
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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