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RCEP《投资法》与我国《外商投资法》要点对比大全

更新时间:2025-12-12 06:39: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信用卡)

最新RCEP《投资法》与我国《外商投资法》要点对比大

2020年11月15日,涵盖15个成员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正

式签署。该15个成员国包括中国、东盟十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

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韩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根据

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需15个成员国中至少9个成员国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

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批准。目前RCEP正在各国内部批准过程中。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

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

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

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以及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

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

体承诺表)组成。其中,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主要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

便利化四个方面,在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和升

级,增加了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

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等内容1。

本文将主要对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及其相关附件与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和梳理,并进行简要评论。

总体来讲,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大都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和《外商投资法》以及《实

施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RCEP涵盖的“投资”范围比《外商投资法》以及《实施条

例》更广;另外,在诸如禁止业绩要求、征收补偿、投资转移等方面,RCEP较《外商投资

法》及《实施条例》有更为明确详尽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以下是主要条款的

比较分析。

事项

投资

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法》

君合简评

第一条定义

(三)投资指一个

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

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

特征的各种资产,此类

特征包括承诺资本或

关于“投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的定义,《外商投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

资法》主要针对

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外国投资者在中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

国境内通过股权

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投资或者新建项

直接或者

目的方式进行投

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

(以下称外国投资者)

或利润的期待或风险

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

资的情形,虽然

有一个兜底条

款,该兜底条款

并未具体明确包

含何等其他类型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

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

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

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

资新建项目;

的承担。投资可以采取

动,包括下列情形:

的形式包括:

1、法人中的股份、股

票和其他形式的参

股,包括由此派生的

权利;

2、法人的债券、无担

保债券、贷款及其他

债务工具以及由此派

生的权利;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

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

立外商投资企业;

的投资。

RCEP项下

的“投资”涵盖

范围比较具体

也比较宽泛,

事项RCEP第十章

3、合同项下的权利,

包括交钥匙、建设、管

理、生产或收入分享

合同;

4、东道国法律和法

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

和商誉;

5、与业务相关且具

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

求权或任何合同行为

的给付请求权;

6、根据东道国法律

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

权利,如特许经营权、

许可证、授权和许可,

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

资源的权利;以及

7、动产、不动产及其

他财产权利,如租赁、

抵押、留置或质押。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君合简评

除了传统意义

上的股权投资

和项目投资,

还明确包含债

产权、金钱请

求权、合同权

利等。因此在

《外商投资

法》项下未明

确涵盖的RCEP

项下的投资范

围的情况下,

除适用于我国

其他相关规定

外,也将受到R

CEP的保护。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

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

权投资、知识

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

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投资不包括司法、

行政行为或仲裁程序

中的命令或裁决。就本

段中的投资定义而言,

用于投资的投资回报

应当被视为投资。投资

或再投资资产发生任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得

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

质。

投资

(五)缔约一方投资

者指试图、正在或已

经在另一缔约方领土

内进行投资的另一缔

约方的自然人或法

人;

(六)法人指根据可

适用的法律建立或组

织的任何实体,无论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无论属于私营或政府

所有,包括任何公司、

信托、合伙、合资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社

团或类似组织,以及

法人的分支机构;

(七)一缔约方的法

人指根据一缔约方的

法律组建或组织的法

人,以及设在该缔约

方领土内并在该领土

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分

支机构;

第一条定义《外商投资法》RCEP与《外

商投资法》针

对法人投资者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

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

的定义无实质

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

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

行的投资活动。

区别。

针对自然人

投资者,《外商投

资法》虽然未对

外国自然人进行

解释,但除港澳

台同胞外,一般

理解为具有外国

国籍的自然人。R

CEP的投资者定

义包括了享有缔

约方永久居留权

的自然人,但前

提是该缔约方和

投资所在地的另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九)一缔约方的自然

人指,就第(五)款而

言,根据该缔约方的法

律:

一缔约方均承认

永久居民权制

度,并且在影响

投资的措施方面

缔约方给予各自

永久居民与给予

各自国民实质上

相同的待遇。在

我国,我们一般

理解永久居民与

具有中国国籍的

自然人在影响投

资的措施方面并

不具有相同的待

遇,因此,仅享有

一缔约国永久居

留权的自然人到

中国投资应该不

属于RCEP里约

定的“投资人”。

1、为该缔约

方的国民或公民;或

2、享有该缔

约方永久居留权的

自然人,前提是该缔

约方和投资所在地

的另一缔约方均承

认永久居民权制度,

并且在影响投资的

措施方面缔约方给

予各自永久居民与

给予各自国民实质

上相同的待遇。

事项

国民待

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法》

君合简评

第三条国民待

一、在投资的设立、

取得、扩大、管理、经

营、运营、出售或其他

《外商投资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

法》明确了外商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

投资实行准入前

单管理制度。

国民待遇加负面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

清单管理制度,

即只要是在负面

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

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

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

者和所涵盖投资的待

遇应当不低于在类似

情形下其给予本国投

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

清单之外的外商

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

投资,给予外国

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

投资者国民待

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

遇。

目前,我国现

行有效的负面清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

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理措施。

二、为进一步明确,

一缔约方根据第一款

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

单包括:(1)国

家发改委和商务

部于2019年发

布的《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适用

于内资和外资);

(2)国家发改委

和商务部于202

0年7月23日发

所给予的待遇,对于中

者批准发布。

央以外的政府层级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言,指不低于作为该缔

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

约方一部分的该政府

在类似情形下给予其

投资者或投资的最优

惠待遇。

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条例》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布的《外商投资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准入特别管理措

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

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

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

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

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

则实施管理。

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下

称“2020年外资

全国版负面清

单”);和(3)

2020年发布的

《自由贸易试验

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适用于自贸区

范围内的外商投

资,下称“2020

年外资自贸区负

面清单”)。

我国在RCEP

项下承诺了对缔

约方投资人的国

民待遇,但是通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过列于附件二

(中国服务具体

承诺表)以及附

件三(中国投资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承诺表)的负面

清单形式,对于

部分投资事项采

取了保留和不符

措施。对于未在

附件二或附件三

清单里列明的投

资,实行国民待

遇。

最惠国

待遇

第四条最惠国

待遇

一、在投资的设立、

取得、扩大、管理、经

营、运营、出售或其他

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

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

无针对国别歧视性的规定《外商投资

法》以及商务部

于2020年9月

19日发布的《不

可靠实体清单规

定》均无针对外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者的待遇应当不低于

其在类似情形下给予

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

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

投资待

国投资者国别的

歧视性规定。

第五条投资待

一、每一缔约方应

当依照习惯国际法外

国人最低待遇标准给

予涵盖投资公平公正

待遇以及充分保护和

安全。

二、为进一步明确:

(一)公平公正待

遇要求每一缔约方不

得在任何司法程序或

行政程序中拒绝司法;

(二)充分保护和

安全要求每一缔约方

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

《外商投资法》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

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

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投资待遇

方面,《外商投资

法》仅有外国投

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的原则性

规定。

RCEP项下

明确了应依照

习惯国际法外

国人最低待遇

标准给予外国

投资者公平公

正待遇、充分

保护和安全。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确保涵盖投资的有形

保护与安全;以及

(三)公平公正待

遇和充分保护和安全

的概念不要求给予涵

盖投资在习惯国际法

关于外国人最低待遇

标准之外或超出该标

准的待遇,也不创造额

外的实质性权利。

三、认定一项措施

违反本协定其他条款

或另一单独的国际协

定并不能证明该措施

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禁止业绩要

第六条禁止业绩

要求

一、任何缔约方不

得就其领土内缔约另

一方投资者的投资进

《外商投资法》RCEP本条

约定明确了缔

约国在若干方

投资者施加或

强制执行业绩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外国

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

面不得对外国

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

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

要求。而《外商

投资法》仅在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行设立、取得、扩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知识产权方面

管理、经营、运营、出责任。

售或其他处置方面施

加或强制执行以下要

求(为进一步明确,各

缔约方可以维持现行

措施或采取不符合其

在本条项下义务的新

的或更具限制性的措

施,这些措施列在附件

三(服务与投资保留及

不符措施承诺表)承诺

表清单一和清单二

中):

(一)出口一定水

平或比例的货物;

(二)达到一定水

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

(三)购买、使用其

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

有禁止性规

定。因此,RCE

P在禁止业绩

要求方面对投

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

资者的保护力

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

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

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

术。

度更大。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给予其领土内生产的

货物优惠,或向其领土

内的人购买货物;

(四)将进口产品

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

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

与该投资者的投资有

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

联系;

(五)通过将销售

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

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

系,以限制该投资生产

的货物在其领土内的

销售;

(六)向其领土内

的人转让特定技术、生

产流程或其他专有知

识;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七)仅从该缔约

方领土内向一个特定

地区市场或世界市场

提供投资所生产的货

物;或者

(八)对于在施加

或强制执行该要求时

业已存在的任何许可

合同,或投资者与缔约

方领土内的人自由达

成的任何未来的许可

合同,规定一定比率或

金额的特许费,只要实

施或强加该要求的方

式构成一缔约方在行

使非司法性质的政府

职权下对该许可合同

的直接干预。为进一步

明确,当许可合同由投

资者与一缔约方订立

时,本项不适用。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二、任一缔约方不

得就其领土内的缔约

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

在设立、取得、扩大、

管理、经营、运营、出

售或其他处置方面,要

求以遵守下列要求作

为获得或继续获得优

惠的条件:

(一)达到一定水

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

(二)购买、使用其

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

给予其领土内生产的

货物优惠,或向其领土

内的人购买货物;

(三)将进口产品

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

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

与该投资者的投资有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

联系;或

(四)通过将该销

售与出口产品的数量

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

联系,以限制该投资生

产的货物在其领土内

的销售。

三、(一)第二款不

得被解释为阻止一缔

约方将在其领土内确

定生产地点、提供服

务、培训或雇佣员工、

建设或扩大特定设施、

开展研发的要求,作为

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

在其领土内的投资获

得或者继续获得优惠

的条件。

事项

高级管理人

员和董事会

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第七条高级管

理人员和董事会

一、缔约方不得要

求属于涵盖投资的该

缔约方的法人任命某

一特定国籍的自然人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二、一缔约方可以

要求属于涵盖投资的

该缔约方的法人的董

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

大部分成员具有特定

的国籍或为该缔约方

领土内的居民,前提是

该要求不得实质性损

害投资者控制其投资

的能力。

目前,除2020年外资全国

版负面清单和2020年外资自

RCEP允许

缔约方境内法

人针对董事会

会成员有一定

程度的国籍歧

不允许对担任

高级管理职务

籍歧视性规

定。

我国《公司

法》定义的“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如果法

定代表人、校长、

主要行政负责人

被视为“高级管

理人员”,则20

贸区负面清单中要求通用航空以及任何委员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

公民担任,以及学前、普通高中视性规定,但

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

办学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的自然人有国

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等规定

外,《外商投资法》以及《公司

法》项下均不包含针对外籍自然

人担任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

理职务的歧视性规定。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20年外资全国版

负面清单和202

0年外资自贸区

负面清单中针对

航空公司法定代

表人以及中外合

作办学的校长或

者主要行政负责

人必须是中国人

的歧视性规定,

似乎与RCEP的

约定不符。

保留和不符

措施

第八条保留和

不符措施

一、第十章第三条

(国民待遇)、第十章

第四条(最惠国待遇)、

第十章第六条(禁止业

绩要求)以及第十章第

无此规定RCEP附件

三以负面清单

的方式列举了

不适用其第十

章第三条(国

民待遇)、第十

章第四条(最

惠国待遇)、第

十章第六条

(禁止业绩要

求)以及第十

章第七条(高

级管理人员和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和

董事会)不得适用于:

(一)一缔约方在

下列政府层级维持的

任何现行不符措施:

董事会)的投

资,对于该等

投资仍适用

《外商投资

法》的相关规

定。

1、中央政府

层级,由该缔约方在

其附件三(服务与投

资保留及不符措施

承诺表)承诺表清单

一中列明;

2、地区政府

层级,由该缔约方在

其附件三(服务与投

资保留及不符措施

承诺表)承诺表清单

一中列明;或者

3、地方政府

层级。

(二)第(一)项所

指的任何不符措施的

延续或即时更新;以及

(三)第(一)项所

指的任何不符措施的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修订,只要:2.对于澳

大利亚、文莱、中国、

日本、韩国、马来西亚、

新西兰、新加坡、泰国

和越南,就涉及第十章

第三条(国民待遇)、

第十章第四条(最惠国

待遇)、第十章第六条

(业绩要求)和第十章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

和董事会)而言,该修

订不降低与修订即刻

前已经存在的措施的

一致性。

三、尽管有第一款

第(三)项第2目的规

定,在本协定生效后五

年后,第十章第三条

(国民待遇)、第十章

第四条(最惠国待遇)、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第十章第六条(禁止业

绩要求)和第十章第七

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

事会)不得适用于第一

款第(一)项所指的任

何不符措施的修订,只

要该修订不降低措施

在本协定生效之日与

第十章第三条(国民待

遇)、第十章第四条(最

惠国待遇)、第十章第

六条(禁止业绩要求)

和第十章第七条(高级

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的

一致性。

转移第九条转移

一、每一缔约方应

当允许所有与涵盖投

《外商投资法》针对投资转

移,《外商投资

第二十二条外国投资

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

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

法》和RCEP均

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

规定了一些保护

资有关的转移自由且

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

RCEP的规

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

措施,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无迟延地进出其境内。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

该等转移包括:

(一)投入的资本,

包括初始投资;

(二)利润、资本所

得、股息、利息、技术

许可使用费、技术援助

和技术及管理费、许可

费以及涵盖投资产生

的其他经常性收入;

(三)出售或清算

全部或任何部分涵盖

投资的所得;

(四)根据包括贷

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

支付的款项;

(五)根据第十章

第十一条(损失的补

偿)和第十章第十三条

定更加详细,且

明确规定了针对

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

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

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

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

自由汇出。

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投资者转移的例

外情形,较《外商

投资法》更有实

际操作性。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征收)所获得的款

项;

(六)因任何方式

解决争端而产生的款

项,包括司法判决、仲

裁或争端方达成的协

定;以及

(七)与涵盖投资

有关的外籍员工的收

入和其他报酬。

二、每一缔约方应

当允许与涵盖投资有

关的转移以任何可自

由使用的货币按照转

移时现行的市场汇率

进行。

三、尽管有第一款

和第二款的规定,一缔

约方可以通过公正、非

歧视和善意的适用与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下列事项有关的法律

和法规,以阻止或延迟

转移:

(一)破产、资不抵

债或保护包括雇员在

内的债权人的权利;

(二)证券、期货、

期权或其他衍生品的

发行、买卖或交易;

(三)刑事或刑事

犯罪以及追缴犯罪所

得;

(四)在为执法或

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必

要协助时,对转移进行

金融报告或备案;

(五)确保遵守司

法或行政程序中的裁

定、命令或判决;

(六)税收;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七)社会保险、公

共退休金、养老金、强

制储蓄计划或提供退

休金或类似退休福利

的其他安排;

(八)雇员的遣散

费;以及

(九)该缔约方中

央银行和其他主管机

关要求的登记和其他

手续要求。

特殊手续和

信息披露

第十条特殊手

续和信息披露

一、只要此类手续

并不实质性损害该缔

约方根据本章向另一

缔约方的投资者以及

涵盖投资提供的保护,

第十章第三条(国民待

遇)不得解释为阻止该

《外商投资法》RCEP和《外

商投资法》的

规定无实质区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

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

别。

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

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

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

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缔约方采取或维持与

涵盖投资相关的特殊

手续的措施,包括要求

该涵盖投资系根据其

法律或法规合法设立。

二、尽管有第十章

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

报送。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

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

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

第三条(国民待遇)和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

第十章第四条(最惠国供。

待遇)的规定,一缔约

方可以仅为信息收集

《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外国投资者或

或统计的目的,要求另

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

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或

其涵盖投资提供与该

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

投资有关的信息。该缔

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约方应当尽可能保护

已提供的任何保密信

息不受任何可能损害

投资者或涵盖投资的

合法商业利益或竞争

地位的披露的影响。本

款不得解释为阻止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

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

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

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信息

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

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缔约方以其他方式获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取或披露与其公正、善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

意地适用其法律和法

规有关的信息。

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

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

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

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

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损失的补偿对于因武装冲突、

内乱或者国家紧急状

态使其领土内的投资

遭受损失而采取或维

《外商投资法》针对缔约国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

投资者损失的补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

偿,RCEP的约定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

相当于最惠国待

持的措施,每一缔约方

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

遇和国民待遇。

应当给予另一缔约方

投资者或者其涵盖投

资不低于在类似情形

的各类合同。

相较于RCE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P,《外商投资法》

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

包含对于外国投

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

资者进行补偿的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下给予下列投资者或

其投资的待遇:

(一)该缔约方本

国的投资者及其投资;

以及

(二)任何其他缔

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

者及其投资。

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原则性规定,不

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涉及外国投资者

补偿。

《实施条例》

与本国国民享受

的补偿进行比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

或者不同国籍的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

外国投资者享受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

的补偿进行比

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

较。

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

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

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

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

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

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第十三条征收

一、缔约方不得对

涵盖投资进行直接征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

第二十条国家对外国投资

法》和RCEP均

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用。在特

包含对外国投资

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者的投资不实行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收或国有化,或通过与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征收的规定。相

之等效的措施进行征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较于《外商投资

收或国有化(本章以下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法》,RCEP的约

简称“征收”),除非: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定更详细,征收

(一)为了公共目

的;

(二)以非歧视的

方式进行;

(三)依照第二款

和第三款支付补偿;以

(四)依照正当法

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

律程序进行。

二、第一款第(三)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

项提及的补偿应当: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一)无延迟支付;

(二)相当于公开

宣布征收时或者征收

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

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的补偿。

《实施条例》

补偿的范围和支

付方式更明确。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外国投

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公平市场价值,两个时

间以较早者为准。(本

章以下简称“征收之

日”);

(三)不反映任何

因征收意图提前公开

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以

(四)可有效实现

和可自由转移。

三、如发生迟延,支

付的补偿应当包括依

照实行征收的缔约方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的适当利息,只要此

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在

非歧视的基础上适用。

五、尽管有第一款

至第三款的规定,任何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与土地相关的征收措

施应当由实行征收的

缔约方现行的法律和

法规界定,并且为补偿

的目的以及在支付补

偿款时,应当依据上述

法律和法规。此类补偿

还应当遵循上述与补

偿金额有关的法律和

法规此后任何的修订,

只要此类修订遵循土

地市场价值的一般趋

势。

安全例

第十五条安全例

尽管有第十七章第

十三条(安全例外)的

规定,本章的任何规定

不得解释为:

《外商投资法》皆为原则性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外商投

规定,无实质性

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

区别

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

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

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一)要求一缔约

方提供或允许获得其

确定披露会违背其基

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

息;或者

(二)阻止一缔约

方为下列目的适用其

认为必要的措施:

1、履行其维

持或恢复国际和平

或安全的义务;或者

2、保护其自

身根本安全利益。

投资促进

投资便利化

缔约方应当通过以

下方式努力促进和提

高本地区作为投资地

区的认知:

(一)鼓励缔约方

间的投资;

《外商投资法》皆为原则性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规定,无实质性

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区别

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

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

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

作。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二)在两个或多

个缔约方之间组织联

合投资促进活动;

(三)促进商业配

对活动;

(四)组织和支持

举办与投资机会以及

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关的各种介绍会和

研讨会;以及

(五)就与投资促

进有关的其他共同关

心的问题进行信息交

流。

第十七条投资

便利化

一、在遵守其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每一缔

约方应当努力便利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

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

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

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

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

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

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

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

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

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

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

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

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约方之间的投资,包括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

通过:

(一)为各种形式

的投资创造必要的环

境;

(二)简化其投资

申请及批准程序;

(三)促进投资信

息的传播,包括投资规

则、法律、法规、政策

和程序;以及

(四)设立或维持

联络点、一站式投资中

心、联络中心或其他实

体,向投资者提供帮助

和咨询服务,包括提供

经营执照和许可方面

的便利。

二、在遵循其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一缔约

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

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

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

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

开放。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方在第一款第(四)项

下的活动在可能的范

围内可以包括帮助任

何其他缔约方的投资

者和涵盖投资通过以

下方式与政府机构友

好地解决在其投资活

动中产生的投诉或不

满:

(一)接收并在可

能的情况下适当考虑

投资者提出的、与影响

其涵盖投资的政府行

为有关的投诉;以及

(二)在可能的范

围内提供帮助,以解决

投资者在与涵盖投资

相关的方面遇到的困

难。

事项RCEP第十章

《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君合简评

三、在遵守其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每一缔

约方可以在可能的情

况下,考虑建立机制,

以解决向影响另一缔

约方投资者经常发生

问题的相关政府机构

提出建议。

四、缔约方应当努

力便利其各自主管机

关之间举行会议,通过

交流信息和方法,更好

地便利投资。

五、本条规定不受

本协定项下的任何争

端解决程序的约束或

影响。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7:32: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2654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