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必要性试探探讨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腕和证据方式,在
发觉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与当事人的权益有着
重大的关联,愈来愈为诉讼案件所普遍运用,而关于诉讼中
的社会弱势体来讲,在作为某些行为的受害者,已经苦不
堪言的情形下,还必需面临司法鉴按时,多会为负担不起费
用而陷入窘境。本文所要研究的成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将
对保障诉讼当事人中弱势体的合法权利,保护司法公正和
增进社会和谐起到踊跃的作用。
一、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使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成为必需
在案件的诉讼进程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需要搜集各类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其中有些证据是能够通
过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或尽力获取的可是也有一些证据必需
要借助其他的专业技术手腕才能取得。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特殊证据,在诉讼
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必然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
裁决结果。但是,在通常社会环境下生活的一般当事人很难
具有获取这种结论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即即是把握必然的知
识做出判定,其对司法机关的说服力也远不能与司法鉴定结
论相较。司法机关为正确适用法律,一样也会要求对涉及到
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并依照鉴定结论做出判
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应俱全,凡是诉讼中仅凭办案人员直
观感觉或逻辑推理无法进行辨别和判定的问题,都需要进行
司法鉴定,其中涉及到一样个体诉讼当事人的多为法医类和
物证类的司法鉴定。一般当事人想要在这些专业性很高的领
域里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获取证据应该说几乎是无法完成的。
这就意味着若是在诉讼进程中碰到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司法
鉴按时,那么作为当事人将别无选择。因此,通过司法鉴定
获取证据不但最为直接和有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
是唯一的途径。
二、成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弱势体的
合法诉讼权利
在我国,除法律规定的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绝
大多数的案件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当事人若是
希望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在向提起
诉讼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主张,由人民法院
在审查后依法立案审理。若是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那么法院极可能会采取不予立案的做法。即即是许诺立案,
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致使败诉。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最具证明
力的法定证据,关于案件的立案和审理都起着超级重要的作
用。但是,通过司法鉴定获取证据是需要必然费用的,依照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
复》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样法医类单项鉴定费用为30
元至3200元,大多数鉴定至少需要包括两个以上的项目。
这就使得部份当事人尽管其诉讼请求合理,若是有充分的证
据支持是完全有可能胜诉,可是由于其自身的经济困难无力
支付司法鉴定的费用而无法取得司法鉴定结论这一具有很
强证明力的证据,最终致使因证据不足而不能立案或在案件
审理进程中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在诉讼进程中,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一方当事
人对已有的鉴定结论不服,能够向司法机关请求从头鉴定,
而是不是准予这一要求是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若是提出
异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承担鉴定费用,那么在已经有鉴定结
论的前提下,审判机关一样很难会支持由无异议的一方出资
进行从头鉴定的请求,这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当事人通过从头
鉴定的结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成
立,给弱势体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和提起从头鉴定提
供了可能,使他们可不能因经济困难丧失平等对抗的地位,
最终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
三、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帮忙困难的众保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国家成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其中包括法院系统实
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等,同时也成立了法律援助
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治理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众
提供法律援助效劳。这些制度的成立和实施,在专门大程度
上解决了特困众诉讼难的问题,可是这关于弱势体的帮
忙并未包括司法鉴定救助。如因无力交纳司法鉴定费用无法
获取证据,并最终致使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就使得上述两种
制度失去了实行的必要前提,其作用也就无法取得有效的发
挥,因此说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的有效组成部份,
它的缺失将可能致使整个司法救助无法正常运转。因此,在
某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整个司法救助的起始点,
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成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势在必
行。
四、司法鉴定的法律保障定位决定了司法鉴定救助制度
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部会议通过
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假设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中明确了司法鉴定和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
矫治、刑事补偿、司法考试同属我国的法律保障范围。这说
明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它所提供
的是以专业技术为基础的法定证据,而完全不同于律师提供
的搜集查已有证据、代言、代书等法律效劳。若是诉讼当
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但只若是能够明确地表述自
己的诉讼请求或由其亲属朋友代理,在理由充分、证据充沛
的情形下,即即是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和高水平的法庭辩
护,人民法院仍然能够裁决其胜诉。但是,若是当事人因无
力承担司法鉴定费用致使证据不足,即便取得了法律援助效
劳,也无法真正解决问题,不排除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司
法鉴定作为法律保障手腕,其不可缺失的特性决定了在某些
情形下比效劳类的援助加倍相当重要。只有成立司法鉴定救
助制度,才能使法律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五、司法鉴定客体的特殊性要求司法鉴定救助必需有相
应的制度作为保证
与法院对困难当事人减免缓费用和律师对困难当事人
的法律援助效劳不同,司法鉴定的进行需要必备的鉴定客
体。就与个体当事人关系最为紧密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来
讲,司法鉴定人以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定并最终得出鉴定结
论的前提是要有医疗检查的结果。若是没有查体、透视、化
验等医疗检查结果,司法鉴定就无法进行,而这些医疗检查
的费用也是弱势体难以负担的关键部份,也确实是说需要
解决的不单单是司法鉴定本身的费用,还有鉴定之前必需的
医疗检查费用。即即是司法鉴定机构为其免去司法鉴定所需
要的费用,仍然存在前期医学检查的费用问题。依照《司法
鉴定程序通那么》的相关规定,被鉴定的客体通常由需要做
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通过委托方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若是当
事人自身无法提供相应的鉴定客体,就只能在司法鉴定前实
际进行相关的检查,可是这些检查需要的医疗设备和化验检
测药品、工具都存在于专业的医疗机构里,有着较高的本钱,
不论是要求医疗机构仍是司法鉴定机构承担鉴定前的检查
费用都不尽合理。这就需要通过成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来加
以解决。
政府以专项救助资金的形式来帮忙被救助对象支付部
份或全数费用在必然层面来讲不失为最适合的解决途径。因
此,只有地成立起完备的司法鉴定社会救助制度和设立专项
的救助资金,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救助的有效开展。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9:5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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