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
识,规范用工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结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执
行工资工时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于2012年5月23日至25日举办“用
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
为期三天的培训,日期安排紧凑,课程安排较满,几乎涵盖了用
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保障相关工作中所遇到的情形和问题。
此次培训主要围绕四个主题展开:
一、用人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2012企业用工形式,目前主要面临五个问题:
1、用工荒和就业难并存
2、高流动性突出,短工化趋势明显
目前,劳动者对薪资待遇、社会保障、个人发展等提出了多方面的
诉求,但现阶段能提供的公共产品、用工环境尚难以满足这些需求,
这一矛盾使得在劳动者在各城市、各企业之间的流动性明显增加。
另外,新生代农民工在生活机遇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变化,使得
新生代的农民工发展定位发生巨大变化。也是“短工化”的原因。
3、最低工资继续上调
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
4、人工成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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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成为劳资博弈关键,员工的薪酬将持续增长;
(2)社保范围扩大;
(3)缴费基数提高;
(4)食宿标准看涨
5、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
主要原因:素质提高;媒体宣传;个人需求;横向比较案例影响;
员工关系
(二)市劳动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情况
从投诉内容看,涉及欠缴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超时加班、不
支付福利待遇等问题位居前列,这反映出劳动者对自身核心权益的重
视和维护。
劳动监察发现常见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合同方面
(1)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未
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试用期满后再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
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工资福利方面
不按时足额支付福利待遇
(1)防暑降温费,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每年6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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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2)冬季取暖补贴,规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在取暖期期间工作享
受。
(3)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规定凡享受、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
包括离退休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
补助费185元。
3、社会保险方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一下的罚
款。
二、工伤保险政策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有以
下6个方面变化: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取消了工伤备案制度,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
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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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新《规定》第1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
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
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费、生活困
难补助金、探亲路费、房屋补贴)
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
三、劳动标准和工资福利
(一)带薪年休假
1、带薪年休假的享受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等单位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
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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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
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
其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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