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探析

更新时间:2025-12-21 12:58: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重庆最低工资上调)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探析

摘要:沈宗灵先生曾提出:“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

推理作为特定法律工作者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和证成方

法,已为司法实务部门广泛认可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有力

武器。广义上的法律推理以狭义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以及判决推理为

三种类型及阶段,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

关键词:法律推理;事实推理;判决推理;司法公正

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狭义的法律推理是运用“情境思维”的方

法或“个别化的方法”来解读或者解释法律,从已知或者假定的法律

语境出发推断出法律意思或者含义的推论,是一个在法律语境中对法

律进行判断或推断的过程[1]。广义上的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规定为

大前提,以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综合运用各种具体的逻辑推理,

推导出具体案件的裁决、判处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2]39。笔者认为

可以泛称为司法推理,包括了法律推理、①事实推理和判决推理。

以广义的法律推理为研究视角,法律推理自身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逻

辑方法向审判制度演进的过程。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法

律推理在解决社会纠纷或者法律争议的功能愈加突出而成为保障司

法公正的必由之径。本文拟通过对广义法律推理内含的三种不同推理

的分析探讨法律推理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一、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

广义的法律推理包括了狭义的法律推理、事实推理和判决推理。三种

推理环环相扣构成了审判过程中的三个阶段,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

的方法为司法公正的实现保驾护航。不难发现,狭义法律推理是其中

的首要环节,也是另外两个环节能够启动的前提。

狭义的法律推理是运用情境思维的方法或个别化的方法来解读或者

解释法律,从已知或者假定的法律语境出发推断出法律意思或者含义

的推论[1]。此处所谓“情境思维”的方法以及“个别化的方法”,即

王洪先生所定义的在成文法条文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开放性的情况下,

考察条文或词句的法律语境,并以这些语境为线索和依据,判断或推

论出法律条文的意思或含义[3]89。这也与中国法律界所推崇的法律

推理类型不谋而合。

根据中国法律界的主流倾向,法律推理的类型采用了博登海默的两分

观点,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形式推理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不具

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运用形式推理可以把握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以

及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推理关系,而从一些法律规范合乎逻辑地退出

另一些法律规范。而实质推理重视对法律的目的或价值重构,即法律

的目的和价值推理,强调法官造法,追求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追求

法律与当代社会的价值相契合[4]。按照博登海默的研究,实质推理

适用必有三种情况:第一,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第二,

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第三,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

件明显不合理[5]449。而这三点归结起来就是在法律存在不确定性的

情况下所进行的推理,而这种推理正如它的名字一样从实质上保卫着

司法的公正。

首先,法律推理排除了形式推理的刻板教条,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综合

考虑法律的初衷,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来看一个案例。一个16岁的

男孩,游过哈列姆河之后,爬上岸边的一块跳板。当他站在跳板上,

准备跳水时,被从电线杆上落下来的高压电线碰到,触电而死,坠入

河中。这条高压线属纽约中央铁路局所有,所以孩子的父亲向纽约中

央铁路局提出赔偿诉求。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在辩论中提出了相反的

推理:铁路一方律师提出,男孩在出事时好比是处于侵入私人土地者

的地位,业主对他不负有照看责任。原告律师则称,跳板上下的空间

是共有的,男孩应被类比为在公路上的过路人。下级法院采纳被告的

类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上级法院则接受了原告的观点,撤

销了原判决。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认为,这两种类推在逻辑上都是成

立的,它们有各自的法律依据,然而结论却截然相反。这种情况下,

法官就很难借助于固有的形式推理作出结论,而必须考虑案件的具体

情况,以道义和公正的要求为约束,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其次,实质推理承认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法官自律的要求推

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司法公正,

就必须由以法官为核心的职业法律体在法学原理和方法的指导下,

进行严密的推理活动,形成符合社会正义和法治社会要求的理性思维

模式,填补法律漏洞,对法律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司法若要实现公

正,首先就要实现自治。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法官而言,这种自治包括了自由裁量的自治,同样也包括了严格

约束的自律。2010年12月6日我国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其正确履

行法律的职责。

二、事实推理与司法公正

事实推理是关于事实的推论,是关于实际事情及其之间的关联的推

论,是从一些事实命题出发得出另外一些事实命题的推论,是探寻与

发现事实真相的推论。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必须通过事实推理,

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一系列判断以确定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

[2]69。事实的认定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核心,是整个法律推理

过程的小前提,需经过理性反思和逻辑推理方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

相,事实判断的正误直接关系到结论的真伪。因此,事实推理对于司

法公正存在着多方面的意义。

首先,逻辑方法的运用保证了证据的可靠性和事实推理的可靠性,从

而保证整个法律推理的可靠和判决的公正。对事实认定的方法包括了

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二者都是事实认定不可或缺的方法。正如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规定: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

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

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

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各种规制法官司法行为的

制度尚待完善的大环境下,逻辑推理较之于经验法则便更显其科学性

与客观性。例如,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判断证据可靠性的逻辑方法

有很多,其中一种就是充足理由判定法[2]73。这是根据逻辑学的充

足理由律而判定证据的一种方法,主要针对“意见证据规则”所限制

的言词证据进行思维领域的否定性判断,相比于单纯依靠经验进行的

否定要有力很多。

其次,事实推理主体的多元性,推动对抗制庭审模式的完善,通过法

律推理的竞争,促进司法公正。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能够进行事

实推理的主体并不只限于法官这一类体。警察、律师、检察官、当

事人等等都在自己的思维活动或者法庭活动中进行自己的事实推理,

这些推理而得出的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差异,甚至大相径庭,但是通过

不断的调查、辩论最后能够得出最接近真相的事实。这样的多元主体

的存在,呼唤着对抗制庭审模式的适当引进,通过对抗制模式激烈的

争辩和各种推理之间的竞争,使法官能够收集到准确而有效的信息,

从而使法官的事实推理达到最大限度的可靠,促进审判走向司法公

正。

三、判决推理与司法公正

判决推理是将法律适用或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推论,是对案件事实进行

司法归类的推论,是根据确定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案件或纠纷的推

论,是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结合与该事实相吻合的法律规定,得出

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3]155。判决推理在成文法国家里主要表现为演

绎推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段论推理。前文所述的法律推理的结

果是这个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而事实推理的结果是小前提,由此而

得出结论的过程就是这里的判决推理。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判决结果的

作出,是司法公正与否最显著的标志。

首先,判决推理的模式为司法判决的形成提供有效的形式依据,确保

了形式上的公正。正如上文所及,判决推理是三段论推理的完美诠释,

也是前文所说法律推理的两分法中的形式推理。在大肆强调实质推理

对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法治价值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作为逻辑推理基

本形式的形式推理依然不失其基础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白无误、体系

完备、没有漏洞冲突,事实认定准确的前提下,确保公正最有利的手

段就是严格的三段论推理形式,它正如实体正义之外的程序正义一

样,从形式上规制了法官的司法行为,保证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

就像波斯纳所言:“三段论的推理非常有利,又为人熟知,因此苛求

自己的活动看上去尽量客观的律师和法官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使法律

推理看上去尽可能像是三段论。”[6]50

其次,判决推理形成的过程外化成书面形式,在判决书中显示,有利

于判决理由公开,增强判决结果的权威和公信力。南京彭宇案的判决

结果挑战了世人的道德底线,但在判决书制作历史上却写下了浓墨重

彩的一笔,原因就在于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理由以及心证形成

过程的公开。将判决推理的形成过程以书面的形式向大众公开,一方

面约束了法官在推理过程中的行为,使其避免应付了事转而认真进行

推理思考,并进行严谨的整理而最终形成高质量的判决文书;另一方

面对说理的论证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司法的监督,能够有效地促进司

法的公开、公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广义上的法律推理以狭义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以及判决推

理为三种类型及阶段,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在科学与法

治日益发达的今天,司法活动不再单纯地关注具象的物质性技术,转

而更加重视抽象的意识性活动的可靠与否。作为研究法律思维与论证

的法律逻辑学科,也以新的角度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与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王洪.论制定法推理[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1,(4).

[2]缪四平.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王洪.逻辑的训诫[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印大双.中国法律推理研究现状与展望[J].江汉论坛,2009,(5).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M].张智仁,译.上海:上海人

民出版社1992.

[6][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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