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无知的法律修辞研究

更新时间:2025-12-19 11:39: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江歌案件)

2018年第2期

第36卷

(总第193期)

JOURALOFGUIZHOUUIVERSITYOFEGIEERIGSCIECE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O.2,2018

Vol.36

Generalo.193

诉诸无知的法律修辞研究

夏卫国

(山东大学威海哲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山东威海264209)

摘要:诉诸无知推理形式是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论证模式的抽象统称。谬误的修辞含义就是公式A在

穷尽所有可能状态下,前提不能必然推出结论;如果认识主体强行从前提推出结论,认识主体的推理公式A

就是一个谬误,其说服力仅此而已。基于谬误的修辞定义,诉诸无知谬误的修辞含义就是在穷尽所有可能

状态下,“不能证明A为真,必然推出A为假”,或者“不能证明A为假,必然推出A为真”,在经过检验之后,有

一些具体诉诸无知论证模式成立,另一些具体的诉诸无知论证模式不成立,它并不是前提在穷尽所有可能

状态下能够必然推出结论的,因此,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是诉诸无知推理形式在法律领域内的具体论证模

式,它们的关系应该是推理形式相同,论证层次不同,上位概念规约下位概念的关系。

关键词:不同抽象层次的推理;诉诸无知谬误;无罪推定、有罪推定的论证模式;规约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239(2018)02-0048-07

在法律方法和逻辑社会文化研究领域,诉诸无知推理形式与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论证模式联系

在一起。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逻辑基础是诉诸无知谬误,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的逻辑

基础不是诉诸无知谬误,有罪推定的逻辑基础是诉诸无知谬误。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的逻辑基础是

常识推理。可以说,当下学术界关于诉诸无知推理形式和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论证模式的研究争论

不断,困惑并未消除。本文从法律修辞角度探讨诉诸无知推理形式和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论证模式

的“说服力”法律适用问题,应该是目前研究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希冀进行系统性梳理与澄清,从

而能够真正自觉地理解和运用诉诸无知推理形式和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论证模式。

一、“诉诸无知”推理形式和“无罪推定、有罪推定”的论证模式[1]

诉诸无知推理形式如下:

第一,由于不能证明命题A为真,所以,A为假。

第二,由于不能证明A为假,所以,A为真。

无罪推定的论证模式:

不能证明被告A有罪,所以,A无罪。

有罪推定的论证模式:

不能证明被告A无罪,所以,A有罪。

无罪推定的论证模式可以抽象表达为诉诸无知推理形式:

由于不能证明命题“被告A有罪”真,所以,“被告A有罪”假。

有罪推定的论证模式也可以抽象表达为诉诸无知推理形式:

收稿日期:2017-12-12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项目“基于现代逻辑应用的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项目编号:16CZXJ14。

作者简介:夏卫国(1972-),男,江西永丰人,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山东大学(威海)哲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应用理论等。·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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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能证明命题“被告A无罪”真,所以,“被告A无罪”假。

需要注意的是,诉诸无知推理形式和无罪推定、有罪推定的论证模式不是同抽象层次的推理,

而是不同抽象层次的推理。诉诸无知推理形式是无罪推定、有罪推定等相关论证模式的抽象统称。

也就是说,诉诸无知推理形式是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论证模式的上位概念,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论

证模式是诉诸无知推理形式的下位概念。但是,有学者认为,“单纯从论证形式的角度,我们不能

分析挖掘出诉诸无知论证这类非形式谬误形成的根本原因。由此,即便无罪推定和诉诸无知论证包

含相同的论证形式,也绝不能由此认定二者的实质相同,绝不能由此断言无罪推定就是逻辑上的

‘诉诸无知’”。

[2]37

我不同意“单纯从论证形式的角度,我们不能分析挖掘出诉诸无知论证这类非形

式谬误形成的根本原因”,而是认为“单纯从论证形式的角度,我们能够分析挖掘出诉诸无知论证这

类非形式谬误形成的根本原因”,由此可以把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论证模式的合理性分析出来,试图

把“推理形式相同,论证模式不同”统一起来认知,而不是简单“割裂”。

二、重言式(逻辑真理)的角度

依据重言式(逻辑真理)的语形和语义性质,谬误可得到清晰认知。

真值表可以判定任一真值形式A是否为重言式,或矛盾式,或可满足式(可真式)。定理如下:

[3]

第一,公式A是可满足式当且仅当公式A在真值表中至少有一行的取值为真(见表1)。

表1A=(p(p∨q)→q的真值表

pqp∨q

T

T

T

F

p(p∨q)

T

T

F

F

p(p∨q)→q

T

F

T

T

∨∨

F

F

F

T

T

T

F

F

T

F

T

F

第二,公式A是重言式当且仅当公式A在真值表中各行的取值都为真(见表2)。

表2A=(p(p∨q))→q的真值表

pqpp∨q

T

T

T

F

p(p∨q

F

F

T

F

(p

∨∨

(p∨q))→q

T

T

T

T

T

T

F

F

T

F

T

F

F

F

T

T

第三,公式A是矛盾式当且仅当公式A在真值表中各行的取值都为假(见表3)。

表3A=((p∨q)

pqp∨q

T

T

T

F

F

F

F

F

(p∨q的真值表

(p∨q)((p∨q)(p∨q)

T

T

F

F

T

F

T

F

此定理可以知道,真值表方法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判定任一公式是否为重言式的可行方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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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因为任一公式A的长度是有限的,因此我们总可以在有限步之内按照上述程序构造出A的真值

表,从而判定其是否是重言式。如果一个真值形式包含三个命题变项,它的真值表显得复杂。如果

包含更多的命题变项,那么构造它的真值表就非常麻烦,由此学界发明了一种真值表的简化运用

——归谬赋值法。归谬赋值法的基本思想:为了证明一个蕴涵式是重言式,必须证明它不可能前件

真且后件假。先假设所要判定的蕴涵式前件真且后件假,并根据这个假设,给每个命题变项赋值,

使其满足前件真且后件假。在这样的赋值过程中,如果出现矛盾赋值,即必须同时给同一命题变项

既赋值真,又赋值假,那么,这说明原假设不能成立,因而它是重言式;反之,如果不出现矛盾赋

值,则说明存在一组赋值满足前件真且后件假,因而不是重言式。

[4]

按照可能世界语义学,公式A的真值形式表述如下:

第一,公式A是可满足式当且仅当公式A在穷尽所有可能状态下的,有些可能世界取值为真,

有些可能世界取值为假。

第二,公式A是重言式当且仅当公式A在穷尽所有可能状态下都取值为真。

第三,公式A是矛盾式当且仅当公式A在穷尽所有可能状态下都取值为假。

重言式也可称为逻辑真理。逻辑真理是穷尽所有可能状态下的真。从前期维特根斯坦以逻辑为

基础的世界观、真值函项理论及优范式理论等角度来看,前期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逻辑真理就是

在穷尽了所有可能状态下的真;而对逻辑真理的这种理解不仅适用于以真值函项理论为语义学的

命题逻辑,同样可推广到以个体—真值函项理论为语义学的一阶谓词逻辑,并指出用穷尽可能来

定义逻辑必然,这里的“可能”并不需要再用“必然”定义,即不会导致恶性循环,因为这里的

“可能”即“逻辑可能”,可用“无逻辑矛盾”定义,而“逻辑矛盾”可用“原子逻辑矛盾”递归

定义而来。

[5]181-183

“用穷尽可能的必然解释逻辑真理,即可适当地解释有效演绎推理的必然性,因

为前提与结论的‘必然’联系正是有效的演绎推理的根本特征,而这也就回答了有效推理如何“必

能保真”的问题。”

[5]183

基于以上重言式(逻辑真理)的语形、语义属性的分析,就为分析“谬误”确立了标准。谬误

的修辞含义就是公式A在穷尽所有可能状态下,前提不能必然推出结论,仅此而已。如果认识主体

强行从前提推出结论,认识主体的推理公式A就是一个谬误,其说服力仅此而已。基于谬误的修辞

定义,诉诸无知谬误的修辞含义就是在穷尽所有可能状态下“不能证明A为真,必然推出A为假”,

或者“不能证明A为假,必然推出A为真”,在经过检验之后,有一些具体诉诸无知论证模式成立,

有些具体诉诸无知论证模式不成立,它并不是前提在穷尽所有可能状态下能够必然推出结论的,仅

此而已。

“诉诸无知谬误是诉诸无知论证的一种滥用形式。”

[6]231

前提必然得不出结论,认知主体强行推

出,实际不能必然推出。人们在论证中仅仅根据某个论点的虚假性未被证明就轻率地断定该论点真

实,或仅仅根据某个论点的真实性未被证明就轻率地断定该论点虚假;有些打着科学的旗号从事伪

科学活动的人常常以以无知为据的手段参与科学领域的竞争,要证明我的理论不能成立,除非到

驳倒它的论据,不然,就须把它当作可能成立的理论予以接受。

举例如下:

[7]

甲:我觉得通讯、网络以及传统媒体等信息产业的高度发达一定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舒

适、快乐和自由。

乙:我觉得未必会如此,也许信息产业高度发达会带来相反的后果。比如人们的活动会减少,

心理更加烦躁;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人际关系更加淡漠;人们时时刻刻被信息包围并时时刻刻被

暴露在媒体的监控之下,以至于会觉得越来越不自由。

甲:你也只是猜测而已,不足为凭。现实是,当前的情况及发展趋势确实向着更好的方向发

展,你现在能到相反的证据吗?

甲的逻辑假设是:如果不能证明某理论错误,就等于证明它正确。然而如果当时没有人证伪他

的理论或观点,并不能意味着证实了他的理论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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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学者认为,诉诸无知推理的合理性前提和结论的“相干”有关,而诉诸无知谬误与前提和

结论的“不相干”有关。“例如,我国刑事审判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采取

‘控方证明原则’,即辩方无须证明自己有罪。换句话说,如果我把‘被告人有罪’称为命题A,那

么,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其主张命题A不成立,即为假。在这种情形下,诉诸无知

与论证结论是相干的,因此,没有犯诉诸无知谬误。只有当诉诸无知与论证结论不相干时,才犯了

诉诸无知谬误。”

[6]231

诉诸无知谬误的前提和结论的“不相干”可进一步解读为产生谬误的原因是由

“无知识”推出“有知识”。新的知识必定是衍生自某个程度的知识,我们无法从无知的状态(缺乏

证明)去肯定知识,知识不可能从无知推论得到,要习得知识,必须先知道某些事、某些知识,每

个推论合理性来自第一个前提的似真性,如果我们有理由相信第一个前提为真,那么根据人性或科

学的经验,就可以合理相信结论,除非我们拥有第一个前提的合理性,否则我们无法往下推论。

[8]221

“诉诸无知并不是诉诸一个人的愚蠢,而是诉诸没有证据‘证明’一个命题为假来表明该命题是真的

……或者,相反,它表明有些东西是假的,或者可能是假的,因为没有被证明为真。但这样的推理

是不合理的。例如我们不能证明天使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存在。”

[9]

需要注意的是,由“无”

推出“有”在某些特殊情境中是合理的,例如某些纯哲学领域的“无中生有”论证。可见,诉诸无

知谬误之因归之于“不相干”或“由无推出有”是错误的,没有充分注意到诉诸无知谬误的修辞含

义,即认知主体强行由前提推出结论,但是在穷尽所有可能状态下,前提不能必然推出结论,仅此

而已。“不相干”和“相干”并不是同抽象层次的属性。诉诸无知谬误推理形式能够“规约”无罪推

定、有罪推定等下位概念推理模式的合理性。至于这些具体的诉讼无知论证模式在哪种情境下合

理,哪种情境下不合理,需要到具体领域再分析,例如法律领域来判断推定论证模式的合理性。

三、法律的角度

我们先选取和评述学界有争议性观点基础上,分析评述它们之间的关系,再提出合理解释。

第一种观点:论证形式相同,实质相同,无罪推定的逻辑实质是诉诸无知谬误。

无罪推定的表述应该是:

被控者或者有罪或者无罪;

控诉者不能证明被控者有罪;

所以,被控者就是无罪。

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的逻辑实质是诉诸无知谬误,原因如下

[10]

:第一,推理形式错误。无罪推

定是对选言否定肯定式的误用。逻辑上“不能证明被控者有罪”不等于“被控者有罪”为假,所

以,无罪推定不是演绎地正确。同理,逻辑上“不能证明被控者无罪”不等于“被控者无罪”为

假,有罪推定也不是演绎地正确。第二,实质错误。无罪推定是对假说论证可能性的遗漏。一个待

证假说在客观上可能遇到的论证结果包括:假说证实、假说证伪和假说既不能证实也无法证伪。证

据学的推定决疑仅仅适用假说既不能证实也无法证伪情况,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否定此种情况存

在。第三,语义错误或模态解释错误。无罪推定把“可能的”、“非否证的”解释为“相信”。“不能

证实无罪”在模态上可以表述为“并非可靠地知道无罪”。“并非可靠地知道无罪”等值于“有罪是

可能的”、“有罪是非否证的”,但是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都把“K”理解为“相信”,导致荒谬。因

此,无罪推定符合逻辑学关于“诉诸无知”界定的所有特征,是一种逻辑谬误,是认识论上的一种

妥协——“明知故犯”,由此才有价值抉择的进入。如果没有意识到“推定”的价值抉择意思,无

论哪种推定都是缺乏逻辑理性的。无论法律认知多么特殊,无罪推定并未改变其逻辑本质。逻辑上

讲,无罪推定并不比有罪推定高明(都是认知上没有办法的办法),都一样的诉诸无知,但是选择无罪

推定的人们却并不是无知。无罪推定的理由归根结底是在强调人人都具有的一种先定权利:无罪免

证。拒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只能放纵官方非理性行为。与侥幸获得“否证推定有利”庇护的罪人

相比,国家法律制度照样是强大的而且是更理性的。持有此观点的学者一般关注逻辑应用研究。“如

果逻辑在人们最需要它的地方(人类的重要价值领域、法律和政治生活领域)没有出现,逻辑和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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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兴趣也有其荒谬性。”

[11]

需要注意的是,诉诸无知谬误推理形式是被严格定义的。诉诸无知推理形式所规约的无罪推定

和有罪推定的论证模式在策略说服力层面能够得到合理解释。人类广泛运用的合理的无罪推定的逻

辑基础归之于诉诸无知谬误,迷惑性太大。这种“论证形式相同,实质相同”的观点遭到一些学者

的反对,认为无罪推定的逻辑依据并不是诉诸无知谬误。

第二种观点:论证形式不同,实质不同,无罪推定的逻辑形式是一种正确的逻辑论证,而不是

诉诸无知谬误。

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不单纯是一种认知关系,是对在法官不能认定被告人

有罪情况下的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处置,而并非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以无知为据”的一种纯

粹推论关系,原因如下

[12]

:法律事实关系、法律认知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形式表示:我们用F(x)表示x是法官,T(y)表示y是被告,G(y)表示y犯罪,B表示确信,{Δ}为罪犯的集合,P表示假定。

第一,法律事实关系:(y)(G(y)∨G(y))。

第二,法律认知关系:(x)(y)(F(x)∨T(y)∨B(x,y∈Δ)→(G(y)∨G(y)))。

第三,法律拟制关系:(x)(y)(F(x)∨T(y)∨B(x,y∈Δ)→PG(y))。

在法官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事实上存在无罪或有罪两种可能。这与“以无知

为据”是不一样的。在无罪推定问题上,“以无知为据”的论证的前提(x)(y)(F(x)∧T(y)∧B(x,y∈Δ)→G(y))是一个虚假前提。一个正确的论证要求前提真实且推理形式有效,而“以无知为据”

的论证并不是正确的论证。说无罪推定以无知为据,是不能成立的。“无罪推定”的论证形式是正确

的单调推理形式。结论是PØG(b),而PØG(b)与ØG(b)属于不同的层次,PØG(b)是假定无罪,而ØG(b)

表示事实上的无罪。无罪推定的逻辑形式还从常识推理的约束推理理论得到启发。可以说,无罪推

定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排除沃尔顿的“似真性”。无罪推定以无罪假定为前提,是在无罪假定基础上

的一种推定,只有法官的有罪确信或认定,才能对无罪假定给予否定。

诉诸无知谬误的一种推理式的结论是ØG(b),无罪推定的结论是PØG(b),因此,无罪推定和诉诸

无知的形式不同,实质不同。但是,无罪推定的结论是假定P没有犯罪,将使司法判决很难具有行

动逻辑意义上的有效性,且与法律意义上的无罪推定的理解不同。法律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含义就是

控方在没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应推定无罪。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

无须证明自己有罪,结论是被告人无罪。这是一类合理的诉诸无知推理形式的论证模式。

第三种观点:论证形式相同,实质不同,但是有罪推定的逻辑本质是“诉诸无知谬误”。

有学者指出,无罪推定与诉诸无知论证的论证形式相同,实质不同,原因如下

[2]36-38

:第一,诉

诸无知论证转移了举证责任,无罪推定并未转移举证责任。从“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推定“被告

人有罪”,再加上举证责任的转移,有罪推定的逻辑本质是“诉诸无知”。无罪推定的语用有效性是

控方自始至终不能把证明责任转嫁给他人,如果控方不能以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或者没有

将“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证明到法定的程度和标准,其后果是“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当然成立。

诉诸无知论证中的立论主体和评判主体相同,无罪推定过程中的立论主体和评判主体并不相同。第

二,诉诸无知论证中的立论主体和评判主体相同,无罪推定过程中的立论主体和评判主体并不相

同。这种分离,进一步表明无罪推定的逻辑本质并不是“诉诸无知”。

我认为,诉诸无知推理形式是语境迟钝的推理,其统称意义或上位概念的抽象性属性说明并没

有转移举证责任的问题。有罪推定的逻辑基础是诉诸无知谬误,也是不对的。有罪推定在举证责任

倒置问题中有一定合理性,不过在法律上是严格说明的,使用时需要相当谨慎。

[13]

无罪推定的合理

性需考虑被告人的自由和控方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上,有个典型诉诸无知的论证是可以接受

的。在刑事案件中,除非检方在没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有罪,否则被告应被推定无罪。合

理的怀疑标准,是减少根据错误事实而定罪的风险主要的工具。这个标准提供了无罪推定的具体实

质——而这是在我们刑法的实行中最基本的原则。为了使人信服,对于超越合理怀疑证据的要求,

在刑事程序中扮演最重要的角。在起诉过程中,被告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因为他可能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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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个判决而失去自由,他也会因为这个判决而被贴上标识。因此,在强调好名声的价值与自由的

社会时,除非有合理的怀疑认为该人与此犯行有关,否则就不应该判决他有罪。在诉讼中,事实的

发现总是有若干程度的错误,双方都应该被考虑进来。由于更高的价值(被告的自由),这个错误的

程度必须严格缩小,而诉讼之另一方必须负举证责任……在判决前说服事实调查者,相信他的定罪

是超越合理的怀疑。因此,正当法律程序要求,除非政府负起举证责任,说服事实调查者相信他有

罪,否则没有任何人可以失去自由。”

[8]222-223

在策略说服力层面,对于实践推理者而言,谬误是一种认知上有效力的、合理地可接受的“贫

乏资源调节策略”;基于谬误是成功的贫乏资源调节策略理论,在认知经济学观照之下,实践主体的

推理和谬误有了新的认识:人类个人着眼于他们所能利用的资源来恰当地确立他们的认知目标;一

个默认的要件是,不认为推理要求有效性或归纳强的标准;相关地,当无效或归纳弱的时候,推理

并不因此而被否定;人类推理者按频繁地影响他们的认知经济来运作。

[14]

可见,诉诸无知推理形式

的具体论证模式在一些情境下有合理性,在另一些情境下有不合理性;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也有一

般的考量标准。沃尔顿认为,诉诸无知论证并不必然是差的论证模式,有时它却是一种很好的合理

的论证模式。诉诸无知论证,作为一种合法的论证型式,常用于在缺乏否定它的证据的情况下,允

许得出关于一个假说的肯定性结论,它允许一个论证者基于证据的缺乏为基础得出一个结论,如果

他们已经尽了力,如此的证据不存在,即论证型式赋予使用者一个辩证义务,他必须完成正确使用

该论证型式的义务。

[15]

亚狄瑟认为,每个诉诸无知的论证,都是基于前提没有被证明其真伪,但总

是有例外情况。新的药物要检验其安全性。没有检验出任何毒性反应,是可以接受的结果。当完全

检查显示并没有不当行为事证时,如果就下结论说我们对调查结果一无所知,那也是错误的。记住

下列因素:有多少个人正尝试证明;这些人在这件事情上是否为专家或者至少是能胜任的;证明的

动机是否都是为了证明它;证明的行动是否有相关的科技或其他必要的资源去探究或证明;个人花

了多少的时间来尝试证明该推论。

[8]222

具体说来,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是诉诸无知推理形式在法律领

域内的论证模式,它们的关系应该推理形式相同,论证层次不同,上位概念规约下位概念。诉诸无

知推理形式是在穷尽一切可能情况下,前提不能必然推出结论,仅此而已;如果认知主体有意或无

意“强行”推理,就是一个谬误;如此迫使认知主体回到法律情境中去讨论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论

证模式合理性问题。法律推定模式是演绎推论与归纳推论在法律证据与法律事实认定中的作用机

理,以及逻辑因素和非逻辑因素的相互作用机理。

[1]128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论证模式受诉诸无知谬误

推理形式规约,但是它们的论证模式合理性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自由和举证责任的“法定性”问题。

受诉诸无知谬误规约和法定性规定,无罪推定受到推广,有罪推定被严格限定。因此,在法律修辞

视域下审视诉诸无知推理形式及其无罪推定、有罪推定论证模式,将进一步推动法律修辞论证和逻

辑应用理论研究。

四、结语

从法律修辞方法系统研究可能世界语义学、穷尽一切可能的重言式(逻辑真理)、谬误、诉诸无

知推理形式、诉诸无知谬误、无罪推定的论证模式、有罪推定的论证模式的相互区别和相互关系,

是笔者为此所作的努力,希冀能够贯通基础逻辑、应用逻辑、逻辑应用的逻辑学研究层面和法律逻

辑、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的法律方法研究层面,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

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添砖加瓦。需要注意的是,“遵守法律规则”理论观念的确立和吸收如何具体体

现在个案正义之内,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需要细致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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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udyoftheLegalRhetoricofRecoursetoIgnorance

XIAWei-guo

(TheResearchCenterofPhilosophyandSocialDevelopment,ShandongUniversityatWeihai,Weihai,Shandong264209,China)

Abstract:Thereasoningformofrecoursetoignorantistheabstractnameofthepatternsoftheinno⁃

toricalmeaningofthefallacyisthattheformulaA,in

theexhaustionofallpossiblestates,isnotnecessarilyaconclusion;Ifthecognitivesubjectsforciblydeduce

theconclusionfromthepremise,itisafallacytoknowthereasoningformulaofthesubjectA,andthatisonly

nthedefinitionoffallacyofrhetoric,rhetoricalmeaningofrecoursetoignorant

fallacyexhaustedallpossiblestatesis"cannotprovethatAistrue,willlaunchAisfalse",or"cannotprove

thatAisfalse,willlaunchAistrue”,afterinspection,therearesomespecificknowledgewithoutresortingto

formalreasoningdemonstrationwasestablished,somespecificargumentofappealtoignoranceformreasoning

isnotestablished,itisnotnecessarytolaunchtheconclusiononthepremiseoftheexhaustionofallpossible

states,ptionofinnocenceandpresumptionofguiltareconcretereasoningpatternsthatap⁃

elationsshouldbesamereasoningform;differ⁃

entlevelsofargument;the"upperconcept"constrainsthe"lowerconcept".

Keywords:ReasoningfromDifferentLevelsofAbstraction;FallacyofRecoursetoIgnorance;Pat⁃

ternsofPresumptionofInnocenceandPresumptionofGuilt;Constraints

(责编:彭麟淋责校:明茂修)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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