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全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单位主管部门
职工人数
单位分支机构
单位级别
所有制性质
产
品
及
业
务
范
围
工作时间
及
工作方式
签订合同时间
合同期限
月收费额
承办律师
备
注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律师事务所解答法律咨询登记表
类别:____________
询
问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
住址
电话
询
问
内
容
解
答
摘
要
备
注
交费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年度配股的
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股
份公司本次配股的特聘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出具
法律意见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中规定的本所律
师应承担的工作,本所律师审查了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法律
事项,其中包括: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
准、实质条件、配股说明书、配股方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本次
配股所署资金使用的批准及与本次配售股份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大法律问
题。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并与本次配股有关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该等法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上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根据自身
的专业水平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作出的。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即股份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经本所律师对主要文件的核实,股份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本次配售股份发行与上市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票条例》第18条和第3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主体资格
股份公司是于____年____月经____省体改委____体改生字____第____号文批准,
由原____厂独家发起,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经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
监发审字第____号文批准,“____”股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因此,股份公司已是一个符合《公司法》第151条要求的、其股票
已经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现合法有效存
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出现公司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股份公司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股份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____年第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____人,代表股份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会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
司的本次配股方案。
公司的配股方案为:
(1)以____年未总股本____万股为基数,按____:____的比例进行配股。本次
应向全体股东配售的总数为____万股,其中国家股应配____万股,社会法人股
应配____万股,社会公众股应配____万股,转配股应配____万股。国家股股东放
弃全部配股权享有配股权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应
配售部分。
(2)本次配股价格浮动区间为____元/股,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
定具体价格。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国资企字第____号文同意并转预报
公司配股方案及国家股配股权的安排。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国资企字____第____号文、财政
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财管字____第____号文批准同意国有股股东____(集
团)公司放弃全部配股权。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决议及配股方案业经____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____证管字第____号文的批准。但配股方案的实施尚待产国证监会的复审通过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配股上市的承诺。
三、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实质条件
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颁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1.股份公司的章程已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
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
关土管部门的规定,规定丁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表决权、股份转让权、资料
查阅权、监督权、股利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充分保护了股东(特别是小股
东)的权利。
2.股份公司足以生产____为主导,以生产____为基础的大型综合性____企
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共____万元,用于扩建
____项目及补充部分流动资金,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3.股份公司前一次发行股价即____年度配股已经募足,并经____会计师事务
所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验证,股份公司该次募集资金全
部到位,全部按《配股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且使用效果良好。股份公司
本次配股符合前一次股份发行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
日,其间隔不少于12个月的规定。
4.根据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公司____年、____年、
____年的净利润,净资产及净资产收益率如下表所示:
股份公司最近3年内净资产税后收益率每年于均在10%以上,而且最低高于
6%,符合有关规定。
5.股份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会计师事务所
均已查帐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的市计报告。
6.根据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____会师报字____第____号____年盈利预测
《审核报告》,股份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净资产达到____万元,税
后利润预计____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将达____%,高于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
率。
7.根据股份公司章程,公司股票均为普通股,本次配售的股票也仅限于普通
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份公司全体社会个人股东。
8.股份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股份总额____万股,未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
后公司股份总额____万股的30%。
本次配股亦不存在《通知》中有关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股份公司的配股说明书
股份公司为本次配售股份发行制作的《配股说明书》,符合《股票条例》及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
《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本所律师对《配股说明书》进
行了审查后,未发现《配股说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配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表述真实准
确,亦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股份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全的运用
股份公司本次配股如果全部募足,募集资金预计约____万元,用于以下项
目:
1.收购____公司。预计____年____公司为股份公司带来____万元的净利润。
被收购资产业已依法经过评估,且已按规定得到财政部财评函字____号文的批
准。
2.扩建年产____项目及补充其流动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无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六、股份公司本次配股所涉及的有关中介机构
本所为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持有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联
合颁发的第____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
格。
会计师事务所为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财务审核机构,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从事公开发行股票企业财务审核业务的资格。
证券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本次配股的主承销商,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
发的银金管字第____号《许可证》,具有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资格。
七、结论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中国证监会的《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增资配股的各项条件。股份公司
本次配售股份发行申请尚待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后,其配股方案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八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接受贵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______律师事务
所特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列席了贵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为贵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具有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本
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形式刊登于2021年2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讨论事项以及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贵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长__________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大会未有对会议通过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况。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贵
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并
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贵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贵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为2021年3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贵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贵司特邀参加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大会选举股东代表和监事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与会股东或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的程序均合法有效。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
开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股字()第号
致: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___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____________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
派____________律师出席了公司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通讯表决
的股东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董事会基金修正案》,根据《规范
意见》的规定,公司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2.公司董事会已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
载了《A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方式、参加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联
系方式、通讯表决票等内容。
3.___年___月___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会议通知如期举行,并在公司
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涉及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前述会
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通讯表决股东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截止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共收到有效表决票____张,代表股份____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57.63%。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董事会基金修正案》,并以记
名方式进行了表决。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表决结果
为:同意____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反对0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弃权____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
根据表决结果,《董事会基金修正案》获得通过,该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
通讯表决股东的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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