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司法鉴定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25-12-14 09:55: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贾春林)

2019年浙江省司法鉴定的若干意见

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它在司法证明中

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为了公平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维和社

会公平,为了规范浙江省的司法鉴定活动,使其更加完善,

该省颁布了与其相关的2017年浙江省司法鉴定的若干意见,

内容如下所示。

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它在司法证

明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为了公平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维

和社会公平,为了规范浙江省的司法鉴定活动,使其更加完

善,该省颁布了与其相关的2017年浙江省司法鉴定的若干

意见,内容如下所示。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细

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

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

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

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

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

定。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

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

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完善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

证制度。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

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

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2、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

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

宿、伙食等费用。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

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

当事人。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

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

3、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同意,

由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至少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并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司法鉴定人不能因为未预交出庭费用而免除出庭作证责任。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承担方。

4、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

人民法院要按照《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

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要求,为出庭作证的司

法鉴定人提供鉴定人席。审判长应正确引导对司法鉴定人的

质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

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视频方式作证。人民法院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1、加强司法鉴定事前监管

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细化鉴定技术标准在我省的适用

规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从

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

将验证结果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

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

2、加强司法鉴定事中监管

司法鉴定机构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材的收集和

保存,实现鉴定过程的有效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的全

过程应进行视频监控,对未成年人的视频监控应经监护人同

意,对被鉴定人隐私部位的检查不进行视频监控。司法鉴定

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退案、拒绝鉴定,不得超范围、超能力

收案,不得多次要求补充材料、拖延鉴定时间影响案件审理。

伤残鉴定应当在临床终结、功能稳定后进行。在鉴定过

程中,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不得私下与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等相关人员联系接触。

3、加强司法鉴定事后监管

完善鉴定质量检查监督机制,重点检查收集检材是否完

整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分析说明

是否符合逻辑、鉴定意见是否准确等情况。各市可以成立司

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疑难鉴定案件的论证,并为人民

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有

异议的,可委托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省精神病鉴定委员

会进行咨询,作为鉴定意见采信的参考依据。当事人对咨询

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案件承办法院提出。

4、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对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出具错误鉴

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应停止该鉴定项目6个月

至1年的委托;对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

法院应当停止委托。对司法鉴定机构停止委托的决定由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并通报省司法厅;司法行政部门对违法违

规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

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

机制

1、加强沟通协调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

条例》规定,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

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

人民法院进行通报。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将鉴定意见不采信

情况、发现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情况、违规违纪行为等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

行政部门应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

质等级评定、考核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和进行处罚的重要

依据。各中级人民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司法鉴定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交流和研讨。

2、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分享合作机制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司法鉴定信息交流,加

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开展有关司法鉴定规定、政务信息、

资料的交流传阅。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相互向对方开

放本系统组织的涉及司法鉴定的业务培训。

3、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缓交、减免的方式

予以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经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援助决

定。结案时人民法院判定鉴定费用由非受援人承担的,应依

法督促当事人在结案后3个月内将鉴定费用缴纳给作出法律

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

也使法院和行政部门之间沟通进一步地完善中,健全了

法律上的制度。该意见使得法院在判决是有法律上的依据,

也代表了法律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有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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