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5-12-19 18:25: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妇女节放假吗 国家规定)

名词解释

1、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

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也称,建设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

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的权3、合同: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活动,同社会经济发展

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5、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中介服

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6、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调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

惠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7、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这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中而产生

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8、责权利相一致:

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9、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

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建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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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与义务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

是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结果。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

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

动的参与者。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现实和事实。

行政行为: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

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

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建设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等衔接

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

体系。

19、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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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有关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

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

一种制度。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

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既具

有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又具有平等性和从属性的社会关系。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

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指安全生产方面法律规范,除包括狭义

的安全生产法之外,还包括与其配套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担保法》: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

动中,债务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

法规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

押、留置和定金。

27、工程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

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

28、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

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9、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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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

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债务人提交给债务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

式。

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不谨慎投标而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投标人中标

后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保险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税务管理:从狭义上讲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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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

依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

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

一种管理活动。

企业法律地位: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义务。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

标,确定城乡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空间

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管理: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详细规划被批准后

城市当局对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用地的管理和城市

各项建设的管理。广义的城市规划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

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有关工作的管理。

《城市规划法》: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指国家为调整在城市规

划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

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

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专义的城市规划法是特指全国人

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

城乡规划实施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3、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

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4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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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

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

证。

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

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

期限,一般均不超过两年。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

批准,但在批准书上都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一般而言,人口较稠密

的地区称为城市(city),一般包括了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

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

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

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有关

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

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51、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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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

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

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

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

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

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

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

拍卖:又称竞拍,有些地方也叫“拍让”,它是指土地所有者

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

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

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招标: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

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选择出让和收取出让金

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

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

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56、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

商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57、挂牌交易: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出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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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为了避免价值流失经常采用的交易形式。是指出让人发布

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的交标的交易条件在指

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

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

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

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军事用地:一般应包括军队营区,国防工程设施、后勤基地、

军事训练和试验基地用地、军用机场、港口等军事交通用地,

但不应该包括军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

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

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

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

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

付租金的行为。

6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

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65、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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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受让人丧

失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

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

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

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1]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

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

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

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

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

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

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

行为。

71、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

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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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交易标准和条件,提出

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

种文书。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

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

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

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

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

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阶段:

议标:亦称为非竞争性招标或称指定性招标。这种方式是业

主邀请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承包商来直接协商谈判。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

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

许个人参加投标。

78、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

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因为评标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

准和方法进行的。

79、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按照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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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

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

现场考察:招标人在投标须知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

场考察。

标前会议: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以书面形式提

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可以及时给予书面解答,也可以留待

标前会议上解答。

开标: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人出席的

情况下,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包括投标函件),宣布投标人(或

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价格的修改的过程。

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进行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

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定标:也即授予合同,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定标

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由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

决。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决定中标人,

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现授标意向书,通

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86、竞标:是基于传统的竞标方式,即卖家将所售物品卖给最高

出价者。

87、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投标中对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招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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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招标人组织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进行

预先审查,确定有资格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名单,并向合格的

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向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未通过资格预

审申请通知的过程。

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询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部分向

投标人所作的询问。

标底:是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那一部分工程或

设备,或工程和设备都有而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

不等于工程(或设备)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

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

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

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

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

成的行为。

93、

94、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

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95、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

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96、《建筑法》: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97、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

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

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

98、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公

司),接受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其部分项目管理工

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控制的专业化

管理服务活动。

99、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防治制度。

100、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

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种管理制度。

101、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

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文件的活动。

102、工程勘察:研究和查明工程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

及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综合性应用科学。

是人们运用科技知识和方法,有目标地创造工程103、工程设计:

产品构思和计划的过程,几乎涉及到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

10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5、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登记注

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

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

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06、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

业务的人员。

107、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是指在严格遵守技术标准法规

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资金、资源、技术、环境条件的制

约,使设计项目能更好地满足业主所需功能和使用价值,充分

发挥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

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108、工程建设标准:

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09、项目建议书:是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

目前广泛应用于项目的国家立项审批工作中。它要从宏观上论

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

投资建议。项目建议书的呈报可以供项目审批机关作出初步决

策。它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

基础。

110、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

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

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

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

111、监理:为实施承包合同,由业主组建或选择监理工程师单位

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生产(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

作。

112、合同管理: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

1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

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114、恢复施工:是指把已中止施工的工程恢复正常运作。

115、中止施工:是指在工程进行或者工作过程中出现非常规的问

题或者状况,为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避免事故加重,出现人

员伤亡等,工程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停止施工的决定,向

上级领导汇报相关情况,等待事故解决的行为。

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项目116、项目经理:

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

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

117、关键岗位(建筑持证上岗制):建筑行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

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

上岗。

118、项目经理责任制: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工程总承包项

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根据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

范》的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119、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20、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21、宏观管理:是指组织或机构在本组织或机构范围内进行的,

对本组织或者机构内的资源进行调整和改善,以促进组织或机

构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为目的的管理过程。

122、微观管理:亦作微观管理学、微管理学、微管理或显微管理

学,是商业管理的一种管理手法,与宏观管理的理念相反。

1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

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

施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124、保修期限: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

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

125、损害赔偿: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及缺陷工程以

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126、事故报告:

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7、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责任,

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即为“事故调查”

(AccidentInvestigation)。

128、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

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

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

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129、审核: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

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130、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

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131、市政工程设施:是市政府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

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

定的条例,共有27条,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

132、城市道路: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

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

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

133、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组织生产和安排生

活所必需的交通设施。

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流或防护规134、城市防洪:

划的一部分。

135、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

施。

136、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

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137、城市公用事业:主要是指城市在供水、供热、供气、供电、

公共交通等方面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基础性服务的公共

设施及其管理。

138、节约用水:是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

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科学、合理、有计划、

有重点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发明于19世纪70年代,139、电力:

电力的发明和应用掀起了第二次工业化高潮。

140、电气化: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生活广泛使用电力。

141、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及其郊区范围内,为方便公众出行,

用客运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

市公共交通对城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

展影响极大,也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taxi城市中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的租乘汽142、出租汽车:

车。出租汽车的车型主要是轿车,也有普通客车、旅游客车和

客货两用车。

143、公交优先:是社会服务窗口行业,驾驶员的举止言行代表了

省会城市的形象,良好的社会风气通过流动的公交车厢传播。

加强对公交职工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认真践行“八荣八耻”,

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的必然要求。

144、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的,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通常

称其为主体)并对该事物会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通常

称其为客体),即环境是指相对并相关于某项中心事物的周围事

物。

145、城市环境:是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而创造出来的高度人工化

的生存环境。

146、城市污染:是在城市的生产和生活中,向自然界排放的各种

污染物,超过了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遗留在自然界,并导致

自然环境各种因素的性质和功能发生变异,破坏生态平衡,给

人类的身体、生产和生活带来危害。

l

造成水的使用147、水污染:由有害化学物质(harmfulchemica)

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

148、城市噪音: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

动时发出的声音。在一定环境中不应有而有的声音。泛指嘈杂、

刺耳的声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

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

都属于噪声。

149、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排入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

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150、城市公共厕所:是指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

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车站、码头、影剧院、体

育场馆、办公楼等)的附设公厕。

151、生活废弃物:即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

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

生的垃圾。

是指城市区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152、城市园林:

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造而

成为一个十分优美的自然环境和休息境园。

153、城市园林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城

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是城市堤防的组成部分,它的顶部标高,是为了防御154、防洪墙:

城市的设防标准的洪水,而不是防御经常性的洪水。

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155、房地产:

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

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

156、房地产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这类财产而发生

的,符合房地产法律规范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房地产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157、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158、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

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

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159、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

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

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

偿的活动。

就是房屋拆迁人依照国家拆迁安置标准,对拆迁160、货币拆迁:

人以货币支付形式对拆迁人居住利益的一种补偿。

161、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用于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

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63、房屋租赁: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

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

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

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16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

出租人的协议。

165、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

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166、产权管理:在一定的环境下,为达成组织的最佳目标,对组

织所能支配的产权资源进行有效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

求高效率运行的一种综合性活动。

167、产籍:通常所指的地籍、产籍、房地产籍是同一概念。它是

指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状况的调查与记录,

包括了土地产权的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等内容。具体来讲,是

对在房地产调查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图表、证件等登记资料,

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

168、产籍管理:一般来讲,产籍管理是产权管理的组成部分,产

籍管理部门隶属于产权管理机构。产籍管理应与产权管理协调

一致,实行集中统一下的分级管理,即谁受理房产登记。

169、物业管理: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

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

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170、《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

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171、工程索赔:

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

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

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172、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

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

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

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173、仲裁协议: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

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

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174、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175、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

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176、原告: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

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

177、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

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

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178、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

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

一人。

179、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

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180、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

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

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181、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

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

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

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

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182、执行:贯彻施行;实际履行。执行命令,执行任务。

183、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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