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业律师办案能力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一、刑事律师业务和承办律师的界定
本标准所称刑事律师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和刑事
专项法律服务。
本标准所称承办律师,是指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专项
法律服务合同载明的服务律师。
二、办案能力评价及计分标准
(一)办案数量分
1.计分标准
(1)参评前三年以辩护人或代理人身份办理刑事案件的,
不分审级和诉讼阶段,每件计3分(注:同一案件不同诉讼阶
段以及审级只算一件案件)。
(2)参评前三年为客户提供过刑事专项法律服务的,每件
计5分。
2.计分依据
2.1申报材料:有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仅需要提供判决书
等法律文书,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应载有申报律师名字。无
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收费发票。
专项法律服务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客户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及收费发票。
2.2除提供裁判文书外,参评律师无法提交法律服务合同
或发票存根的,应当提交两份以上非律所/当事人出具且足以
证明参评律师提供了该项法律服务的证明材料,经评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作为计分依据。
(二)办案效果分
1.计分标准
(1)所办案件获无罪判决的,每件计20分。(该项计分不
以三年为限,律师自执业以来获得的无罪判决都可以计分)
(2)参评前三年所办理案件获得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
其中不起诉每件计分10分;撤销案件每件计分5分。起诉书
指控数罪,其中有罪名未认定的,每件计5分。
(3)参评前三年所代理案件上诉后获得从轻改判的、起诉
书未认定有法定从轻、减轻(如自首、立功、从犯等),经辩
护后被判决认定的、起诉后重罪改轻罪的每件计5分。(包括
同一罪名但在犯罪金额上辩护成功,达到量刑上降格处理,不
包括在同一法定量刑幅度内犯罪金额的减少。)
(4)所办案件获缓刑判决的,每件计3分;所办案件获免
于刑事处罚的,每件计5分。
该项评分标准不设上限,并且该项计分可以和办案数量重
复计算。如办理案件获得缓刑判决,办案数量分计3分,办案
效果分计3分,该案件申报律师就可以获得6分)
2.计分依据
申报材料:提供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及其他相关材料。材料应达到证明申报律师为该案承办律师为
基本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00:09: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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