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以及案例分析200字

更新时间:2025-12-13 08:53: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浙传失联女生离世)

法律案件以及案例分析200字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买家,挂牌价为230万

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

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

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

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

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

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

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

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

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

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

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

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

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

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

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

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

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

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

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

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

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

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

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

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

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

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

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

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

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

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

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

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

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

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

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

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

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

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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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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