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更新时间:2025-12-15 22:42: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移动宽带迁移)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劳动合同既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项下双方的权益进行

合意化配置和保护的法定依据。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

企业往往不乐于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员工出于

各种考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

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为前提基础,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用

工可以是直接在企业从事实际劳动,也可以是到企业报到等间

接准备活动。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

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种情形于劳动契约失效时最为常

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的结束有多种形式,比如双方补签劳动

合同,使得劳动合同覆盖整个事实劳动期间,明确期间权利义

务归属。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

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

认定要件有三个: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二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三

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分为

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始即无合同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时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

系;二是合同到期未续签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来订立

有劳动合同,但该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也为明确终

止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前种类型的数量往往多于后者,

并且在遭遇劳动争议时企业更为被动,企业应当多加注意。

后种类型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多数是由企业过失所导

致的,企业也应加以防范。

案例1:(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判定)

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

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

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07

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

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

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

判决处理。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

为尽管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但提供了工资单等其他相关

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专家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

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

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在具体的

劳动争议实践中,依据基本的举证规则,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需要由劳动者来承担,不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在某种程

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

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

裁则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联法规: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

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

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

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

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

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

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

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

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

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

案例2:(上海某汽车公司清洁工阿姨要求补偿案)

2008年3月,上海某外资大型汽车公司决定清理一批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赵阿姨是其中的一名临

时工,从2002年1月开始就一直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此

次公司人事部通知赵阿姨其工资结算至2008年3月底,并

从4月起其也不需要再到公司来上班了,双方解除此种非正

式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告知,如果赵阿姨希望继续在公司工

作,则需要通过公司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订立劳动合同,并

以派遣工的形式进入公司。赵阿姨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就了结

劳动关系,让6年多来的工作贡献化为虚有。经咨询相关法

律人士后,赵阿姨向汽车公司提出了四项主张:一是要

求公司终止实施劳动关系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的工资,二是

6个半月的工资,要求公司支付6年多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三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6年来的全部社会保险,四是要求公司

支付2008年2月、3月两个月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而导致的

双倍工资支付,即再支付2个月工资。

专家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赵阿姨的以上

几项请求都对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第一项请求,用人单

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提前30天通知的则

需要另行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再如第二项请求,用人单

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相应工龄的经济补偿

金;至于第三项请求,本身就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自无问题;

关于第四项请求,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

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的惩罚。

关联法规: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

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

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

实务指南: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很多企业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可能有着各种原因:逃避缴纳社保、逃避工伤

责任、逃避经济补偿金责任等。这种情形严重侵犯了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合同法重典治乱,对用人单位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非常严苛的法律责任。从另外一个方面

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究竟从何时开始

建立,即事实劳动关系的起始点如何确定,也非常重要。比

如,某员工被企业正式录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但过了半

个月该员工仍在等单位通知报到上班。在此状态下,如果确

定办理录用手续为起始点,则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而如果确定用工之日为起始点,则双方尚未形成事实劳动关

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明

确为用工之日。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预防

既然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瑕疵采取了极

为严苛的否定立场并规定了一系列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

任,那么作为企业而言,最正确最合理的应对方法就是设法

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以后在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企

业往往会格外注意地订立、续订和管理劳动合同。但可以预

计的是,很多时候非因用人单位本身的原因,却可能发生书

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或签订不能的情形,而此时如果依法却

要承担相应的严苛法律责任,那么这对企业是非常不公平和

不合理的。

案例3:(员工本人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处理)

2008年5月,江苏苏州某机械制造公司招用一批外地

员工。在入职后一周内,公司人事部安排这些新员工与公司

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

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了

3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他们的理由是,签订了3年期劳动

合同限制了他们以后工作,所以他们希望不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以后想离职的时候可以随时离职。人事部经理告知这

些员工,他们在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依然可以提前

30天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他们影响不大。倒是如果书面劳动

合同不能续签,公司却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但是这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不听取其意见,坚持不签书面

劳动合同。

专家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成本

的影响较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这里并没有特别说明是企

业原因还是员工原因而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即便是

员工主动表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一定要免除

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而在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因员工原

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在少数,所以企业应

当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务必要防患于未然。

案例4:(劳务派遣协议引致的事实劳动关系)

北京某电子系统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

议即将到期,将其一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来的员工李某

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李某主张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无任

何关系,而与该电子系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进一步

要求电子系统公司支付五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电子系统公司后经查实,由于自己合作伙伴劳

务派遣公司管理上的不规范和严重缺失,导致五年来李某与

劳务派遣公司根本无任何劳动合同,未为李某缴纳任何社会

保险费,也几乎没有对李某采取管理行为,当然也没有任何

书面的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该电子系统公司以前

也曾多次要求该员工提交其与劳动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李

某均借故推托,但一直没有引起电子系统公司的重视。李某

因此将电子系统公司告上仲裁庭。

专家分析: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有着充分的便利性和

灵活性,也被许多企业广泛采用。依据劳动法上的基本原理,

劳务派遣建立的是一种三方关系,即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由派遣企业将劳动者派遣至实

际用工企业,实际用工企业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并非一

般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用工关系。实际用工企业采取劳务派

遣的方式可以有效外包劳动人事管理服务,节省人力资源成

本,甚至可以转移或规避员工管理上的法律风险。但是,这

些受益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劳务派遣业务秩序和优质派遣企

业基础上的,如果作为实际用工企业受托方的劳务派遣企业

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很有可能导致派遣员工和实际用工单位

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使实际用工企业遭受巨大的用工法

律风险,并且带来大量的员工补偿金等赔付损失。

实务指南:

事实劳动关系之所以被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主要原因

在于此前劳动合同书面化程度太低有关。其实,作为劳动合

同法下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而言,书面化和证据化将是企业劳

动合同管理的大方向。劳动者入职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企

业本身管理疏漏导致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面

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并承担惩罚性的较重法律责任。至

于预防和控制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策略,主要在于以下几个

方面:

1、调整招聘流程。企业应当调整当前“先录用后签合同”

的做法,转变为“先签合同后录用”或“录用同时签合同”的方式。

其实,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双方招录过程中已经基本确定,将

这些约定书面化为劳动合同对双方并无实体上影响,也无手

续上的繁杂。

2、确定录用条件。对于各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录用时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1个月

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

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果确属员工本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规范劳务派遣。首先,企业应当选择运转规范的劳

务派遣企业;其次,要监督派遣企业的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

监督其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再次,注意留存和审查与

派遣企业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合同、约定和表单等内容。

通过上述行为,防止名义上的派遣用工关系转变为实质上的

事实劳动关系。

4、合同到期预警。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中的重要一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续签是劳动合同管理的

重要组成。建议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有个预警机制,也

即固定时间或者员工到期前30天-40天作为预警时间,由专

人或办公系统自动提醒人事部处理。

5、合同到期顺延。企业也可以在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本期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无另外特别协商,劳动合同

自动顺延,顺延时间为本期劳动合同期限。这样处理的话,

可以防止万一人事部门出现疏漏,也不至于出于没有合同约

定的情形。

6、及时补签合同。如果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此时

最合理的补救方法就是及时补签合同。补签合同还应当注意

以下两点:一是补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应从实际用工之日

起算,这样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致,二是补签劳动合同的

内容应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待遇一致,保证员工愿意

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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