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讲解学习

更新时间:2025-12-20 22:51: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结婚保证书)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

1.放火罪

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

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是否有危

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

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

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

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

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

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

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故意杀人罪

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2)自杀不是犯罪。(3)堕胎不是犯罪。(4)

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6)

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5)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二)

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

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

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2)以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若本人确实自杀身亡,或本人确实自杀,但被救而未死的,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实施刑法规定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他罪的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侮辱、

诽谤他人,而造成他人自杀的,定侮辱罪、诽谤罪,同时考虑该严重情节,从重或加重,或转化。妇

女致使妇女死亡的,定罪并考虑该严重情节。(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他人本无自

杀意图而诱发其产生自杀意图而自杀,他人有自杀意图但不坚定而鼓励其自杀,客观上提供便利帮助想自

杀的人实现了自杀的结果,均不以犯罪论。(“精神完好的成年人甲对乙说,我活得没劲,想自杀,你给我

买包鼠药吧。乙买了,甲自愿吃了后,死了。乙不犯罪。”)(5)但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意志

不自由的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6)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即使应病人本人或其家属请求,也定本

罪,但情节轻微。

4.抢劫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一)侵犯对象: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二)手段:)(1)暴力,

包括殴打、捆绑、伤害、杀害等。暴力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即可。(2)胁迫,立

即实施暴力相的精神强制,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3)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包括药物麻

醉、用酒灌醉、催眠术、毒药毒昏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这种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

人本人制造的。非本人制造的熟睡、麻醉、昏迷状态的,不以本罪论,可论盗窃罪。(4)上述三种手段必

须当场使用。

3)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5)认定:(一)(1)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不以犯罪论。(2)以索取债务为目的

的强拿别人财物行为,不以本罪论。(3)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抢劫罪

从重论。不转化,不并罚。(4)以复仇或其他目的重伤、杀人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以故意伤害、杀

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5)抢劫完成后,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

罪并罚。(二)抢劫罪与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导致所属大类不同。抢劫罪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

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财产权为主,归入侵犯财产罪;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罪侵犯的为简单客体,即

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以财物为目的的罪侵犯的虽然也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人

身权为主。因此,罪总的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主体不

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的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罪的犯罪目的

为财物或劫持人质。(三)刑法269条关于盗窃、、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重要规定: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必须

具备的三个要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即使数额不大,但当场使

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仍然可顶抢劫罪。(2)行为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包括公

安机关或公民个人)或者毁灭罪证。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

力相威胁。当场必须是犯罪现场或刚逃离的过程。如果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或本地被发现而被抓捕而行凶

顽抗,不适用本条。注意:其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必须严重,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的。另外,暴力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四)八个从重情节:(1)入户抢劫的(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不包括公共场所)抢劫的(飞机或火车、汽车、电车等中巴以上的车。不包括出租

车。)(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抢劫的(不包括凶器)。(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具有这八种情形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案件。

第2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3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

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4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

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

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5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6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

认为是犯罪。

第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

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

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8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

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

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9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

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

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

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

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

罪定罪处罚。

第11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

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

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第12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

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

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3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14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15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

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

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16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17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18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

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19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

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20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基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条件,依据我国的地理、

气候条件,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政策,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刑法作出这样的限定,

除了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外,还要考虑犯罪的常发性。还有一些犯罪可能重于这里所列举的犯罪,但由于这

是处于这个年龄段不可能实施或很少实施的犯罪,故刑法未作规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

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

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

岁不满16周岁的人人质后杀害被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

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淫幼女,或者在拐卖妇

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妇女或者*淫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例如,15岁周岁的甲他人后故意杀

害他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责任;15周岁的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妇女的,应以强*妇女罪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

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

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它未成年人随身携带

的生活和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到校上学、生活等危害结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即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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