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特定主体因为违法或者特别的法定事由,依法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特定
义务。这种不利后果也是一种义务。如果说特定主体承担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是第一性的义务
话,法律责任这种义务往往是因不履行或者保障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特点
(1)主体特定性
法律责任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法追究的,并且对特定违法者适用。
(2)法定明确性
法律责任的法定明确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法律规范上的明确性二是在法律文书上的明确性。
②是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明确记载的。
(3)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都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得以实现的保证。
3.法律责任的种类
(1)依据责任主体的分类
①自然人责任是指自然人因为其违法行为或者法定事由而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②法人责任是指法人因其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③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在履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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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依据责任性质的分类
①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犯罪而应承担的接受刑罚惩罚的法律责任。
②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民事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民事法律后果、义
务或惩罚。
③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上的法律责任。
④违宪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宪法的原则及其规范而应承担的宪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3)依据责任原则的分类
①过错责任是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追究或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是指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所确认或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③公平责任是指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而确认或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归结
法律责任的归结,是将法律责任具体分配给特定主体的关键环节。
1.归结法律责任的条件
(1)前提条件
①在一般的情况下,违法是是被归结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
②特别的法定事由则是归结法律责任的又一个前提条件。
(2)必要条件
法律责任的归结的必要条件是承担者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①自然人只有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了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②自然人未丧失了认识自己行为、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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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法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
2.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律责任归结中必须坚持的法治原则。
①法律责任的种类、形式和量度是由法律事前规定的。
②各种违法行为或者法定事由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应该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
③法律责任的加重、减轻乃至免除都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不可任意妄为。
(2)因果联系原则
因果联系是归结法律责任到具体当事人的重要前提。因果联系在归结法律责任时表现是
多方面的。
①行为人心理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②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一
③行为人行为与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上的因果联系。
④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与法律责任的种类与量度之间的因果联系。
(3)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自负原则是指法律责任应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的原则。
(4)责任适当原则
责任适当原则,就是指在法律责任的归结中,所归结到法律责任的种类与量度必须与应
有的责任适当,必须与法律的要求适当。
①责任适当原则要求被归结的法律责任在种类与量度两个方面都与其应有法律责任相
当。
②责任适当原则是法律公正的要求,它所反对的是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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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序保障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并不是随意的行为,它应该是严肃的司法、行政活动,因此必须具有严
密的程序保障。
①程序保障原则是对行政、司法等各个法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②程序保障原则是行政、司法等法律机关的要求。
③程序保障也是对相关当事人的要求。
三、法律责任的实现与减免
1.法律责任的实现
法律责任的实现是法律责任归结的目的,是法律强制力的体现,更是法律权利、义务通
过执法或司法而得以实现的过程与结果。法律责任实现的方式主要有:
(1)自觉承担
法律责任的自觉承担就是指责任者在责任归结之后自愿地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从而使相关的法律关系因承担责任而消灭的行为。
(2)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自觉承担了,法律责任就因承担而实现,便没有了强制执行的问题。
2.法律责任的减免
(1)主体自身状况
在主体方面,一是责任人可能因为年龄原因而被减免刑事责任。
(2)主体自身行为
①正当防卫减免责任。
②可能因紧急避险而减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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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主体行为
法律责任也可能因为相关主体的原因而不被追究或不被完全追究。
①不诉免责。
②因对方有过错而被减免责任。
③赦免免责。这里的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
(4)超过追诉时效
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上都有因时效而免除责任的情形。
(5)其他相关原因
①意外事件的责任减免。
②因不可抗力而减免。
③因当事人合同约定而减免责任。
④因主体破产或对当事人的人道主义考虑而减免。
⑤有第三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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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法治篇
第十八章法治概念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即法的统治,相当于英文中的“ruleoflaw”,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法律
至上为原则,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
社会秩序状态。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
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前提。
(1)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不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法就失去了
最基本的社会基础,依法而治就不可能进行。
(2)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3)没有民主,法就可能为专制者所垄断、所驱使,法便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结果,人治取代了法治,专制取代了民主。
2.民主是法治的目标
(1)就局部看,民主、法治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是相对的,民主与法治相应地互为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