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
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
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
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
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
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刑法,不构成犯罪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
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不到任何相关规
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
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但1997年刑
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
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
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
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
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
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
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
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
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
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
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46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
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
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
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
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
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
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
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
今为止,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
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
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
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
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
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
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
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
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
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
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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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
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
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
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
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
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
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
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
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
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
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
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
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
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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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
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
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
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
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
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
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
刑也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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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7 21:1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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