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条例(修订版)

更新时间:2025-12-12 06:40: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宁波交通违章)

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条例(修订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

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

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

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

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

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

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

作时间。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

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

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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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

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

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

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

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单位应当

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

在职工本人档案中。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

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

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

1个年度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八、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

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

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

日工资收入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

九、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

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

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

档案和交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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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结合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

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假期,既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又切实做到休假与生产两不误。

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年休假制度的

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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