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法规对于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

更新时间:2025-12-17 04:03: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离婚案件律师费多少)

浅谈建设法规对于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

摘要:本文通过对于分析建筑和法律的关系、我国建筑业的一些混乱现象

以及通过出台《建筑法》对于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体现了建设法规对于建筑市场

的规范作用,并与结尾处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发挥建筑法规的作用重在执行。

关键词:建筑法规转包承包工程拖欠款建立制度诚信执法

一、引入篇:建筑和法律的相互关系

说到建筑的美,人们常常以“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一语冠之,但是建筑本身却并

非凝固之状态,建筑的存在,建筑的功能,以及建筑的审美,在更高的层次上具

有自身的精神向度,呈现出一种四维空间复变的态势,一种拓扑结构。建筑艺术

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不断地获得新的生命。这种凝固中的运动价值与法律

的价值有着惊人的相似。篆刻在黑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

多年,但是如今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我们依然对于这部人类早期的行为规范赞赏

有佳。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

自身的价值之维。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

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现实篇:我国建筑市场混乱现象严重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

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

(一)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不合法。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会关系”,

加之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便更加容易滋生出腐败的温床,建设方

往往以“恃权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

提出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层层剥皮”,

收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揣到个人腰

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

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

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

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

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

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首先建立市场也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建立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后果则是建设监

理公司的质量下。在这种情况下,竞争的激烈就不言而喻,很多成立的监理公司

承揽不到业务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价又使得监理的

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

上加难。另外监理工程师队伍年龄偏大和监理行业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问题

的解决也是迫在眉睫。

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尤为重要。怎样才

能在我们特有的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道路下到一条同样有中国特的建筑市

场规范道路呢?显然,这是国家领导和建筑行业的精英们共同关注的话题。《建

筑法》则对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解决篇:《建筑法》的出台对于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

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

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

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

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诿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下面,我想结合第二部分

提出的问题谈谈《建筑法》对于市场的规范作用

(一)《建筑法》规定,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

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

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

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再细而分之,建筑工程又分为勘查、设

计和施工。如建设工程勘查或者设计发包的,须具备:1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

项文件;2有建设工程勘查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材料,3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如是施工项目的发包,则应具备:1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2建设工程已列入年

度建设计划;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

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当地的建管

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许可证后,

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

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

可以按勘查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

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但是发包单位不得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无正

当理由之情形下,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如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

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而发生质量问题,

由发包单位自行负责。

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范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的

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如承发包企业及相关部门人员在承发包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轻则降低企业

资质等级或者,重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场的规范需要每个人去

维护,只有在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中,大家才会得益。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1.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

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

度”,缺一不可。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建立

业绩等,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等,且三级均由取的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做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

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另外建设

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建立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建立活动,不得擅

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通过这样的规定,严肃了监理市场,保证了监理单位

的质量,同时也保证了工程业务的质量。

2.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

同管理阶段,建立工程师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

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

的信任。

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理行业是个新兴的领域,使得建设公司要在心理上真正重视

它,承认它的权威性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应该对建设单

位进行开导和教育,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要与时俱进,转

变观念。现在的工程监理不只是技术工作,更是结合了管理、法律、经济、技术

的综合性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力量。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监理工程师的

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思想道德培训,要别人相信我们,首

先自身应该值得别人相信。因此监理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

保证工程质量,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一些某些发达国家里,比如英国的国家

测量委员会,就是很好的榜样。在国民眼里,他们是值得信赖的权威,而作为监

理工程师的他们也一样珍视自己的权威,在执行监理业务时严格把关,保证优秀

的工程质量,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

四、展望篇:本人对于建设法规执行情况的看法

无疑,建设法规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我

们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课堂上的时候,听到了各种各样的法规条款,我感

到兴奋,因为这代表着我们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走下课堂,看见了

形形的事实,我感到遗憾,因为我们的执法意识仍然不强,法律在很多时候

不能发挥它应该发生的作用而成了一纸空文,这是对法律的污辱,也是不懂法不

守法的悲哀。曾经,我的一个同学的父亲因为工程拖欠款的问题久久拿不到应得

的工资,当她向我说起的时候,我便问她父亲有没有签合同,可以不可以通过法

律的手段取得工资。我到现在仍然记得她的苦笑,有点悲哀,也有点嘲弄。她说

理论和事实是两回事,说我是在象牙塔里的孩子,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不

知道什么是官,什么是权……在写这篇论文的时候我也看了很多的资料,但是我

知道没有资料可以帮助我了解这个真实的社会,也更加没有法律可以帮助每一个

人建立严格执法的意志,这本来就是一个很私人化,很意志化的东西。行为是受

法律所控制的,但是想法永远不能有法律去约束。我只觉得我国建立了良好的法

律制度可以仍然没有人去执行,或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平等意识,那么是不可

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的。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怎么完善,最终还是要看执法的过程。所以,我想我

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改变我们的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变成现实,

让法律走进老百姓的身边,同时更走进老百姓的心里。

(二)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该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部分组成,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

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

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事,在套用合同范本的同

时,要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合

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对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

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

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

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

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

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

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

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按约建成了房屋,且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

迟迟不付清工程款,根据以往法律规定,承包人无法将所建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

以抵偿工程款,《合同法》本着保护承包人利益的原则,在第286条中明确规定

承包人对所建工程具有法定抵押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

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

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

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

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

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关于适用〈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如何行使代位权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就从法

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在目前的审判实

践中,承包方往往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直接起诉发包方,由法院判令发包

方偿还所拖欠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往往发现发包方根本无力偿还,但发

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

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

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

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发包方

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

包人履行债务。

另外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

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

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

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

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

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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