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人员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情况,应负什
么法律责任?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的人员)对于评标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如前述人员向他人透露评标
过程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由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监
督权的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2)没收收受他人的财物;(3)
可以依照违法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4)取消
该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5)禁止其参加任何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06:33: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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