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800字

更新时间:2025-12-08 09:34: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律师顾问)

法律案例分析800字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

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

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

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

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

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

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

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

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

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

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

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

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

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

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

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

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

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

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

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

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

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

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

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

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

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

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

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

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

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

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

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

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

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

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

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

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

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

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

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

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

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

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

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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