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案例

更新时间:2025-12-22 02:28: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

法律风险案例

【篇一:法律风险案例】

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digital(下称

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

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

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

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

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

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

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

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

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

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

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

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

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

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

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

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

的重视。

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成功经验1、中远的经验中远集团经营着

600余艘现代化商船,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1300多个港口。其麾下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网络遍布全球50

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远集团总资产已近1400亿元。在中远集

团跨越式的发展中风险控制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集团高层的经

营委员会每年都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风险控制问题,采取防

范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其中,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公司制定了《中

国远洋运输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在预防纠纷

上,中远集团要求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

事后监督,严把合同审查关。集团法律部门搞了一个法律信息披露

制度,跟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关注的一些特别的法律问题,

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适时公布一些大的案件,以便各企业借鉴,

避免纠纷。

2、中国铝业公司的经验“中国铝业”股票目前在纽约证券市场同行业股票中股价最高,被投资者誉为“世

界铝业第一股”。要想抵御国际风险,必须实现与国际公司的法律对接。中铝公司形成了统一管理、分

工负责、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通过不断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切实降低和消除经营

风险;制定了中铝《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了公司内部

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和法律纠纷报告、处理及监控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诉

讼。

【篇二:法律风险案例】

2003年3月,湖南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简称高管公司)与被北京

某广告公司(简称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将一广告位出

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租金按月收取。2003年底,广告公司停止

支付租金,截止2004年3月合同终止,累计欠付租金8万余元。此

后,高管公司数次向广告催收欠款。2008年6月,高管公

司聘请法律顾问清收欠款。律师在清理中发现高管公司自2004年3

月合同终止后,高管公司没有任何证明其向广告公司追偿过欠款,

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律师还发现高管公司类似的欠款高达近百

万元,如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近百万元欠款将无法追回。

律师解读

诉讼时效问题是公司应收款管理部门应当十分重视的一个法律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两年。欠款适用普通

时效。因此,任何一笔欠款,无论是否能够收回,在两年的诉讼的

时效期间内都应当及时向欠款人主张权利。自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

再次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以使时效接续。

同时,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当是能够举证证明的方式,可以是信函、

、传真等,方式不一而足。以上述案例为例,高管公司虽

然数次向广告公司以电话方式进行催收,但是高管公司无法证明其

向广告公司催收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会以举证不能

认定高管公司在时效期间内没有向广告公司主张过权利,从而认定

广告公司时效抗辩主张成立。高管公司从而丧失了以法律途径追偿

该笔欠款的机会。

【篇三:法律风险案例】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范文一:水土不服的tcl并购

2004年1月,tcl多媒体(tmt)与法国汤姆逊达成协议,并购其彩电

业务。7月,双方合资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此次并购,tcl想借

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费的困扰。但

其当初“18个月扭亏”的口号并没有实现,反而连续两年报亏。2006

年10月底,除oem外,tcl不得不将其欧洲彩电业务砍掉。同一年,

tcl集团又闪电般地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的移动电话业务。结果在合

资仅一年后就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

tcl两次并购案的失败,显示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

当然,在收购汤姆逊、阿尔卡特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国际化”的冲

动因素,造成对市场趋势的误判。

对此,在并购筹划中应避免并购动机盲目、并购计划不合理、并购

决策程序缺失的风险,保持并购决策的理性化。

此外,在并购之后,tcl集团出现亏损,很大原因是欧洲的员工、产

品等各项运营成本较高,而各项整合又出现难以预料的障碍。为此,

企业在并购中应切记提早筹划对财务、技术、管理、品牌、文化、

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防止因“水土不服”而引

发上述各项整合不利的法律风险发生。

联想并购ibm后的最大亏损

2004年12月,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

令全球it业震惊。通过并购,联想获得了ibm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全

部知识产权,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的销售网络、10000名员工,

以及在5年内使用“ibm”和“think”品牌的权利。合并后的新联想以

130亿美元的年销售额一跃成为全球第三大pc制造商。

在并购之后的3年时间里,联想的销售额逐步增加。然而,就在联

想对此次整合看起来一帆风顺之时,2008年,联想业绩出现明显下

滑,利润出现大幅亏损。截至2009年3月31日,其营业收入为

149亿美元,同比下滑8.9%,净亏损2.26亿美元。这是联想历年来

最大的一次亏损。

智维点评:

虽然在全球个人电脑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联想出现亏损似乎合乎

情理,但其亏损规模却已超出了业内预期。如果说联想国际化遭遇

挫折,有战略及市场运营方面的原因,但并购整合方面的法律风险

仍是诸多问题根源之所在。

可以看到,在2009年年初,联想进行人事调整,用纯中国团队经营

海外市场,联想前期聘用的很多海外人才相继离职。这显示出联想

跨国并购后企业文化面临较大冲突,而这种冲突在公司业绩不佳的

时候,表现得较为明显。

触碰政治风险的中海油收购

2005年6月23日,中国第三大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中海油以高出对

手15亿美元全现金方式向排名美国第九位的石油公司尤尼科

(unocalcorp.)发出了收购要约。然而,这桩单纯的公司并购,却因

涉及敏感的石油资源和国家利益而变得复杂起来。

2005年6月17日,两位美国联邦众议员致函总统布什,要求以国

家安全为由,全面审议这一收购计划。信中称:“美国日益需要将满

足能源需求列入外交政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考虑范围。当事

涉中国时尤其如此。”一个多月之后,在重重阻力之下,中海油宣布

退出收购尤尼科竞争。

智维点评:

对于此项并购,有专家预测说:如果收购成功,中海油将凭借尤尼

科在泰国、印尼等亚洲国家拥有的油气区块资源将年产量提高一倍

以上,而石油储备量也将提高80%。但事情往往不能过于乐观。

可以看到,无论在何类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面临的首

要风险是法律化的政治风险。这种风险,从国家环境角度看主要指

战争、内乱等引起投资国政治环境的动荡、权力阶层的更迭、恐怖

主义的危险以及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等等。

此外,政治风险还包括投资国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等内容,而法律

或政策的变动也同样会带来较大风险。其中,政治风险多以法律风

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对海外并购重组造成重大影响。

近年来,并购中出现了“安全门”、“反恐门”、“威胁门”等新型的政

治阻碍,这在发达国家尤为明显,使得政治风险本身成为跨国并购

一种无法确定的成本。因此,企业在跨国并购重组的情况下,对目

标企业所在国法律环境和政治环境的考察,及时防范政治风险则显

得非常重要。

被反垄断拆散的可口可乐与汇源

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在香港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

司大西洋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商

务部于2009年3月18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

查。

智维点评:

可口可乐收购案被否决案例,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由中国

政府主管部门否决的一起收购案,也是充分彰显出并购企业可能遭

遇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实施,对于“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

查。所谓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

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

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

影响等几种情形。如果涉嫌经营者集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者

必须依法申报接受反垄断部门的审查。

可以看到,此规定将相关的并购重组活动纳入国家反垄断审查的程

序中,无疑会对企业并购行为造成一种严格的法律风险。尤其对于

上市公司而言,其并购重组规模往往相对较大,对行业竞争格局可

能产生垄断经营性影响,因此反垄断审查法律风险的发生也相对较

高,此时,上市公司就需防范并购重组可能失败的风险。

中铝力拓的分手之殇

2009年2月12日,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

中铝宣布将通过认购可转债以及在铁矿石、铜和铝资产层面与力拓

成立合资公司,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如果交易完成,中铝可能

持有的力拓股份最多上升到18%。中铝公司已经就此项交易完成了

210亿美元的融资安排,并已陆续获得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

委员会、德国联邦企业联合管理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各国监

管机构的批准。

但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宣布撤销对2月12日宣布的双方合作推

荐,并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与执行协议向中铝支付1.95亿美元的

分手费。中铝收购力拓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

经过三个多月的拉锯战,中国铝业收购力拓的计划却以分手告终,其

并购失败的原因不能排除因并购方所在国的政治干预。但是,在政

治风险之外,并购重组协议中1.95亿美元(仅为交易金额的1%)

的违约金处罚对于力拓来讲,可能也并不足以达到督促其信守合同

的力度。因此,中铝遭遇到协议撕毁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并购重组协议关系到双方今后的权利义务,是整个

并购重组的核心。因此,并购双方对于协议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

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争议解决等诸多细节条款的设计,均

需要防范今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的发生。原文地址:水土不服的tcl

并购

2004年1月,tcl多媒体(tmt)与法国汤姆逊达成协议,并购其彩电

业务。7月,双方合资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此次并购,tcl想借

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费的困扰。但

其当初“18个月扭亏”的口号并没有实现,反而连续两年报亏。2006

年10月底,除oem外,tcl不得不将其欧洲彩电业务砍掉。同一年,

tcl集团又闪电般地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的移动电话业务。结果在合

资仅一年后就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

tcl两次并购案的失败,显示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

当然,在收购汤姆逊、阿尔卡特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国际化”的冲

动因素,造成对市场趋势的误判。

对此,在并购筹划中应避免并购动机盲目、并购计划不合理、并购

决策程序缺失的风险,保持并购决策的理性化。

此外,在并购之后,tcl集团出现亏损,很大原因是欧洲的员工、产

品等各项运营成本较高,而各项整合又出现难以预料的障碍。为此,

企业在并购中应切记提早筹划对财务、技术、管理、品牌、文化、

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防止因“水土不服”而引

发上述各项整合不利的法律风险发生。

联想并购ibm后的最大亏损

2004年12月,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

令全球it业震惊。通过并购,联想获得了ibm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全

部知识产权,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的销售网络、10000名员工,

以及在5年内使用“ibm”和“think”品牌的权利。合并后的新联想以

130亿美元的年销售额一跃成为全球第三大pc制造商。

在并购之后的3年时间里,联想的销售额逐步增加。然而,就在联

想对此次整合看起来一帆风顺之时,2008年,联想业绩出现明显下

滑,利润出现大幅亏损。截至2009年3月31日,其营业收入为

149亿美元,同比下滑8.9%,净亏损2.26亿美元。这是联想历年来

最大的一次亏损。

智维点评:

虽然在全球个人电脑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联想出现亏损似乎合乎

情理,但其亏损规模却已超出了业内预期。如果说联想国际化遭遇

挫折,有战略及市场运营方面的原因,但并购整合方面的法律风险

仍是诸多问题根源之所在。

可以看到,在2009年年初,联想进行人事调整,用纯中国团队经营

海外市场,联想前期聘用的很多海外人才相继离职。这显示出联想

跨国并购后企业文化面临较大冲突,而这种冲突在公司业绩不佳的

时候,表现得较为明显。

触碰政治风险的中海油收购

2005年6月23日,中国第三大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中海油以高出对

手15亿美元全现金方式向排名美国第九位的石油公司尤尼科

(unocalcorp.)发出了收购要约。然而,这桩单纯的公司并购,却因

涉及敏感的石油资源和国家利益而变得复杂起来。

2005年6月17日,两位美国联邦众议员致函总统布什,要求以国

家安全为由,全面审议这一收购计划。信中称:“美国日益需要将满

足能源需求列入外交政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考虑范围。当事

涉中国时尤其如此。”一个多月之后,在重重阻力之下,中海油宣布

退出收购尤尼科竞争。

智维点评:

对于此项并购,有专家预测说:如果收购成功,中海油将凭借尤尼

科在泰国、印尼等亚洲国家拥有的油气区块资源将年产量提高一倍

以上,而石油储备量也将提高80%。但事情往往不能过于乐观。

可以看到,无论在何类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面临的首

要风险是法律化的政治风险。这种风险,从国家环境角度看主要指

战争、内乱等引起投资国政治环境的动荡、权力阶层的更迭、恐怖

主义的危险以及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等等。

此外,政治风险还包括投资国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等内容,而法律

或政策的变动也同样会带来较大风险。其中,政治风险多以法律风

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对海外并购重组造成重大影响。

近年来,并购中出现了“安全门”、“反恐门”、“威胁门”等新型的政

治阻碍,这在发达国家尤为明显,使得政治风险本身成为跨国并购

一种无法确定的成本。因此,企业在跨国并购重组的情况下,对目

标企业所在国法律环境和政治环境的考察,及时防范政治风险则显

得非常重要。

被反垄断拆散的可口可乐与汇源

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在香港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

司大西洋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商

务部于2009年3月18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

查。

智维点评:

可口可乐收购案被否决案例,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由中国

政府主管部门否决的一起收购案,也是充分彰显出并购企业可能遭

遇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实施,对于“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

查。所谓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

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

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

影响等几种情形。如果涉嫌经营者集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者

必须依法申报接受反垄断部门的审查。

可以看到,此规定将相关的并购重组活动纳入国家反垄断审查的程

序中,无疑会对企业并购行为造成一种严格的法律风险。尤其对于

上市公司而言,其并购重组规模往往相对较大,对行业竞争格局可

能产生垄断经营性影响,因此反垄断审查法律风险的发生也相对较

高,此时,上市公司就需防范并购重组可能失败的风险。

中铝力拓的分手之殇

2009年2月12日,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

中铝宣布将通过认购可转债以及在铁矿石、铜和铝资产层面与力拓

成立合资公司,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如果交易完成,中铝可能

持有的力拓股份最多上升到18%。中铝公司已经就此项交易完成了

210亿美元的融资安排,并已陆续获得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

委员会、德国联邦企业联合管理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各国监

管机构的批准。

但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宣布撤销对2月12日宣布的双方合作推

荐,并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与执行协议向中铝支付1.95亿美元的

分手费。中铝收购力拓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

经过三个多月的拉锯战,中国铝业收购力拓的计划却以分手告终,其

并购失败的原因不能排除因并购方所在国的政治干预。但是,在政

治风险之外,并购重组协议中1.95亿美元(仅为交易金额的1%)

的违约金处罚对于力拓来讲,可能也并不足以达到督促其信守合同

的力度。因此,中铝遭遇到协议撕毁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并购重组协议关系到双方今后的权利义务,是整个

并购重组的核心。因此,并购双方对于协议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

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争议解决等诸多细节条款的设计,均

需要防范今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的发生。

范文二:摘要:信贷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衍生的中间业务收入

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在大力发展

小企业金融业务的今天尤为迫切。针对小企业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

法律风险,应采取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并举、审慎选择贷款抵押物、

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加强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

育等防范措施。

关键词:小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

34-0184-02

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概念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

简称《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银行资本监管框

架,该协议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各国银行资本

监管制度的完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各国对法律风险尚没有一

个统一的定义。在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实践中,法律风险是指

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的可能

性,包含运营法律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两种类型[1]。

2007年5月1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

引》中指出,操作风险包含法律风险。目前,信贷业务产生的利息

收入及其衍生的中间业务收入仍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

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在大力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今天显得尤为

重要。

二、一起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典型案例

2009年2月,w公司与b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b支行依约

向w公司发放小企业周转贷款1000万元,期限12个月,分期还款,

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09年11月和2010年2月。w公司在按时归

还第一笔500万元贷款后,2009年12月b支行又续贷500万元,

到期日为2010年3月。现1000万元贷款全部形成不良贷款。上述

贷款由w公司股东周某夫妻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唐某夫妻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0年4月,b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w公司立即清偿所

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周某夫妻、唐某夫妻

对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2010年9月,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

上述三被告立即归还b支行贷款本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但

w公司已人去楼空;周某夫妻现已失踪;保证人唐某夫妻名下被查

封的7套房屋均有银行按揭贷款,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该笔信贷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1.公司股权变更法律风险。2009年4月,即在b支行贷款发放不久,

w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唐某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其他

股东,退出公司经营,但没有通知b支行。7月,w公司股权又一次

发生变更,金某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公司控股股东。w公司股权

几次变更均是在b支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双方签订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中规定:“甲方如进行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

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

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

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

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显然,w公司违反了合同的

约定,构成违约。b支行在借款单位股权变更的情况下,由于其自身

的贷款风险意识淡薄,再加之内部经营管理效率不高,大大增加了

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

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法律风险。2009年12月至2010年元月,

b支行贷款抵押物被另一法院轮候查封七次,涉案金额近4000万元

(在此期间b支行发放了最后一笔贷款500万元)。《担保法司法

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

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

生的债权。”《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抵押房产一旦被查封、

扣押,银行的债权即已确定,在此后收回相应贷款又重新发放的贷

款,由于是在主债权确定之后产生的,将不被纳入担保范围,基于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已丧失,贷款担保将形同虚设。

3.抵押物被出租的法律风险。该笔贷款抵押物为一门面房,共计

2000多平方米,抵押价值1400万元。虽然抵押物价值充足,但该

抵押物被周某夫妻在2009年3月对外出租,租赁期长达10年且租

金一次性付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

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

力。”《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

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虽然法律、法院判决书

中均明确b支行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且租赁合同的存在不影响b支

行行使抵押权,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仍然给b支行带来难以想象的

处置困难。

4.借款实际用途的法律风险。借款用途法律风险是信贷业务中一个重

要风险点,主要是指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与实际借款用途不一致的法

律风险。本案中,该笔贷款由于借款人股东几经变更,该笔借款的

实际用途无法查证,多方打听得知b支行贷款被抵押人周某夫妻占

用,w公司实际沦为融资平台。银监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9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

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

款的使用情况。”由于该笔贷款被周某挪用,而周某与w公司均已失

去还款能力,最终变成不良贷款。

四、小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小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套完整

的工作机制。加强贷前调查掌握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强化贷后管理,

严控信贷资金流向,正确理解抵押担保,防范担保操作风险是有效

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关键。

1.加强贷前调查,全面了解客户。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合理筛选,加

强对贷款企业的经济实力调查,要选择那些产品销路好、经济实力

强、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贷款对象。对那些刚成立的企业,要

考察其产品销路是否有前途、经营管理是否有水平、资金投入是否

正常等诸多情况。在决定贷款前,一是必须对借款人进行审慎调查,

加强资信分析,全面客观地了解借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提

供的报表、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要进行查验;尤其应重点调查企业

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只有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才能将贷款的

风险降至最低。二是对企业领导人的素质、品行要有一个全方位的

调查和了解,密切关注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状况。三是在关

注小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的同时,加大对企业道德风险的关注,防

止企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信贷资金体外循环和销

售货款不回笼等,抽逃或转移贷款企业资产,悬空银行债务。

2.强化贷后管理,严管贷款资金用途。一是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

得挪用。贷款一旦发放,要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借

款企业沦为融资平台,尤其应加强第三人提供担保贷款的审查。二

是要认真做好贷后监督工作,密切注意贷款企业资金动向。对那些

故意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的行为要及时阻止和警告,对已经挪用的信

贷资金,一经查实要责成企业将资金收回并用于正常用途或宣布贷

款提前到期,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三是客户经理要经常与

企业财务主管保持沟通联系,要求企业定期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和

分析,及时掌握企业投资、外签合同等重大事项,密切关注企业经

营状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分析客户是否存在风险以及是否有舞弊行

为等。

3.正确理解担保性质,防范抵押风险。长期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银

行客户经理过分信赖担保,尤其是过分依赖抵押担保,错误地认为

抵押合同期间约定越长越好,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可以放心大

胆地发放贷款了,甚至在整个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不闻不问,以致在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殊不知这中间蕴藏着巨大的风

险隐患,因此在小企业贷款中要重点关注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抵押担保只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有抵押担保并不意味着贷款就安

全了,甚至抵押登记手续齐全也存在着被有权机关撤销的风险。同

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贷款形成不良后,清收不良贷款、处置抵押

物是一件非常费时耗力的事,面临的处置困境有时难得出乎想象。

防范抵押风险还应注意谨慎选择已租赁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租赁

关系可能发生在抵押担保之前,亦可能发生在抵押担保之后,其对

抵押权的影响也因抵押设定时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出租在前、

抵押在后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关系将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对于抵押在前、出租在后的

情形,租赁关系将不能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承租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视不同情况由承租人或抵押人承担。针对租赁权设立时间

对抵押权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为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在设定

抵押担保时,应充分考虑租赁权可能对抵押权实现可能产生的影响,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抵押物价值,避免抵押物价值高估。

4.行使合同的解除权,防范贷款风险。借款合同中均有合同解除条款

的约定,以便在借款人或借款出现不利于银行的变化时,可以解除

合同,从而更有效地控制贷款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尽量使用

总行制式合同文本,审慎修改尤其是维护银行权益的条款内容;同

时应防范合同文本滞后的风险,也就是指法律发生了变化,而商业

银行没有及时作出反应修改合同文本的内容,使得提供的格式合同

内容违法,不利于商业银行保护自身的利益[2];此外,不得要求客

户事先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否则商业银行可能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3];最后应注意的是,在发放贷款后,债务人产生根本违约,

即债务人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银行可以行

使合同解除权,提前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赔偿损失,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贷款安全。

参考文献:

[1]刘轶.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法律风险[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4):239.

[2]王晓岭.试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江

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2):73.

[3]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7.

范文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案例汇编》一书由公司法律事

务部编写,林修建局长撰写《前言》。正如林局长在《前言》中所

说,《案例选编》是对公司历年来在劳动用工、建筑工程合同、人

身损害赔偿、设备采购、知识产权、投资担保等领域所发生的典型

案件的经验和总结,是公司加强全体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风险

防范意识和能力的重大举措。全书主要归纳了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

产生法律纠纷的案例44例,对每起案例逐例进行案情呈述、案件处

理情况公布及案例评析,从所收集的案例情况来看,建设工程合同

案例17起例,占比39%,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纠纷案例10起,占

比22%,此二项合计所占案例比例超过60%,客观反映了目前建筑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重心所在。

结合目前个人所从事的项目管理工作,为了防患于未然,把案例中

暴露出来的项目法律风险源与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相对照,我

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读完全书后的几点体会:

一、合同纠纷的产生的成因分析及后果

纵观全书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诉讼案件,几乎都是因建设工程合同

的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合同当事人的争议,即使是其他

劳务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都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纠纷。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施工方,在与建设方或业主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因主观上

的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客观上的情势变更、不可抗

力等种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引起违约行为,再由

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例如,本书中湖南某水电施工公司因建

设单位变更毛料开采工艺,造成当初联合投标时工程分包单位四川

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包工程的目的落空,造成缔约过失,在新的

利益分配谈不拢的情况下,引发诉讼。

2、施工方企业因对分包单位资质管理不严,施工过程中以包代管,

因个人挂靠施工引发诉讼。如本书中《名为公司实为“包工头”,挂

靠施工有隐患》这一案例,成都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某水

电施工公司一案,表面上看湖南某水电施工公司经法院判决不承担

劳务费用清偿责任,未给施工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但是,不尝反

过来想想,如果因为包工头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又或是其拖延

工期导致施工方无法按期向建设方交付工程,会面临怎样的尴尬处

境?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没有按期完工,都得向建设方承担违约

责任,支付高昂的违约金。同时若是发生较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即使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个人的执行能力也令

人怀疑,到头来,发包单位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3、因劳务分包合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司将承接的建筑工

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农民工,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明确约定出现安全事故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的就是在施工过程

中,发生农民工人身损害或因农民工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发生人身损

害时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是,项目部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

时,却忽略了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劳务作业发包的对象

必须是“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如果

双方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了劳务分包人应该对

自己的施工安全负责的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劳务分包人承

担主要责任。问题是有些劳务作业发包的对象是没有劳务承包资质

的农民工,这就直接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务分包

合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总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不可避免。例如本书

中《分包人不具备用工资格,发包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这一案例。

二、应对的措施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结合项目经

营管理的特点,规避项目施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建议采取的几点

措施:

1、加强学习,结合柬埔寨实际情况,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柬埔

寨《劳动法》的学习,同时加强对柬方劳务的管理。因柬埔寨情况

特殊性,当地没有正规具有质资的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将把有较

大施工危险性的工序分包给国内具有合格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对

分包单位录用的柬方劳务要求签订用工协议,督促开展安全教育,

加强管理。

2、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加强项目

部文件及公章的使用管理,明确规定对下结算程序,明确各部门负

责人的职责权限,对公章管理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建立用章审批和

登记制度,防止这方面的风险。

3、项目部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加强对合同签订管理,严格按公

司、分局合同管理程序文件进行管理。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杜绝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存在。

4、签订有效的工序分包合同,减轻发生安全事故时公司所要承担的

责任。

针对国外施工的特殊性,结合施工生产实际情况,项目部目前未签

证劳务分包合同,而是采取工序分包的形式,虽然操作起来有点麻

烦,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项目的管理成本,但从长远看,只有规范

的管理模式才能让企业真正做到规避法律风险,降低诉讼成本,达

到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产效益的目的。

范文四:从一起合同纠纷谈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简论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

作者:姜桂圣(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号:sdlawyers,

:***********************)

案情:

2014年2月19日,甲公司职员王某与乙公司职员刘某通过qq聊天

的方式磋商橡胶购买事宜。因双方是第一次产生合作意向,因此同

意先做一次交易,希望开个好头。达成合作意向后,刘某在qq中称

稍后将确认。随后刘某在征得其上司同意后,向王某发送

了手机短信:“乙公司采购甲公司5月四大厂泰标201.6吨,单价

2040.00,单据三手以内,付款方式100%dp,人民币保证金贰拾万

元整,请确认。”王某回复:“好。”

次日,甲公司派员携事先草拟好的合同赴乙公司签署,遭到乙公司

拒绝。王某便通过qq联系刘某进行交涉,要求尽快签订合同并履行。

刘某表示其领导不同意某些合同条款,因此拒绝签署。

甲公司经向乙公司发送律师函等催告文件主张权利无果后,遂于

2014年2月3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

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上述qq聊天记录、手机

短信等证据材料。

争议观点:

关于本案,有两种的观点:

一、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乙公司拒绝签署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

事实依据。

法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

方式。”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

示应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便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所谓“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主要应界定要约和承诺是否均已生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

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

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中,手机短信的双方主体可

以认定,标的物和数量也已经明确,除此之外,短信并就价款、保

证金等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双方

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但是,关于合同的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针对以数据电

文等特殊形式所签订合同的成立问题做出了例外规定:“当事人采用

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

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也存在“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例外性规定。落实到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qq聊天及手机短信中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

一致,但从双方的磋商过程及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

可以认定:双方约定达成意向后应当签署纸质合同作为最终确认。

然而,该纸质合同最终未能签署,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未能成立。

另外,从本案的交易情况来看,双方拟成交的标的额高达250万元,

而且是第一次磋商合作,不存在交易惯例和互信基础。再考虑到进

行磋商的双方人员也非公司负责人,仅仅是一般职员。因此,从一

般社会观念考量,双方以qq聊天、手机短息等随意的形式签订合同

的说法也不合常理。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未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

事实基础,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经济纠纷

案例。有句法谚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从相反的角度讲,

企业风险的一半也来自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企

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惨剧屡有发生。可见,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对企业来说是多么重要。

本案中,如果交易双方职员拥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有

完善的合同管理、签订制度,在磋商过程中能够明确说明双方的合

作关系以纸质合同作为确立和履行的最终依据,或许就不会发生这

起劳民伤财的纠纷了。

(姜桂圣律师原创,欢迎引用、探讨、指正。)

2014年8月青岛

范文五:摘要:依照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总结企业法

律风险管理起源及发展,在分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

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探讨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关键词:法律风险管理;起源及发展;原则;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3017602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

变化,或企业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或约定义务或未按照法律规定行

使权利,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或可能承担的责任和损

失。企业自从设立之日起就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涉及公司法、合

同法、知识产权法、税收法等法律法规,其表现形式复杂多变。与

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更强的可预知性和可控制性。法律风

险管理,是指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渗透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中,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规则,明确

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监督和检查的

全过程。它强调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价与控制,

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也就是通过系统规范的操

作流程增强法律管控能力,促使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得国内国

际竞争优势。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起源及发展

1.1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管理

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对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

管理策略、解决方案、监督与改进等进行了系统描述,并将企业法

律风险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风

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战略风险、运营风险、

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起到支撑作用,把好法律风险这一关对

企业风险控制具有统领全局的意义。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

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随后《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配套

指引相继出台,明确指出企业应围绕总体经营目标,全面识别、系

统分析生产经营中与实现经营目标相关的风险,科学合理确定风险

应对策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合理保证企业经营

管理合法合规。

1.2企业目标战略实现要求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管理

美国美孚石油公司于1882年成立法律部以来,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

历史。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

域合理配置资源,但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我国加入

wto后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融合,市场竞争规则越来越规范和透明。

尤其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面临的市

场竞争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

企业需要提高认识,注重防范潜在的金融、市场、地域文化等风险,

建立适应国际化要求的有效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合理控制风险,将

法律风险管理前移,实现“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的全面转换,从

源头上进行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2.1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然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

财务风险等等,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存在交叉和重叠,往

往可能会相互转化。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

联度最高。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目的就在于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对企业

历史数据的研究为基础,通过系统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企业法律风险全局,确定重点,集中力量应

对。通过实现企业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管理的有机整合,从而提高

风险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2.2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则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其识别、分析、评价和应

对都离不开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多年来的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使企业

逐渐认识到,发生在企业内部不同管理部门,不同业务领域或不同

的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相互此消彼长,如果企业仅从某个部门、

某项业务、某个环节角度去考虑风险,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乃

至贻误风险管理时机。而企业自身更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更了

解风险状况,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根据风险组织的特点贯穿

于整个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

2.3全员、全过程实施原则

员工是管理的根本。由于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各个

环节,法律风险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法律顾问、法务部门、律师事务

所等外部资源,更要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要企业全员参与法律风

险防范机制建设和落实工作,包括企业的法务部门(或人员)、各

岗位员工分工负责。注重发挥企业内部资源,将完整的企业法律风

险管理机制嵌入企业各个部门的实际工作中。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各个业务流程,乃至各个岗位结合起来,以形成法律

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2.4管理流程规范化规则

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

的一个基本依据。法律风险管理要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流程,

将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使其渗

透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实现流程管理。从整个企业运行出发,

在充分诊断业务流程各环节,分析业务流程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及评

估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用市场经营的法则,着眼于

建立一套统一、完整、清晰的管理流程、管理制度和应对机制,实

现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管理完全对接,满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

化要求。

2.5持续改进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发展的,随着内外部法律环

境的不断变化,风险种类、性质和表现形式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应

实时跟踪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通过及时监督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

程的运行状况,确保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问题研究改

进方法,对下一周期的法律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改进和调整,企业

进入下一个法律风险管理循环,对随时产生、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

识别、分析、控制及效果测评,形成一个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和体

系,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成为一个可持续运转的闭环。

2.6“预防第一”原则

当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企业一项基本的战略性的管理方式,

就是将企业法律工作重心前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把法律风

险防范作为企业一项常规性的管理工作,融入企业和个部门的实际

工作中。对企业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在于增强企业法

律风险管理的前瞻性、主动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定期法律风

险体检,依据严格的法律风险检验流程和规范,对企业法律风险环

境和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做出客观、准确评判,并提出相应预防、改

善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达到清除企业各类法律风险

隐患的目的。

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3.1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加强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决

策者、管理者和普通员工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提高法律风险管理能

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公平、诚信”的理念,使“依法经营、合

规经营”真正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一是通过多种形式

法制宣传、开展关键岗位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以及普法教育进基层、

进车间等途径积极组织学法遵法、依法办事,推动形成良好的法制

环境。二是在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管理活动联络组,通过

各环节法律风险管理情况汇报与沟通,建立贯穿上下级、各单位的

风险管理信息传递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形成信息“传递、

研判、核实、分析、反馈”闭环机制。三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明确工作流程,并逐步推进制度和标准进车间、入班组、到岗位,

建立健全制度执行、检查、评价、反馈、考核、改进的闭环管理机

制,确保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执行刚性。

3.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可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御

能力。企业通过对内控机制的整合,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向

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延伸,嵌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市

场营销、科技管理、国际业务、生产运营等业务流程,突出重点,

进一步优化业务管控流程,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完整链条,全

面提高法律风险事前、事中、事后防御能力,有效地消除和化解风

险,全面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流

程,将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将

其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将法律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和

管理环节的完全融合,实现流程管理。

3.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战略

目标指导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行为,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也是企业的战

略资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着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法

律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

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等因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确立管理目标,确定企业整体法律风险

种类和法律风险可承受范围。针对企业不同经营周期以及在不同时

期的发展重点,对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进行适时调整,使风险

管理切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最终

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与企业战略思想和发展目标高度一致。

3.4加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创新

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要求,以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将法

律风险管理关口前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完善的法律风

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研究法律风险成因,尽早识别和消除法律

风险根源,提前预防。根据风险级别,从制度规范建设入手,将所

有的经营管理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中,以各岗位职责为突破口,

着眼于全员参与和全过程控制,突出重点,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

度流程,实施绩效考核和动态监控、评价,随着企业法律环境和经

营发展战略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也相应适时调整、实

时更新。不断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对法律风险实施持续、系统、

动态的防控,实现从单纯防范法律风险向防范管理风险的转变,促

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升级完善。

参考文献

[1]高志宏,党存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导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

社,2014.

[2]徐永前.企业法律风险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范文六: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发展

企业真正开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和改进企业法律工作还是近

十年的事。2000年前后国际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系列丑闻,不仅直接

导致了安然等一大批世界级企业的破产,而且催生了在企业风险管

理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萨班斯法案,风险管理从此不仅是企业自

身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

在我国,2006年6月6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

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

含法律风险管理,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机制已经上升到中央企

业的战略高度。其后,全国工商联亦发布《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

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尝试在民营企中推行法律风险管理。

至2008年起,中央企业都要按照国资委印发的模板,提交年度的全

面风险管理报告。

目前,中国移动等一大批中央企业已经在建立或正在建立自己的法

律风险管理体系,央企目前成为引导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

排头兵,这种系统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也正在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一

种趋势。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

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或不利后

果的可能性。

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

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

营风险往往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

那么,法律风险管理与目前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什么关系?企业法

律风险管理与企业法律顾问又有什么不同?

第一,系统性。

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处理的仅仅是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而企业法律

风险管理则是为整体控制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是为企业建立一

系列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应对方案的机制。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后防范,缺乏系统性,难以真正做到未

雨绸缪,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则是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识

别、评估以及防控,真正地为企业打造法律防火墙。

第二,效率。

企业的本性是获利,根本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考

虑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只能简单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对各种

风险进行评估排查。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事无巨细地完全考虑法律

的因素,则有可能“碍手碍脚”,乃至错失良机,法律是企业经营的

规则,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通过整体性的风险排查以及风险量化来

确定需要规避或预防的重大法律风险,从而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更有

效率。

第三,动态管理。

静态化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大缺陷,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在企业遇到

法律纠纷时才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和协助,对于企业内部的运

转甚至合同履行的监控都不属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畴,因此这

种静态化管理使得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

防,也使得企业风险爆发时用于维权的成本极高。企业法律风险管

理则将形成系统的防控方案,贯彻到企业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

应对方案中,实现一种动态管理,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更有效地

控制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法律风险管理颠覆了传统的外聘顾问律师制度,但又涵

盖了外聘顾问律师的一些内容,法律风险管理是外聘顾问律师制度

的一种升华,一种更高层次的法律管理服务。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企业内部必须高

度认识其重要性,实践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操作包含三个阶段,企业法律风险识

别,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以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预防。

第一,企业法律风险识别。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的首要任务即是进行风险识别。在一个

企业的内部,各个部门都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劳动

人事法律风险,采购部门相关法律风险,销售相关法律风险,财务

管理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内部法人

治理风险,外设机构法律风险等等。

因此,进行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必须区别不同部门进行开展,从客户、

股东、供应商、员工以及政府等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结合当

地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采用经验反馈、头脑风暴、问卷调查、标

准化访谈、案例分析等各种方法尽可能全面的展示企业存在或可能

出现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最终将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库,形成企业法律风险清单。

第二,企业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是对识别出的风险,综合考虑导致风险事件的原

因、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等因素,

并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和收益、资源的投入安排等因素,

通过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为风险的应对提供支持。

由于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严重度均有不同,有的风险很大但是

很少发生,有的风险很小但是频次却非常高,给一种法律风险进行

评价必须结合两者在一起才能有效、合理,进行应对指定措施的时

候也更为科学,有效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就是将企业法律风险可

能性评估与影响程度评估结果进行结合,进行科学分析后,形成了

企业总体风险报告并最终确定企业需要重点预防的重大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评估方式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将不同种类的法律风险进行

了量化分析,为之后的风险控制和预防奠定了基础。众所周知,不

是所有的法律风险都能规避,都有必要规避,因此这个阶段是判断

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预防的关键,根据法律风险诱发的原因,发生的

几率和造成的严重程度确立一些必须处理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一旦形成,就量化了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风

险,这种量化风险使得法律分析和结论更加直观,企业进行决策时

也就有了参考依据,更具备可操作性。

第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预防。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是指企业针对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控制在

企业可承受的范围。根据对风险的评估结果,在风险应对方面,采

用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及措施、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计划等工作环节。

风险控制需要重点考虑企业的战略目标、法律风险管理目标、成本

与收益以及投资者的承受度等内容,从而形成“避免、降低、转移、

接受”等不同类别的风险控制方案。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之后,还需要对这些控制措施进行跟踪,再

分析在评价再调整,才能真正为企业建立一套实用的有效的法律风

险管理体系。

综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能够通过主动地识别、分析企业面临

的法律风险,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时,提前考虑到

相关的法律风险,权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在深度把

握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未来,不断推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建设将成为现代化企业发展的趋

势,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性议题,值得我们进行不断的推进和研究。

(作者单位:陕西蒲城县罕井镇蒲白矿业有限公司)一、企业法律

风险管理的发展

企业真正开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和改进企业法律工作还是近

十年的事。2000年前后国际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系列丑闻,不仅直接

导致了安然等一大批世界级企业的破产,而且催生了在企业风险管

理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萨班斯法案,风险管理从此不仅是企业自

身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

在我国,2006年6月6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

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

含法律风险管理,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机制已经上升到中央企

业的战略高度。其后,全国工商联亦发布《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

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尝试在民营企中推行法律风险管理。

至2008年起,中央企业都要按照国资委印发的模板,提交年度的全

面风险管理报告。

目前,中国移动等一大批中央企业已经在建立或正在建立自己的法

律风险管理体系,央企目前成为引导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

排头兵,这种系统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也正在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一

种趋势。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

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或不利后

果的可能性。

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

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

营风险往往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

那么,法律风险管理与目前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什么关系?企业法

律风险管理与企业法律顾问又有什么不同?

第一,系统性。

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处理的仅仅是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而企业法律

风险管理则是为整体控制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是为企业建立一

系列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应对方案的机制。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后防范,缺乏系统性,难以真正做到未

雨绸缪,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则是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识

别、评估以及防控,真正地为企业打造法律防火墙。

第二,效率。

企业的本性是获利,根本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考

虑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只能简单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对各种

风险进行评估排查。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事无巨细地完全考虑法律

的因素,则有可能“碍手碍脚”,乃至错失良机,法律是企业经营的

规则,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通过整体性的风险排查以及风险量化来

确定需要规避或预防的重大法律风险,从而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更有

效率。

第三,动态管理。

静态化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大缺陷,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在企业遇到

法律纠纷时才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和协助,对于企业内部的运

转甚至合同履行的监控都不属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畴,因此这

种静态化管理使得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

防,也使得企业风险爆发时用于维权的成本极高。企业法律风险管

理则将形成系统的防控方案,贯彻到企业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

应对方案中,实现一种动态管理,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更有效地

控制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法律风险管理颠覆了传统的外聘顾问律师制度,但又涵

盖了外聘顾问律师的一些内容,法律风险管理是外聘顾问律师制度

的一种升华,一种更高层次的法律管理服务。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企业内部必须高

度认识其重要性,实践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操作包含三个阶段,企业法律风险识

别,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以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预防。

第一,企业法律风险识别。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的首要任务即是进行风险识别。在一个

企业的内部,各个部门都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劳动

人事法律风险,采购部门相关法律风险,销售相关法律风险,财务

管理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内部法人

治理风险,外设机构法律风险等等。

因此,进行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必须区别不同部门进行开展,从客户、

股东、供应商、员工以及政府等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结合当

地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采用经验反馈、头脑风暴、问卷调查、标

准化访谈、案例分析等各种方法尽可能全面的展示企业存在或可能

出现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最终将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库,形成企业法律风险清单。

第二,企业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是对识别出的风险,综合考虑导致风险事件的原

因、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等因素,

并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和收益、资源的投入安排等因素,

通过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为风险的应对提供支持。

由于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严重度均有不同,有的风险很大但是

很少发生,有的风险很小但是频次却非常高,给一种法律风险进行

评价必须结合两者在一起才能有效、合理,进行应对指定措施的时

候也更为科学,有效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就是将企业法律风险可

能性评估与影响程度评估结果进行结合,进行科学分析后,形成了

企业总体风险报告并最终确定企业需要重点预防的重大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评估方式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将不同种类的法律风险进行

了量化分析,为之后的风险控制和预防奠定了基础。众所周知,不

是所有的法律风险都能规避,都有必要规避,因此这个阶段是判断

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预防的关键,根据法律风险诱发的原因,发生的

几率和造成的严重程度确立一些必须处理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一旦形成,就量化了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风

险,这种量化风险使得法律分析和结论更加直观,企业进行决策时

也就有了参考依据,更具备可操作性。

第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预防。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是指企业针对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控制在

企业可承受的范围。根据对风险的评估结果,在风险应对方面,采

用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及措施、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计划等工作环节。

风险控制需要重点考虑企业的战略目标、法律风险管理目标、成本

与收益以及投资者的承受度等内容,从而形成“避免、降低、转移、

接受”等不同类别的风险控制方案。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之后,还需要对这些控制措施进行跟踪,再

分析在评价再调整,才能真正为企业建立一套实用的有效的法律风

险管理体系。

综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能够通过主动地识别、分析企业面临

的法律风险,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时,提前考虑到

相关的法律风险,权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在深度把

握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未来,不断推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建设将成为现代化企业发展的趋

势,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性议题,值得我们进行不断的推进和研究。

(作者单位:陕西蒲城县罕井镇蒲白矿业有限公司)

范文七:企业家的法律风险

一是宪法风险

宪法听起来很抽象,其实离我们最近。企业经营有时也可能面临宪

法难题。有一个案例,四川大学的一个大学生,毕业后向中国人民

银行某分行求职,但银行有个规定,身高1.65米以下的不予录用,

这个大学生因身高只有1.60米而被拒之门外,大学生自觉很优秀,

一腔热情,却因身高不足而遭遇“闭门羹”,他认为银行侵犯了他平

等就业的权力,遂起诉银行身高歧视有违平等权。据报载美国微软

公司的一个黑人职员,他工作多年总得不到提升,在被迫辞职后起

诉微软种族歧视,最后微软不得不以赔偿职员损失将案子了结。最

近传出某著名外资企业涉嫌使用童工。峨眉山国家森林公园前几年

曾遭遇收费价格歧视诉讼。了解宪法和宪法的变迁至关重要。

二是行政违法风险

简而言之,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边界及行政相

对人行使行政救济的途径的法律规范,统称行政法。现代社会行政

管理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行政权力的法律边界就愈益复杂。从某种

意义上说,行政权力的法律边界也是企业行为的法律边界,企业家

必须对其所涉行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了如指

掌,否则随时都可能越界构成行政违法。此外,随时提防行政权超

越法律的边界侵犯企业权益,也有必要准确把握行政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举例说,如果某一行政执法人员要求对企业

进行“执法检查”,企业有权要求其:(1)表明身份并出示有关执法

证件(工作证、稽查证、、介绍信等),对拒不表明合法身

份者,可以拒绝接待。(2)询问本企业应该作何配合工作,并要求

其指出相关法律依据。对不能指出相关法律依据者,企业可以拒绝

接受检查。(3)对确有法律依据者,应核实相关证件、法律依据、

工作单位电话,并将所在单位名称、执法者本人姓名等记录在案备

查。(4)对大额行政处罚可以要求举行听政会。大额行政处罚须听

取被处罚者的申辩和陈述。等等。企业善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过

来优化了行政执法环境,有力抵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

三、税法风险

在我受理的案子中,我发现有些企业很不规范,不开发票、不入账、

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等问题,企业战略规划不考虑税务成本,企

业收并购不考虑税收事项,其实这些都是法律风险,如果不避开这

些暗礁,很可能会翻船。中小企业如何实现自身强大的创新能力和

经济活力,“合理避税”或许可算一条可行之道。但是要“合理避税”

也应认真咨询法律专家。现在市面上流行一种所谓的“合理避税”或

所谓“税务筹划”,其实,从法律的角度审视,这些“合理避税”或“税

务筹划”的案例并不一定经得起时间和法律考验。就本人所知,北京、

上海、广州查处的几起涉税大要案,几乎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些

著名的跨国财务(会计)公司对其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子,笔者不

否认“税务筹划”也许在某些情形下合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从财

务角度所做的“税务筹划”在法律上都站得住脚。在“税务筹划”的合

法性认定上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十分必要。

四、劳工纠纷风险

企业运行中可能会遇到劳动争议问题,一般地说,劳动争议产生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其主要

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发

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

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有时劳动争

议还和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纠缠在一起。劳动争议的解决

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企业内部和解;二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我们都知道早年深圳

经常发生劳工纠纷,工人断臂、断腿赔偿事件,现在随着法律的完

善,赔偿的额度也在增加,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件,赔偿成本势必

加大,甚至无法再恢复元气。劳工问题可能在5-10年内成为热点问

题。所以企业家一定要重视劳工权利的保护。对外资企业来说,特

别应注意避免劳工纠纷和民族情感纠缠在一起。

五、合同法律风险。

现代社会民商事活动极其复杂。几乎每一项交易背后都有合同法律

关系的影子。根据我的执业经验,中国企业不大重视合同签订前的

风险防范。往往在一单重要业务快要成交签订合同之时才想起律

师“随便看看”合同文本。而且也不愿意就法律服务支付足额的律师

费。以小时计费在中国法律服务收费方式中不站主导地位就说明了

这一点。中国企业在跟外国企业打交道时,由于前期并不聘请律师,

在快要签订合同时才让律师匆匆介入,这时,往往法律文件皆以外

方律师起草的合同为蓝本,在要讨论修改合同文本要么时间上不容

许,要么客观上也不可能。由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很轻率,也不存

在董事会合同审批制度和总法律顾问把关制度,从而导致纠纷增多,

矛盾出现后损失难以弥补。而且,中国企业往往愿意将法律顾问室

设置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在组织结构上处于从属和下属机构,这就

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地位大打折扣。遭遇合同之后再诉诸法

律或请求律师帮助的案例并不少见。

六、不正当竞争风险。

企业在竞争过程当中稍不注意容易发生诋毁商誉、假冒商标、假冒

专利、侵犯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这些都极易惹起官司,

甚至构成犯罪。有的人采用丑化或者沾污他人商誉的行为,来损害

和打击竞争对手。比如将别人护肤品上的商标在厕所洁具等产品上

使用,则可能引起该护肤品消费者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拒绝再购买

该护肤品,如此一来,自己的护肤品则可以借机抢占市场。使用他

人商标还有一种隐藏的方式,就是注册别人的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

名称。江苏某公司曾成功注册了“雅虎”中文商标,拥有

“yahoo”商标权的雅虎网站虽提出异议,也无济于事。前几年贵州

“老干妈”和湖南“老干妈”的一场官司至今叫人记忆忧新。有些商品

是以其发明人或者创始人的肖像来作为商标的,有的人竟也能想到

规避的办法,曾有企业了一个与“王致和”(肖像)长得很相近的

人,将其肖像用来申请注册商标。还有的人把他人商标进行肢解注

册,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再如,分别注册“四长”、

“虹川”商标,在使用时,将这两个商标并排使用在同一商品上,同

时突出“长”字和“虹”

字,比如用一样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而淡化“四”字和“川”字,

且用另一种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这样看起来,就很像是“四川

长虹”了。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近传出的“思科”在美国诉

“华为”公司,日本“丰田”在北京诉“吉利”公司等案件,都与知识产

权有关。企业既要小心翼翼保护好知识产权,又要不逾越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法律边界。

七、刑法风险

本人发现,近期触礁法律的企业家大部分倒在97年颁布实施的新

《刑法》的新罪名之下。比如牟其中因“信用证罪”被判处无期

徒刑,孙大午被指控涉嫌“罪”。杨斌的案子更不例外,几

乎全是新《刑法》的新罪名。周正毅被指控涉嫌“虚假出资罪”和“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罪”。可见,这些企业家对新《刑法》不太重视也不

了解。还有的企业家与黑恶势力纠缠在一起。其实,《刑法》设定

的法律边界是头等重要的法律边界,企业家有必要认真掌握,认真

学习。否则,触犯刑律的结果是付出丧失人身自由的代价。有些企

业设计公司战略时不考虑法律风险(尤其是刑法风险)其后果十分

严重,遭受的打击往往是毁灭性的。刑法风险虽然在最后谈到,但

却是头等重要的法律风险。我国《刑法》规定了许多“空白罪状”,

还有许多单行法律中设定了许多刑事法律规范,比如《商标法》、

《专利法》、《土地法》、《文物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均规定有刑事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十分

丰富的关于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对此应该引起特别的注意。

范文八: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一、前言

1、合同的重要性

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是企业通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桥的

一端是出售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另一端是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或

顾客。对某一具体企业而言,这种作为“卖方”和“买方”的两重身份

都拥有,并且时刻在交替重叠,即企业在出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

同时,又在购买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市场经济

就是“合同(订单)经济”,企业驰骋市场、提高产品或服务的市场

份额(市场占有率),也就是寻求订单、希望得到更多订单的过程。

交易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本身是用来交易的。

可以说,合同是企业的“命门”,企业要练就金刚不坏之身、东方不

败似的盖世武功,就必须千方百计护住自己的“命门”,花大力气、

下真功夫搞好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合同法律风险。

2、企业合同的特点

一是数量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说到底,无非是围绕交易而进

行,除即时清结者外,绝大多数交易都必须体现为书面合同文本及

附件,并且是时刻持续进行着,所以企业的合同往往成千上万,数

量惊人。二是金额大。某些合同金额巨大,上千万甚至过亿,全部

合同累计金额更巨大。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企业产值为20亿、外购

成本为五成的话,那么其销售方面的买卖合同总金额会高于23.4亿

(20亿*1.17),外购、外协、外包方面的买卖合同总金额不会低于

10亿(20亿*50%),两者相加达到33.4亿,这还是常规的供销合

同金额,如果加上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融资、技术等合同金

额,更是庞大。

三是种类杂。企业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配置各种资源,购买

原材料、能源,购买或租赁设备,购买或自建或租赁办公用房或厂

房,引进技术,融资,外包业务,销售产品或服务,保管、储运产

品等,就会涉及到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

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技术合同等;产品和服务实行经销或代理制的,将涉及到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等;在资本运营、外引内联、实施“走出去”战略等过程中,

还可能涉及大量的并购重组合同、合资合作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

一句话,凡是“有名合同”都可能涉及,甚至还会涉及“无名合同”,

合同种类十分繁杂。

四是时间长。从接触到谈判、到签约、到履行完毕,往往经年累月,

甚至更长。如果再遇上合同修改、协商延期履行等现象,时间则拉

得更长。还有长期交易、分期分批履行的合同,更是一签几年。

五是影响大。合同就是企业下锅的“米”,再好的企业也难为无米之

炊。合同本身的质量决定交易是否安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

益。合同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目标产生差异,甚至带来损害,意味着

企业无法实现预定的经营指标。

六是涉及部门和人员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都是围绕合同

来进行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企业的所有部门和员工都涉及到合

同管理,区别仅仅在于强弱程度不一样。具体来说,企业的市场运

营、产品研发、财务管理、法律事务、人力资源、物资采购、加工

制造、销售、物流、质量、设备等部门及其人员,则与合同紧密相

联。

3、合同法律风险及其管理

(1)、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

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

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它往往是由于企业外部的合同法律

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主体及其员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

(2)、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首要的风险管理。企业设立的目的

是开展各种生产经营

活动;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产品或服务是用来交易的;

而交易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所以说合同风险管理就是管理和控制

交易风险,这是企业风险管控第一步,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其它风险

管理,如:战略风险管理、财务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运营风

险管理等,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事实证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大

多数与合同有关,其发生的后果也影响巨大。

(3)、合同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与一般风险不同的是,由于合同

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产生结果具有法定性(约定性),并且有法律

条文的指导,因而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可控性,这就可以通过构建

全方位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把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

围内,或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因此要对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

范和规避,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

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情况和自身

特征,有针对性地构建企业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全方

位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4、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难点

一是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难。强化企业员工尤其是领导层的

合同风险意识,是识别合同风险、防范合同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

健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而目前企业领导层普遍存

在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支持力度不够,重商机、轻风险的现象。

二是再造管理流程难,即将法律风险控制手段内置于合同管理环节

难。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内控机制之一,由于企业领导层、管

理部门和员工的风险意识不高、管理惰性、经验主义甚至抗拒心理

等,加上法律事务机构没有着力构造合适的交流与沟通平台、寓管

理于服务之中等原因,新的管理流程运行艰难。

三是客户的信用情况收集难。掌握和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是企业

从外部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关键。而恰恰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方

面,我国还尚付阙如,仅有的几条调查收集途径,如工商注册、财

务报表、纳税登记查询等,也是障碍重重,真假莫辨。而国外完善

的信用评价体系,国内企业尚不能自觉和充分地加以利用。

四是约束员工的道德操守难。实践证明,不少合同风险的产生,是

由于企业员工自身的道德操守造成的。对此,大多数的企业无能为

力,由于行为的隐蔽性,加上取证、定性困难,对员工转签合同谋

取私利等行为制约办法不多。

二、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策略

1、量身打造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有纵向

集中模式,即企业由总法律顾问带领法律事务机构统一管理;横向

分散模式,即企业各下属单位分别管理;纵横结合模式或“网络”模

式,即部分合同风险由法律事务机构统一管理,部分合同风险由各

下属单位分别管理。为确保企业内部上下统一、步调一致,从全球

发展趋势来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正逐渐向由企业总法

律顾问牵头的纵向集中模式、纵横集合模式(“网络模式)靠拢。

2、制定切实高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体

系必须有制度保证,而制度的实施必须具体细化为处理流程。

3、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合同管理。企业的风险由领导层控制,而合同

的日常管理主要是由业务部门进行,造成资源分割,领导层无法掌

握具体的业务情况,就谈不上有效控制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信

息技术这一有效的手段,来整合这些企业资源,让领导层可以通过

合同管理模块,迅速掌握本企业目前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工作进程,

比如哪些合同处在谈判阶段,遇到什么问题?哪些合同条款发生变

化?为什么发生变化?哪些合同遇到诉讼问题?合同涉及的哪些法

律法规有修改等等,如此,规模再大的企业,其领导层也能轻松从

事合同管理,大大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审批效率,并且降低管理成

本。

三、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

1、合同管理规章。要想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打造成为一种长效

机制,就必须把合同风险防范纳入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

中,要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合同风险防范中的职

责,建立和完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如《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授权委托书证管理规定》、《合同审

查、会签、审批管理规定》、《合同纠纷调处管理规定》等,使企

业合同管理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运作的轨道。

2、合同管理指南。将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企业政策、标准、

规范、规章、制度等细化为合同管理部门、管理员、业务员的行为

指南,对其职权职责、管理流程等明晰分解,各司其责、各尽其责。

3、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

业务人员、管理人员除具备业务知识外,必须熟练掌握合同法及相

关法律知识。因此上岗资格考试中必须设置合同法等课程,同时对

在岗人员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持续培训,打造一支过得硬

的合同管理队伍。

4、授权委托书证管理。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包括

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它领导层人员。而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约不多,

主要是委托代理人办理,这就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供销业务人员宜发放授权委托证,可在一定时间内

多次使用,其它人员发放授权委托书,一事一用。授权委托书证的

授权范围、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办理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明确,

并且要特别对授权委托证的年审、使用、在合同注明编号、遗失补

办和交还程序,对方授权委托书证的出具存底等做出规定,并严格

管理。

5、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签订合同必须

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使用、保管;合同专用章应由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刻制、编号、发放、备案;合同专用章刻制的申

请、审批手续;遗失补刻和交还程序;对滥用合同专用章或合同专

用章管理不善的责任者的处理等。

6、合同文本管理。企业常用的合同文本,必须事先起草印制好,并

依法适时修改,如产品或服务销售常用的买卖合同、物资采购常用

的买卖合同、外包业务常用的承揽合同等,其它合同文本也有必要

准备好规范文本。一事一用的重要合同,要争取起草权,以便更充

分地考虑和保护自己一方的权益。使用对方出具或起草的合同文本

时,必须交公司法律顾问认真审查。

7、合同评审。合同草案须经评审,企业应成立合同评审委员会,由

供销、技术、生产、财务、法律、审计、质量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

成,就合同草案的商务要件、技术要件、文字表述等进行可行性、

合法性、真实性、严密性评判和审查,决定是否修改。合同评审应

置于签约之前,而且是必经程序。

8、招投标管理。为降低成本,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抑制腐

败等,目前大型工程、中型项目甚至小额采购,往往采取招标方式

进行,企业也需通过投标来订货、通过招标来采购。有鉴于此,企

业必须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管理规章,

对标书的制作、购买、标底的保密、评标、答辩、开标、中标等依

法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合同管理延伸到签约之前。

9、合同履行管理。主要是管理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并履行附随

义务(通知、协助、保密);遇合同内容不明确从而影响到履行时,

应及时协商补充;审查合同主体、内容的变更;依法行使不安抗辩

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权利;办理债务转移、委托收款等事宜。

10、合同纠纷处理。企业强化合同管理可避免许多合同纠纷,但并

不能完全排除合同纠纷的产生。建立企业合同纠纷调处制度,需要

明确纠纷处理的原则、纠纷具体负责机构和基本程序等。首先由经

办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积极配合,给予帮助和

指导;协商不成需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一律移交企业法律事务

机构,由其决定自行办理还是外

聘律师办理,经办部门负责提供证据材料。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注

意诉讼时效和对外委托案件的考核。

11、客户信用管理。企业要做大做强,肯定要依托忠诚的客户和

可靠的供应商。客户和供应商的价值高低,最重要的判别标准之一

就是其信用程度如何,而信用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合同法律风

险的大小和有无。因此企业有必要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和评价制度,

分类、分级拟定交易条件,控制赊购幅度和应收账款、质量保证金

余额等,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出现。

12、合同档案管理。必须制定严格的归档制度,妥善保管合同档案。

合同依法签订后,承办人员要将合同正本上交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

保管,自留副本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

对生效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也要附

在合同卷内归档,包括合同附件,往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以及送货、提货、托运、验收等有关凭证,

货物销售发票,货款托收、承付凭证,有关财务单据,产品的质量

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等;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

管期限保管。

四、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避免合同修改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时,评审其商务和技

术要件、文本条款等,不存在法律风险或法律风险可控,但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主体和修改合同内容,却可能产生

新的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必须有效控制和规范合同修改程序,将合

同修改与合同签订同样对待,避免合同修改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2、强化合同附件的法律风险管理。为细化或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

不少合同在签订之时或之后再签附件。而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有效

组成部分,往往与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合同管理部门

普遍存在主文认真、附件随意的现象,造成了法律风险隐患,因此

要强化其管理。

3、量化考核法律事务部门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在定岗定员定

职责的基础上,必须强化考核法律事务部门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合理设置量化考核指标,确保和督促法律事务部门认真、扎实地进

入合同管理环节。如设置“合同管理体系合法率”这一考核指标,旨

在考核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的合法性,考核方法是统计期

间经审查的合同在签订、履行、纠纷处理中出现不合法内容的次数;

又如“合同漏审率”,旨在考核合同审查状况,计算公式为(期间漏

审合同数量/期间提交审查的合同总数量)*100%;再如“合同审批效

率”,旨在考核合同审查状况,考核方法是单项合同的法律环节审核

时间不超过x个工作日等。

4、建立合同法律风险动态管理机制。企业所面临的合同法律风险不

可能一成不变。随着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企业战略策略、业务范围

的不断变化,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种类、性质、影响范围和表现形

式也在不断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

会出现波动。合同法律风险的变化决定了其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

动态高速的。要根据企业以往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合同法律风险进行

归纳整理,确定风险偏好、风险点,并适时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点,

不断进行高速完善,使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切合企业自

身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

5、培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合同管理的工作技巧。再好的制度设计、

流程设置,如果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仅仅精研法律,而没有熟练掌

握合同管理的工作技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做到与业务

部门和人员关系融洽并被认可,从而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必须营

造与公司其它管理人员的相同语境和沟通平台,深入了解业务,培

养商务头脑和全局观,从业务人员的角度看问题,切忌长篇大论来

解释为什么不能做之类的法律问题,而是及时回应,清晰简明地交

换意见,积极寻求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合法合规性与商业目标

之间寻求平衡,切忌单纯规避风险而坐失商业机遇。

6、建立专门的合同法律风险提示预警制度。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通过

专业眼光发现合同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可通过《公司管理

法律建议书》提出完善管理、化解风险的措施;在参与具体合同的

审查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之义务,充分预见法律风险,及时起草

《法律意见书》予以提示;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新法实施、新政

出台等,可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合同法律风险时,应及时提交《公司

运营法律风险提示书》,做到有备无患。如此一整套专门的法律风

险提示预警制度,可将预见到的风险及时提示出来,通过风险转嫁

等方式来化解。

范文九:企业高管需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文/朱勇律师

一、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现状

随着《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企业管理层

犯罪成为社会、司法界热议的话题。盘点近几年来的中国企业家刑

事犯罪案例,仅2011、2012两年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企

业经理职务以上管理人员犯罪案件,约占全部职务、经济类犯罪总

数的5%。

从国企老总到民企创始人,或贪污受贿、或行贿、或渎职、或合同

、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逃税,一时间官员高管落马的报道

频频见诸报端。如曾经国美的黄光裕,如当下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

集团“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等。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

或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

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

加倍警惕。

即便如此,目前的企业界仍未对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给予足够重

视,仍就明目张胆、肆无忌惮,且呈燎原之势。我们不禁要问,企

业高管作为社会精英体是不懂法还是对法律缺乏敬畏呢?

在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万科集团首席律

师给出了答案,那就是目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着法律不如法规、法规

不如规章、规章不如政府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批示,在这

样一种环境下,企业家们拿出大量精力攻领导、弃法律就不足为奇。

尤其目前选择性执法泛滥,法律失去了规则的刚性而变成一种弹性

工具,违法者获利,守法者吃亏,谁还愿遵守法律?虽如此但法治

在进步,大量案例告诉人们,领导是靠不住的,关系是靠不住的,

唯一能

让企业家稳健前行的是——法律,这才是企业家内心应当坚守的正

能量。

二、公司高管的法律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三、从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罪名分布来看,常见犯罪类型。

1、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

2、行受贿类犯罪;

3、非法经营类犯罪;

4、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他犯罪类型。

其中以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占比重最大,高达统计

案例的71%(摘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企业高管刑事犯罪案例分

析)。

四、企业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

理以上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

权、人事权、财权等等。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

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牟利。这也是

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有垄

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

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企业,为了从国有企业中

获得利益,自然有求于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于是有些国有企业的

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寻租的活动,出现

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2、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竞争激烈迫其铤而走险是犯罪的重

要诱

因。近几年来,国内多地出新“崩盘”的现象,尤其是南方沿海地区

如温州、广东、福建等地。一时间成为圈内聚会大家常常提及的话

题,其中是有一些骗子公司进行的犯罪运作,但也确实有中小企业

主是为了融资而有意为之。为了融资,还有一些企业高管通过、

虚假交易等手段,制造虚假业绩和财务报表,欺骗风投、担保公司

和银行,究其原因都是为了企业融资。

3,企业整体发展布局不平衡,集中在特定行业,直接导致资源的严

重短缺,势必会迫使企业铤而走险排除异己。现在有些企业家,特

别是一些中小私营企业,缺乏必要的守法意识。遇到事情首先考虑

的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所谓的“潜规则”。

五、企业家及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高管刑事责任风险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

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也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许多企业高管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说呼风唤雨无所不能,

自以为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甚至还有自己的“保护伞”,

因此他们往往把法律当“儿戏”。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也许还存在着

“没有花钱摆不平的事”的意识。还有一部分靠自己“闯出来”的企业

高管,把企业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为所欲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心存侥幸。当然,也有一些企业高管,他们确实不懂法,无法预见

或者判断当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重视关系,

轻视法律,这是非常危险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法律知

识储备,加强与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沟通,从而有效管理风险。

六、法律顾问是企业家和高管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最后屏障

2004年国资委就发文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去年国资委又

发文要求“央企副总任法律总顾问”。从政府管理层面上讲,政府已

经认识到了提升公司

法务工作的权重对于公司管理的重要性。现实中的多数公司的法律

顾问还是“松散型”:有官司你打,事后救火;而国外公司法律顾问则

是“紧密型”:“有事我律师”,因为律师知道老板和公司所有的事

情。会用法律顾问,才是一个精明的经营者,因为法律顾问,表面

上是你的反对者,实际上是管理者和公司避免法律纠纷包括刑事纠

纷的最后屏障。对企业家和公司高管来说,法律服务不是奢侈品,

而是必须品。

范文十: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与股东

1.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是指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其股东地

位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予以截留、挪用等故意侵犯公司的财产性利益

或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上市公司的其他财产性利益,但不向上市公司

支付相应对价的行为。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表现形式:

(1)直接占用

直接占用资金是指在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无任何交易基础的情况下,

通常表现为截留上市公司的发行募集资金、直接划扣上市公司账户

上的现金或者强占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将本属于上市公司所有

的资金或其他财产直接据为己有。

(2)间接占用

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间接占用公司资金,在实践中,方法大致有:

借款合同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为典型和常见的行为。大股

东通过向上市公司借款,收取所谓“资金占用费”等借款利息。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买卖合同在价格上“低买高卖”或理由不充分

的“资产置换”,使得大股东获取私有利益。

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即由上市公司以其财产为大股东的债

务提供担保,而上市公司又难以按担保合同及时实现对大股东的追

偿权,从而导致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负债,变相占用上市公司的资

金。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法律风险防范

1、确立大股东的诚信义务,规范控股股东行为

通过诚信义务来调整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关系,以求彻底地

解决大股东控制而导致的占用资金问题;确立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还可以衍生出许多有利于中小股东直接之诉和派声诉讼的事由。控

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股东会滥用表决权;

二是不当使用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完善上市制度,规范关联交易

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整体改制上市方式,以尽量避免或

者减少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母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从而避免或减少在关联交易中发生占用资金行为,保证内部资本市

场资本配置行为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改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采取限制大股东投票权,吸引小股东和机

构投资者参与公司的治理。

推行累积投票制,改变我国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推荐的董事一统公

司董事会天下的局面。

扩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

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对方主体资质的法律风险

合同对方主体资格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等情形,并进而产生潜在

的合同无效、履约不能、标的质量不能保证等法律风险;对于法人

和其他组织,未依法成立(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参加年检、

已吊销或注销、企业变更未核准登记,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部分无

效、效力待定等法律风险;对方超越经营范围,不具备国家行政规

制的相应产品的经营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

险。

第二,合同对方名称使用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由于相对方名称使用不规范,如使用简称、别称,误用与营业执照

法定名称不一致的类似、混淆或错误名称,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出现纠纷时难以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

防控建议

第一,严格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

若相对方为法人,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涉及特殊行业的,需审查其相应的

行政许可,要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交易内容合法合规;若相对

方为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主要

看其是否经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一般应把上级法人一并列入

审查范围,重点审查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情况及对分支机构

的授权范围。

第二,对相对方的资质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在实际签约前,业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复核,比如在审核营业执

照时要查看原件,查看是否经过工商年检。在一些重大的合同签订

前,若有需要可以通过工商档案查询等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证照的

真实性。

第三、确保合同对方名称使用规范

确保合同中对方使用的名称与其营业执照法定名称相一致,注意审

查其行政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名称与其企业法定名称的一致性。

合同约定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是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产物,它是合同内容

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确定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合同条款应

当具有明确性、严谨性、准确性、完整性,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如果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一旦出现问题,轻则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重则影响合同得成立和生效,使合同的最终目的落空。合同的主要

条款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其中,当事人和标的条款属于必备条款,若欠缺会影响到合同的成

立。在其他条款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法》第61、62条之

规定进行推定。

第一,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中

欠缺标的,那么合同就不会成立,合同的履行也就失去了意义。可

以说合同争议的核心往往是围绕着合同标的展开,标的物名称不正

确、未使用全称或标准名称,容易产生歧义;或签订的合同标的与

采购计划不符,从而产生采购目的落空的法律风险;标的物所属商

标未予注明,可能产生因品牌不同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法律风险;

标的物未注明原产地而产生所购产品并非目标厂家产品从而出现品

质下降的法律风险;标的物品种、规格、花、配件的约定不明,

从而产生履行争议的法律风险;招标结果和签约标的物不符而产生

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二,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确

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未就标准的名称、代号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具

体约定;质量验收标准约定不明,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卖方

所在地还是在买方所在地,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收以及因此造成

损害时如何责任承担,约定双方联合验收时缺乏双方存在争议的处

理机制等;双方就质量验收结果存在分歧,但未明确约定最终质量

检测机构,从而产生质量争议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质量检测机构

较为复杂,双方如无明确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检测的第三方选

择及费用承担存在争议;对于设备采购,双方未约定质量异议期或

约定质量异议期的,使我方在有限的时间内未能发现产品内在质量

问题并得到救济;对于重要或关键设备,双方未约定监造与验收协

议,致使产品制造过程中质量失控而产生风险。

第三,合同单价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合同单价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能存在合同价款争议或结算争议

的法律风险。

第四,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

如果合同履行期限未予以明确约定,极易发生合同迟延履行或履行

不能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出现供应商提前交货,使我方在仓储及管

理方面增加成本或产生货损的法律风险。

第五,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可能存在单方违约,货款损失、

货物灭失等责任承担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六,不可抗力条款界定不明

供应商滥用不可抗力条款,将一些非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列为免责情

形,致使供应商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给我方的生产,经营

造成损失,我方却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如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处理或按法律规

定处理,造成约定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时,存在对具体的损失难

以计算且举证困难,部分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

困难等风险。

第八,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可能出现未约定仲裁机

构或仲裁机构约定错误等情形,致使双方对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的约定无效,或约定的管辖法院并非我方所在地的法院,可能使我

方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成本或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防控建议

第一,在订立合同条款过程中,要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物的名称,要

使用规范的全称,不适用简称或其他不标准的名称,避免产生歧义。

在签订合同前,要核实采购的标的物是否是符合企业的采购计划,

否则可能造成重复采购或无效采购,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如果采

购的标的物非种类物,而是特定品牌商品的时候,务必要将采购标

的物的商标、品名作为合同条款完整列明,防止因供应商提供不同

品牌货物充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导致我方利益受损。对于一些因

不同产地而品质不同的商品,在合同中必须要注明商品的原产地,

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应将标的物的品种、规

格、花、配件等内容规定在合同条款中,避免在履行中因此而产

生纠纷。

第二,针对质量条款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应明

确约定质量验收地点在收货方所在地,采取代为存放方式的,验收

不合格有权拒收,对质量验收标准予以明确,并就质量检测机构进

行约定,对于相关设备,应明确约定合理期限的异议期,并在发现

质量问题时及时救济,对于重要或关键设备,应于供应商约定我方

可委托机构对其产品进行监造。

第三,对于合同价款及结算的风险,根据不同情形,防范措施也不

同。在合同价款的约定上,首先,对于合同标的物单价、总价确定

的合同,只需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即可;其次,对于合同标的物

的单价是浮动定价的,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浮动的范围,及确

定价格的标准,最好的合同中约定浮动价格的上下限,避免因外部

环境等因素,导致价格偏高或偏低,致使企业权益受损。在合同价

款的结算上,首先,如果我方为采购方,尽量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

方式,如果我方是供货方,则采用对付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如在

成品油批发采购过程中,由于油品的特殊性,成品油采购合同的标

的金额往往要过千万

甚至破亿元,付款风险较大,这时,我们可以采用先让对方供货或

进行付款,

或根据对方企业实力、信誉及合作情况,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让对

方发货,验

货后支付余款,这样可以有效的防范付款风险。其次,对于一些服

务类合同,

我们可以采取进度付款的方式保证对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如,在

工程施工合

同中,如果我方作为业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进行

付款,工程

结束后,扣留一定的工程保证金,以此限制对方,防范合同结算风

险。

第四,合同履行期限往往是约束承担合同义务的一方妥善履行义务

的重要

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行期限,避免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给

合同一方造

成损失的风险产生。不仅要界定履行期限的长短,也要明确约定履

行的起止时

间,防止出现履行时间不明的状况,如合同中约定“自甲方将油品运

输至乙方

油库所在地后,乙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从条款中我们可以读出合同

价款的支付

是在甲方完成履行供油义务之后进行的,但是具体什么时间付款并

没有具体约

定,此时,乙方就要承担付款延迟或付款不能的风险。

第五,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运输方式),尽量约定本企

业所在地

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履行方式上要明确送货

上门或上门

自提或代办托运,代办托运的,尽量约定我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即

视为履行完

毕;

第六,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范围,如不可

抗力的

具体事项是否包括政府行为,事件发生时的通知义务及双方均应采

取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的义务,出具证明的机构,不可抗力的后果等等;

第七,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同条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

仅能在

合同履行中起到威慑双方按约履行的作用,而且在一方出现实质违

约行为的时候,起到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功效。通常,合同违

约的情形包括对方不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预期违约等。

由于违约责任的设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简单来说,就

是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只能择其一,违约金的金额不能明显高于实际

的损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我们尽量将违约的情形一一例举,尽

量考虑到此类合同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同时应采取确定的违约金

额,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后引起对损失进行举证的不便。对于一些根

本违约的行为,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哪些行为导致合同单方解除。

第八,在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上,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首先

应选在

仲裁和诉讼中则其一,不能两者同时约定;其次,如果采用诉讼,

应避免表述不清,产生歧义,约定法院应保证唯一性,不要违反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尽量约定在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避

免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异地败诉风险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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