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事法律案例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与宗旨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是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并提倡的法律与道德准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该准则
确定的基本内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某立即归还
借款本金673633.3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张某2018年4月1
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22112.2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
某自2021年6月1日起以本金6736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
告张某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至;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张某
律师费10000.00元;5.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孙某承担。
被告孙某辩称,1、原告张某分得了吴某因我而获得的361000元犯罪
所得中的9万元。2、案涉民间借贷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我只应返还241000元,
吴某因我而获得的361000元应当作为被告的损失赔偿被告,并从借款中扣
除。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为偿还欠吴某、赵某(黑社会
性质组织团伙成员)套路贷借款,经吴某、赵某介绍、联系,被告与原告于2018
年3月29日签订借款借据1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万元,借期从2018
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借款人保证按月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
如逾期未归还,本人同意除按其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照上述借款的金额每日
支付5‰违约金。2018年8月8日,又借款20000元。双方对借款金额72万
元无异议。双方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孙某将名下位
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过户给原告张某,作为上述借款的让与担保。合同签订后,
被告偿还2018年5月、6月、7月、8月计4个月利息,每月10500元,共计
42000元,支付2018年5月29日、5月30日两天逾期违约金7000元,借
两万元时扣除的费用2000元,上述计款51000元。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18:46: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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