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规定具体内容

更新时间:2025-12-14 06:00: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采矿许可证)

浙江省司法鉴定规定具体内容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都发

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为了使司法鉴定工作可以更好地

开展,浙江省对于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些事项作了详细的规

定,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提供了浙江省司法鉴定规

定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

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为了使司法鉴定工作可以更

好地开展,浙江省对于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些事项作了详细

的规定,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提供了浙江省司法鉴定规定的

具体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

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

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

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

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

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

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人民法

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的规定

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

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

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

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

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

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

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

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

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

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

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

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

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

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

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在当事人

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

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

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

等。

6、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当事人

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同意,由人民法院

鉴定委托部门至少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

构,并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因为未预交出庭费用而免除出庭作证责

任。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承担方。

7、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

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要求,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

定人提供鉴定人席。审判长应正确引导对司法鉴定人的质

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经

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视频方式作证。人民法院要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8、加强司法鉴定事前监管。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细

化鉴定技术标准在我省的适用规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法院通

报。人民法院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

的参考依据。

9、加强司法鉴定事中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要健全质量

管理体系,规范检材的收集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的有效控

制。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的全过程应进行视频监控,对未成

年人的视频监控应经监护人同意,对被鉴定人隐私部位的检

查不进行视频监控。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退案、拒

绝鉴定,不得超范围、超能力收案,不得多次要求补充材料、

拖延鉴定时间影响案件审理。伤残鉴定应当在临床终

结、功能稳定后进行。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

定机构相关人员,不得私下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相关人员

联系接触。

10、加强司法鉴定事后监管。完善鉴定质量检查监督机

制,重点检查收集检材是否完整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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