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赠与不还的依据【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更新时间:2025-12-19 10:27: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黑社会打架)

恋爱赠与不还的依据【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是

否应当返还】

原(男方)被告(女方)于2021年2月相识并恋爱,两人恋爱期间,

由于男方在广东地区有生意上的业务,双方曾一同多次飞往广东度假;

恋爱期间,女方曾无意提起曾经打算留学的想法,后因家境原因不得

不放弃,男方听闻后,遂鼓励女方不要放弃梦想,并表示可以帮助女

方完成愿望,于是女方于2021年8月报了出国培训班,为出国作准

备。

一、案情简介

原(男方)被告(女方)于2021年2月相识并恋爱,两人恋爱期间,

由于男方在广东地区有生意上的业务,双方曾一同多次飞往广东度假;

恋爱期间,女方曾无意提起曾经打算留学的想法,后因家境原因不得

不放弃,男方听闻后,遂鼓励女方不要放弃梦想,并表示可以帮助女

方完成愿望,于是女方于2021年8月报了出国培训班,为出国作准

备。2021年1月,女方通过雅思考试;同月,男方短信女方说愿意资

助女方留学,女方回复短信并表示了感谢;1月18日,男方将自己的

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予女方,女方自行完成划款手续并保留

转款凭证原件;转款后,男方与女方仍然保持了密切联系。2021年2

月,男方与女方因为各种原因分手。2021年3月,男方以不当得利

为由,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人民币45万元,但在《民事起诉状

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描述的内容为:原被告于2021年底经朋友

介绍认识,双方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2021年1月18日,原告向被

告银行账户转款45万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但被告电话

已经无法接通,原告也无法查被告的下落,导致该款项无法返还。

被告取得该款项无任何法律原因,且被告取得该款项导致原告财产受

损,被告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

二、代理案件的准备及诉讼思路

(一)代理案件的准备工作

作为女方(被告)的代理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原告

方的民事起诉状及提交的唯一证据《银行转账流水》,与被告详细沟

通了双方认识以来的详细情况,初步判断如下:

1、原告在起诉状中描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出入,被告

需要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不实;

2、原告主张的案由为不当得利,那么,举证责任就需要由被告

来完成,被告是否可以证明本案为赠与合同?如果不构成赠与,原告

的主张是否真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为了完成上述二个证明目的,被告代理律师做了如下工作:

1、到民航局调取了原被告在2021年一起飞往广东的飞信记录,

证实双方在2021年初就已经认识,原告陈述的2021年底认识与事

实不符;

2、到营业厅调取了双方近一年的通话及短信记录,证实:(1)双

方在2021年初已经认识,通过频繁的电话及短信记录可以看出,双

方关系非常亲密;(2)原被告一起飞往广东时,通话记录中的通话地点

(漫游)显示为广东,与飞行记录相互吻合;(3)在原告将自己的银行卡交

予被告完成转款之后,双方仍然由频繁的通话及短信记录,证实原告

在诉状中陈述的转款完成之后无法联系被告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

符合。

3、仔细查阅了被告手机中保留的短信内容,发现在转款前原告

曾通过短信明确表示愿意资助被告留学,被告也以短信内容进行了回

复,双方在转款完成之后仍然有短信往来。

(二)诉讼思路

经过仔细研究是否双方提交的证据,整理出整个案件的代理思路

如下:

1、首先,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客

观事实明显不符,原告存在撒谎的重大嫌疑,在法官的心证上,被告

已经占据主动;

2、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转款行为为赠与,原告通过短信内容达

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被告通过短信的内容进行回复,被告有接受赠

与的承诺,双方具备赠与合同的的要约与承诺,赠与合同成立,且原

告将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予被告完成转款的行为,就是履行

赠与合同的行为;

3、即使法院不认为本案系赠与,那么,原告的主张仍然不构成

不当得利。理由在于:(1)被告获取的款项不属于不当利益。(2)原告将

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被告办理转款手续,被告转款,系在原告的授权

下进行,不符合不当得利产生原因的特征。(3)原告主张45万元属于

不当得利,与不当得利的性质相违背。(4)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看,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

二、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陈述的转款事实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反映出

来的法律事实相违背,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方非常被动;加之原告被

人未到庭参加庭审,原告代理人又不能描述转款过程,故法院决定暂

时休庭,并当庭告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第二次复庭时必须

本人到庭,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结果,到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仍未到

庭。

二次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判前,原告迫于败诉的压力,最终向法

院申请撤诉,法院最终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三、案件分析及

关于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目前非常普遍,要

分几种情况处理: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如果属于彩礼,则按照婚姻法的相关

司法解释处理,如果符合返还条件,则予以返还;

其次,判断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还是不当得利?进而主张撤销赠

与、以借贷或者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主张撤销赠与或以借贷为由要求

返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具有赠与或借贷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撤

销的法定或约定要件,如果不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则可能承担败诉的

后果;

如果主张不当得利,则举证责任就被分配到了被告方,被告方需

要完成是其他法律关系或者本身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本案中,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即采取了构成赠与关系以及即使不构成赠与,本身

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的诉讼思路,最终达到迫使对方撤诉的目的。

综上所述,在该类案件中,原告方如何选择案由,对案件的最终

走向会起到非常大的影响。

:刘尧律师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


本文发布于:2022-07-14 18:17: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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