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辖终9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
【审理法官】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某;陈某某
【当事人】张某某陈某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某陈某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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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
诉,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
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41:56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9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07民初14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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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某某上诉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并非仅财
产权纠纷,而是在人身关系纠纷中所附带的财产权益纠纷,因此,应当属于无效约定。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
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离
婚后财产纠纷,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上海市
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
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
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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