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长传

更新时间:2025-12-14 03:02: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征兵条件)

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邮编:

职务: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甲方因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聘请乙

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提供日常法律业务咨询。为甲方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提供咨询、建议、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和发表《律师声明》

等法律文书。

2、审核业务合同。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就甲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或依法进行法律论证。

4、参与处理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

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在必要时出具《律

师函》,发表《律师声明》,提供法律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

甲方的合法权益。

6、参与甲方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

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7、参与甲方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

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策划方案。

1

8、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商业调查、资信调查等相关事务。

9、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指定的相关人员讲授专门的法律实务知识与培训。

10、其他应甲方要求提供的法律服务。

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指定专门的律师保持与甲方的及时沟通及相应服务。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前述第1、2、3、9项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常

年法律服务顾问费;第4项至第8项法律服务费用,待实际发生并需要进行相关

法律事务处理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费用,但乙方应提供优惠。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

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

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

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

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

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

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

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_____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

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

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

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合同期限和法律顾问费

1、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15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

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乙方应当

本合同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2、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顾问费元/年(人民币/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法律顾问费,共计

元。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复印等第三方部门收取的费用。

2、甲方律师到乙方所在地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按元/

年支付。

3、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

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上述3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

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

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

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

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

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4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起生效。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

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

日视为送达。(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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