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5-12-17 15:13: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打官司费用)

杭州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实施办法

代理记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

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

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

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

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

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

准,

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

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

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

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

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

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

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

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

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

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

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

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

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

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

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

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

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

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

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

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

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

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

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

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

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

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

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

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

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

第24号〕同时废止。

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目前许多

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

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

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

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

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

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

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目前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

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

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

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

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

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

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

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

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

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

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

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

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

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

入现象也较普遍。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

算各种税款业务;

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

涉税文书。

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

度。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

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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