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招标人对其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和在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应负何法律责任?
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最终目的就
是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招标人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人。
法律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招标人因为人情、利害关系等原因而不
能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如果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话,就会使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失去意义,难以保证
招标结果的公正。有鉴于此,《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
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招标人违反本法
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就构成违法。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
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意
味着没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说明招标失败。为了选择最佳的合同相
对方,实现法律规定强制招标的目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重
新招标,而不能出于简便、节约成本等考虑,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
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的话,招标将流于形式不能实现招标
制度的价值,也有违法律对强制招标的要求。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否决
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对于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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